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美国,碰上刑事官司,得有钱,聘个好律师洗脱罪名。
碰上民事官司,一穷二白,反而落得一身轻松。
美国最基本的民法有合同法 (Contract),财产法 (Property Law) 和侵权法 (Torts)。有了民事纠纷,打起官司来,目的就是一个:要求赔偿(damages)。
实际上,“赔偿”已是美国社会的一个重要概念, 比如,不幸意外受伤,美国人的习惯做法是找出负责的人,然后雇律师向负责人提出诉讼,索取赔偿。
这种意识,一是与美国人权利至上的理念分不开,讲到权利,美国人是不会轻易“弃权”的,这也是美国人的思想核心之一;二是因为美国人一般得理不让人,他有道理,事无大小都会据理力争。
但是,凡是精明的有点经验的律师,并不会二话不说地接下所有找上门来的民事赔偿案。他首先得看一下对方当事人的底细,有没有钱?有没有房产?有没有保险?都没有!对不起,这个案子谁接谁傻。因为美国律师的收费方式有两种,其中一种是分账式,从胜诉赔偿中按百分比提取费用,有时能高达40%,所以胜诉赔偿越高,律师挣的钱越多。

举个真实案例:
一个老人好端端地走在人行道上,被一辆超速冲上人行道的汽车撞倒,送到医院重伤不治。而肇事司机是个十八岁的少年,只有三万元保险额,此外身无分文又无业。虽然证据确凿,证明司机违法驾驶致人死亡,但犯事者没有足够的保险且一穷二白,死者家人拿不到应有的赔偿,只能无可奈何。
相反,稍有钱财或购有足够保险的人惹上官司,成为诉讼对象的牺牲者,弄不好倾家荡产,这在美国也是常见的。
再举个真实案例:
1987年,康涅狄格州一座在建高楼突然倒塌,压倒二十多个工人,酿成意外大悲剧。事后政府机构进行调查,查出大楼倒塌纯粹是因为建筑公司的疏忽和偷工减料,结果建筑公司宣布倒闭。为了解决诉讼,负责审理的两位法官决定成立一个总值四千一百万元的基金作受害人的赔偿,而这笔巨款要所有与大楼建筑有关的人士均摊,原因很简单,他们即使本身没钱,也一定有保险。结果结构工程师要付出一百万元,一家供应建筑材料的公司还未开始送货到建筑工地去,却要赔十五万元,最无辜的还是当天在大楼街边摆摊卖三明治的小贩,竟然也陪了七万五千元。
其实这些人没有任何不当行为,也并没有牵涉在塌楼事件中,只因为他们或有钱,或有保险,法官就向他们施压,挤出钱来让二十多个死难者家属获得合理的赔偿。

“无辜人遭殃”的情况在“伙计闯祸,老板赔偿”的案例中最为明显了。
一对移民美国的香港夫妇,在加州买了一栋有多间出租房的楼宇,并雇了一个经理来替他们管理。后来这位经理被八个女房客集体控诉,指控他性骚扰和利用职权威胁她们。陪审团经过审讯后,裁决女房客们胜诉,被告要赔偿八十万元。犯事者虽然是经理,但按美国法律,负责赔偿的是作为老板的香港业主。如果这位老板买有足够保险还好一些,如果没有保险或保额不足赔偿的话,就要自掏腰包,甚至要把物业拍卖来偿还了。
回过头来看上面第一个案例,如果肇事司机是在替雇主工作时开车撞死人的,那么,律师会把雇主“拖下水”,成为驾车肇事者的“替死鬼”。
通常律师接手民事诉讼赔偿案时,关心的首要问题不是谁是谁非,也不是事情的来龙去脉,而是“谁有保险”。美国的“保险文化”和“法律文化”盘根交错,为了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有时超越了“人伦”和“人情”。比如,儿女们给父亲做寿,儿子多喝了几杯,回去时开车撞在杆子上受伤了,于是起诉父亲,因为父亲有房子有保险,这样儿子就能从父亲的保险公司得到索赔,而父亲为了儿子能得到赔偿,也会欣然作证认错。
这其实与我们所能理解的人伦人情无关,只是交易而已。
所以说,在美国,一穷二白的人一无所有,很少会在民事中被控告,反倒所向无敌了。
而有正常收入,有自置房产,或有积蓄的人,是绝对不敢不买保险的,以防万一惹上官司赔个底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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