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通初,有天水赵和者,任江阴令,以片言折狱著声。犹是累宰剧邑,皆以雪冤获优考。至于疑似晦伪之事,悉能以情理之。
时有楚州淮阴农,比庄俱以丰岁面货殖焉。其东邻则拓腴田数百亩,资镪未满。因以庄券质于西邻,贷缗百万。契书显验,且言来岁赍本利以赎。至期,果以腴田获利甚博。备财赎契,先纳八百缗。第检置契书,期明日以残资换券。所隔信宿,且恃通家,因不征纳缗之籍。明日,赍余镪至,遂为西邻不认。且以无保证,又泛簿籍,终为所拒。东邻诉冤于县,县为追勘,无以证明。宰邑谓曰:“诚疑尔冤,其如官中所赖者券。乏此以证,何术理之?”复诉于州,州不能理。
东邻不胜其愤,远聆江阴之善听讼者,乃越江而南诉于赵宰。赵宰谓曰:“县政地卑,且复逾境,何计奉雪?”东邻则冤泣曰:“此地不得理,无由自涤也!”赵曰:“第止于舍,试为思之。”经宿召前曰:“计就矣。尔果不妄否?”则又曰:“安敢诬。”赵曰:“诚如是言,当为置法。”乃召捕贼之干者数辈,赍牒至淮壖,曰:“有啸聚而寇江者,案劾已具。言有同恶相济者,在某处居。”名姓形状,具以西邻指之。请梏送至此。
先是邻州条法,唯持刀截江,无得藏匿。追牒至彼,果擒以还。然自恃无迹,未甚知惧。至则旅于庭下。赵厉声谓曰:“幸耕知自活,何为寇江?”因则朗叫泪随曰:“稼穑之夫,未尝舟楫。”赵又曰:“证词甚具,姓氏无差。或言伪而坚,则血肤取实!”囚则大恐,叩头见血,如不胜其冤者。赵又曰:“所盗幸多金宝锦彩,非农家所置蓄者,汝宜籍舍之产以辨之。”囚意稍解,遂详开所贮者,且不虞东邻之越讼也。乃言:稻若干斛,庄客某甲等纳到者;紬绢若干匹,家机所出者;钱若干贯,东邻赎契者;银器若干件,匠某锻成者。赵宰大喜,即再审其事。谓曰:“如果非寇江者,何谓讳东邻所赎八百行?“遂引诉邻,令其偶证,于是惭惧失色,祈死厅前。赵令梏往本土,检付契书,然后置之于法。
咸通(唐懿宗李漼年号,860-874年)初年,有个天水人叫赵和的,任江阴县令,以能用简短的几句话就断清狱讼而出名。因此连续做了几个大县的县令,都因能昭雪冤狱而在考评中获得优等。即使有事理不清,真假难辨的疑难悬案,他也能剖断得清清楚楚。
当时楚州淮阴县的农户,每家田庄都获得了丰收,所以就搞起了贸易。东邻的农民开辟了几百亩良田,但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于是就把田庄质押给西邻,贷到百万钱。质押的文书清清楚楚,言明第二年连本带利一次交清以赎回庄子。
到了约定日期,东邻果然因为良田而获利极为丰厚,于是拿着钱财去赎回田契,先还了八百贯钱(还差两百贯),西邻只是拿出了借据放好,约定明天再交清余款来换回借据。东邻因只过一夜,而且两家世代交好,就没有叫西邻写下收据。第二天,东邻带着余款再来,西邻却不承认,而且因没有人证,又没有收据之类的物证,终究被西邻赖了帐。东邻去县衙申冤,县里派人调查,没有找到任何证据。县令对东邻说:“我相信你确实被冤了,奈何官府断案讲究的是凭证。没有收据,用什么办法来处理呢?”东邻又上诉到州府,州府同样不能断案。
东邻气愤不已,听说远处江阴县令是个善于判案的人,就过江南下上诉于赵县令。赵县令说:“县官的权力很小,而且又不在我管辖地界,能有什么办法为你昭雪?”东邻冤曲地哭泣着说:“如果这里都不能申冤,就更没办法理清了。”赵和说:“你先住在我家里,我先想想办法。”
过了一夜,赵和召来东邻,说:“我有办法了。你确实没说假话吧?”东邻说:“我哪敢乱说!”赵和说:“如果你说的是真的,我一定为你洗雪。”于是召来几个能干的捕快,带着公文去了淮阴县衙,说:“有人在长江上聚众为匪,案子已经查清,说有同案犯,就住在贵县。”罪犯的姓名相貌,明明白白就是西邻,要求将他捕到县衙来。
先前大唐律法规定,要跨州抓捕罪犯,只有犯人在江上持刀抢劫的情况下,州县才不能拒绝。现在追捕文书到了淮阴,果然就把西邻抓到并押送到了江阴。但西邻自恃并没当过水匪,也不太害怕。到江阴被押上公堂后,赵和厉声喝问:“你本来靠着耕织就能生活,为何要当水匪?”西邻声泪俱下,说:“我一个农民,从来没有用过船。”赵和说:“证词十分详细,姓氏也没有错,说明嘴硬说假话,就棍棒伺候。”西邻十分害怕,跪下叩头连血都磕了出来,好像有天大冤曲的样子。
赵和又说:“抢劫的东西多为金银珠宝丝罗绸缎,不是普通农户所收藏的东西。你要把家产都列明出来,才能辨明。”西邻才稍稍放了必,于是详细地列明了家产,而且也没想到东邻会跨县来告状。于是说到:有多少斛稻子,是哪些庄客交的租子;有细绢多少匹,是家里自己织的;有钱若干贯,是东邻交的赎契钱;有银器多少,是哪个工匠打造的。
赵和大喜,马上就再次审理此理,说:“如果你不是水匪,为什么要隐瞒东邻所交的八百贯赎金?”然后就叫来告状的东邻,叫他跟西邻对质。西邻又愧又怕,脸色都变了,在堂上求死而已。赵县令给他戴上枷,押回淮阴,搜检到抵押文书还给东邻,然后按法律处置了西邻。
《唐阙史》共二卷,是高彦休撰。作者生于唐末,著书时间应在五代,生平事迹及生卒年均不详。
《赵和》即出自《唐阙史》,载于《太平广记》卷一百七十二,“精察”类。赵和受理了一起越境诉讼案,破案的难度可想而知,但赵和却没有推脱,而是想方设法地破了案,这不仅说明赵和足智多谋,而且也表明了赵和认真负责,公平正直的秉性,在唐晚期的官员中,确实极为难得,而且这种精神,以及文中的案例,在今天仍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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