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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最终判决双方离婚还是劝和有一个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夫妻感情,即两人感情是不是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那感情破裂有没有相关的判断标准呢?《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给出了五种情形,有其中之一,且调解无效的话,法院就应该判决双方离婚。
第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第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第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第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这基础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及审判实践经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方婚后患有性病、艾滋病等法定传染性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5、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6、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7、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8、其他难以维持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形,比如双方性格不合、志趣不投,难以继续共同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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