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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英国保留了普通法(判例法)?

为什么英国保留了普通法(判例法)?

作者: ffbd3c4590fb | 来源:发表于2018-03-22 22:45 被阅读769次
    为什么英国保留了普通法(判例法)?

    “两会”期间,国家公布了一个新成立的部委——移民管理局。

    明白的人都知道,我们国家年轻人口出现了缺乏,需要引进国外优秀人才了。

    国家统计局数字,我国出生的90后比80少了44.2%,00后又比90后少了33.7%。打个形象的比喻,80后如果出生了100人,90后出生的就是56个人,00后是37个。

    面对国际化带来的巨大的变化,对我们来说意味着什么?意味着我们要迎接国际化趋势,更加深入的认识世界。

    这个工作真还是任重道远。打个比方,“两会”期间我听到有的朋友这样说:

    “为什么我们不搞点‘拿来主义’,把欧美国家好的法律制度照葫芦画瓢,放到中国呢?”

    每次我听到这种说法,都特别想告诉他们,所有法律制度都不是凭空出现的,它的背后都有一个强大的历史制度根源。

    根源不同,你是不能随便拿来的。今天,德国、法国、俄国、中国、日本等,使用大陆法(条文法)的国家。而以英美为首的盎格鲁文化圈,则多为普通法(判例法)国家。

    法律体系的选择,与国家获取资源的方式有密切的关系。希望今天我的文章讲的是英国为什么会坚持使用普通法,就此帮助大家进一步了解不同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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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的一天,三辆警用直升飞机沿洛杉矶市主干道,追逐一张从好莱坞疯狂驶出的豪车。

    这不是在拍摄大片,而是当地警察局正在追捕一张被盗车。情况完成出乎了两名偷车贼意料,他们慌乱的踩着油门、闯红灯、超速。

    这时,悲剧发生了。惊慌失措的偷车贼一个甩尾掉头企图甩掉警察,天上一架直升机反应很快也跟着掉头,撞上了另一架反应不及的直升机,两机上的4名警察全部殉职。

    本来是偷车,现在却成了命案。

    检察院说,偷车贼拒捕并危险驾驶导致直升机坠毁,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辩护律师则坚持,被告只是为了逃跑,并没有想把警察至于死地,怎么能按“故意杀人罪”判刑呢?

    案情的关键落在了陪审团身上。

    陪审团制度,就在一个社会当中随机地选出十二位和案件毫无关系的普通人,来参与案件的审理,听取正反双方的辩论,对事实予以确认。

    最后,陪审团讨论完毕,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故意杀人。因此,法院按照陪审团意见,两个偷车贼没有被重判。

    案件宣判结果是否合理,我们暂时不讨论。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普通法下,民众通过陪审团制度,深刻的参与了国家的司法权行使。

    如果说,20世纪美国人的民权意识已经觉醒,联邦实行陪审团制度实属正常。但我要告诉你,同为普通法系的英国,自中世纪就正式确定了陪审团制度。

    难道那时候英国老百姓的民权如此强大?为什么国王允许其他人分割自己的司法权呢?

    这要从“普通法”的产生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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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17世纪前,欧洲处于分裂状态。那时候诸侯林立,国王的实力甚至没有手下一个领主强大。国王就不可能用统一的法律(立法)实现自己的意志。

    在科技并不发达的中世纪发动战争,完成统一的代价很高,这是无法做到的;国王、领主增加苛捐杂税以扩充实力,手下老百姓会跑到其他领主那里去。

    于是,国王、诸侯、民众的利益只能通过相互博弈实现。这些结果都会被记录下来,被人给提炼成某种法律化的表达,就产生了普通法。

    可以说,普通法是国王迫不得已的选择。但因为是博弈的结果,好歹大家都认账。于是,普通法就这样通过案例的累计逐渐成长起来了。

    这样的形式,我们用“发现”一词来形容。即,而究竟未来都会冒出来什么样的案例,事先谁也不知道,只能等着它们冒出来才知道,新冒出来的案例,发现对应的处理方法,这样就会参与到法律的形成过程当中。

    然而,到了17世纪后期,情况发生了变化。随着科技的发展,战争机器越来越有效,欧洲大陆渐渐统一了起来。

    陆地国家经常要面对周边国家的威胁,或者要去征服更多周边的土地,这种情况下必须有一只强大的陆军。

    国王拥有强大实力,就可能将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集为一体,用强权政治来治理国家。大陆法就是为了确保这样的制度延续而产生的。

    可以说,大陆法的内容是“发明”出来的。即,国王根据不同情况,创造了一些规定,来规范人们的日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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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英国却将普通法保留了下来。原因是17世纪后,英国社会生产形态和政府资源汲取方式,与欧洲其他国家不同。

    英国是一个岛国,想要对外扩张必须依托海洋进行远距离贸易。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想强迫商人们去做一些事儿,根本做不了,因为国家的力量到不了那个份上。

    国家只能提供政策和军事上有限的支持,而贸易公司自己的利益还是需要商人去争取。

    反过来,商人们不但可以不听国家的话,甚至他们赚了很多钱后,可以联合起来去影响国家支持他们的行为。

    同样,国家与商人之间、不同商人之间,他们之间也是一个很复杂的彼此互动博弈的关系。说到这你就明白了,英国继续选择普通法,还是因为这个原因——谁也没法一个人说了算。

    同时,英国商人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普通法的成本更低、更有效。

    因为,想要更有效做生意,贸易双方必须形成一条共有的行为准则。但世界各地的法律和英国法律肯定有不一致的地方,发生了法律纠纷怎么办呢?当然是使用普通法的准则。

    虽然你有你的法律、我有我的法律,但是我们可以按照博弈的原则,保存各自的习惯,找到一个更普遍的规则、一个最大公约数。

    这样英国的法律就根据商人们的行为不断演化,在一个低成本的模式中支持了商业活动繁华。

    这也是英国成为世界帝国的重要原因,我们在此要吸取英国的经验。

    相反,大陆法系代表的法国,在殖民地的成本就非常高。当时,法国殖民地的统治方法是,把法国现有的法律和内政都移植过去,用自己的理念改造当地。

    实际情况是,殖民地的原住民非常的不服,于是历史上法国殖民地发生的激烈反抗和暴力镇压,要远远超过英国殖民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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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史有延续的,回答最初的问题:我们应该怎样引进欧美国家的优秀制度呢?

    我们现行法律制度,是和我们国家自上而下的政治制度、金融制度高度吻合的。如果我们要进行法制改革,就像再给自己做基因改造一样,不是什么一蹴而就的事情。

    所以,要杜绝简单粗暴的拿来主义,同时也要积极迎接国际化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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