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住建委今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的公告。公告指出,非北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北京购房,要求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告提到,“……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规定中,“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根据其适用的计税期间,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或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或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上述政策执行标准自2017年3月22日起执行。
北京市地税局、北京市住建委对此公告做出解读:按照公告规定,“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形审核认定。一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因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是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月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季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
该公告自2017年3月22日起施行。
引用无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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