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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当版”庆渝年”)民法小酌——总则篇2

(当当版”庆渝年”)民法小酌——总则篇2

作者: 78e0a90d0741 | 来源:发表于2020-04-27 19:05 被阅读0次
庆渝年

昨天上午,原当当网创始人李某庆,率领四名“壮汉”闯入公司大楼,趁公司实际控制人俞某不在,拿走了公司的多枚公章。然后,公司不仅发布了“公章作废”的声明,而且还报警了。请问:若李某庆与京西公司的刘某签订买卖合同,当当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签约后果?


不需要。1.构成无权代理:《民法总则》171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李某庆根本没有代理权,是典型的无权代理
2.不构成表见代理。《民法总则》172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表见代理::1)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2)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本案中当当公司已对外发表声明,京西公司刘某应当知悉李某庆并无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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