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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三)出现场

往事(三)出现场

作者: 一为迁客 | 来源:发表于2019-08-01 10:20 被阅读87次
    往事(三)出现场

    出现场

    刚参加工作不久,也就上班不到一个月,在国道谢河段发生了一辆面包车与一辆拖拉机相撞的交通事故。接到报案后,知道没有伤人,领导让我去出现场,锻炼锻炼。头一次单独即将面对事故现场,有一点紧张,将包里的勘察工具反过来覆过去认真检查了两遍,还在夹子里夹了厚厚的笔录纸,这才放心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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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时出现场,单位一般不会派车,不管多远,需要自己在路上拦车前往。我在单位门口拦了一辆车,胆小,也不好意思多问,看到方向和我去的方向一样 就坐上了。结果走到半路他要转弯去别的地方,只好下车另拦了一辆,才赶到了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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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事发地,进入现场走了一圈,对基本的概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初步判断这是一个事故元素比较简单,彼此关系相对明确的事故现场。现场很完整,可见的情况是一辆直行的丰田面包车与转弯的拖拉机发生碰撞,两辆车撞在一起。拖拉机中间连接部分稍有变形,丰田面包车前面整个陷了进去,挤成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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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现场走了一圈后,拖拉机司机站在路旁,说身体没事;丰田面包车驾驶员双手抱在胸前,很疼的样子,问询得知是方向盘气囊在碰撞的刹那打开击打所致。让他揭开衣服,查看伤情,只见他的胸前一片红,略有肿,不过根据他的描述,判断他身体没有问题。边看他嘴里边念叨:

    “幸亏有气囊,不然小命就送在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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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问了问情况,大致了解了事故经过,就准备丈量现场。从问询和自己查看现场知道,这个现场勘察有两个难度,一是丰田面包车有防抱死装置,没有留下制动痕迹;二是因为没有留下驾驶员采取措施的路面印痕,接触点不好确定。当时心里的主意是,接触点以拖拉机轮胎变轨起始点认定,尽管稍稍推后了一点,但这种认定有地面痕迹支撑,有说服力。至于制动痕迹,如实丈量,拿回去单位讨论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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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在司机的配合下开始丈量现场。我一边手拿勘察夹,一边手拿卷尺,边丈量边记录。丈量时,仔细回忆了老师讲过的现场丈量注意事项,对基准点、接触点,碰撞部位、路面痕迹、碰撞痕迹、脱落物等等重点进行了丈量,仔细做了记录。丈量完现场,还当场还做了询问笔录,画了草图。拍照时,考虑到事故元素比较简单,在拍摄方位照相、细目照相、以及对比照相时少照了几张。不过因为丰田面包车无制动痕迹,在拍摄概览照相和局部照相时特别用心。也是当时的海鸥照相机用的少,我不是很熟,曝光参数掌握的不是太准,怕照不好,用不同的曝光参数照了好多张,大概用了2个胶卷。领导还调侃的说,你这样用,我们还不喝西北风去,当然这是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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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勘察工作弄完后,总算轻松了一些。不过仍不放心,拿着手里的勘察笔录,又走进现场,一个人边看边对,直到确认手头的数据完全可以复原现场才觉踏实。随让撤除现场。好像拖拉机上的人办法多一些,一会拖拉机就挪到了路边,面包车挪不动,要等单位派车拉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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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到单位,已到了下班时间,我简单吃了饭,坐在办公桌前,开始梳理这起事故。

    事故过程应当说比较简单,直行的丰田面包车有优先通过权,如果存在速度或者措施方面的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拖拉机转弯应礼让直行车辆,没有优先通过权,至少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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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在办公室计算丰田面包车出事前瞬时速度时做了难。当时对车辆碰撞前速度的计算,普遍的算法是基于能量守恒原理,需要明确获知车辆碰撞后的运动距离,也就是获知车辆制动后的制动距离,代入公式就可以计算出丰田面包车碰撞前的瞬时速度。可这辆车,在当时难得一见的安装有防抱死装置,在司机采取制动措施的情况下,路面一般不会有制动痕迹。这种情况我们以前只是听过有这种装置,可谁也没见过,此类车辆的瞬时速度计算老师也没讲过,自己自然无法计算出丰田面包车当时的瞬时速度。也就无法确定是否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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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实在,当时中国几乎99%的车没有防抱死装置,实践中大家只是听别人提过,没有见过,有些人还半信半疑。我听到驾驶员说按装了防抱死装置时,也觉不可思议,这也太高级了。头一次出现场就让我碰上了,当时对司机的话也产生过怀疑,后来还是对照车辆查看了车辆的说明才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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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考了半天,想着明天给领导汇报时,综合考虑,建议让事故当事双方承担主次责任。想到这,拿出了格式纸,准备写好责任鉴定书,明天一并呈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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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提起笔,才意识到一个更大的问题摆在了我的面前:

    当时我国交通还不是很发达,小车集中在党政机关,不多的大车集中在交通运输部门,私人不允许有车。交通管理法规在当时非常滞后,只有1955年8月19日由公安部颁布了《城市交通规则》,其它再无相关的管理法规。直到1988年3月9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才有了真正意义上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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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就是说,当时的交通管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在寻找鉴定责任的法律依据时,只找到了公安部颁布的《城市交通规则》,且不说这部法规对于城市外道路是否适用,单就交通事故内容,只有寥寥的几句,大意是说驾驶人员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须立即停车设法抢救被伤害的人,并报告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对违章或发生事故后畏罪潜逃的人,应加重处罚。其它的啥也没有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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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实在,我当时有些吃惊,对眼前的法律现状不是很确定。翻遍了所有手头的资料,也找不出任何相关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刚好值班的是一位处理交通事故非常有经验的同事,便去请教,他也如是说,给于了肯定的答复。我这才意识到,以前的交通事故处理,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同事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主要凭自己的经验,主观的东西可能多一些,客观的有时也有业务素质的关系,表达的不是很充分。

    往事(三)出现场 第二天,丰田车领导来后,提出各自承担各自损失,但在责任书上要写明他们司机无责任的结论。否则,要求按责承担。考虑到拖拉机赔偿能力有限,领导答应了丰田车方的要求,事故也圆满解决。 往事(三)出现场

    之后的若干年 法规才逐渐完善,交通事故责任被作为鉴定材料出现在了事故案件中,以责论处,按责承担的法制精神得到了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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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来离开事故处理工作,也不时留意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化。其中主要的变化,应当是将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再作为鉴定材料使用,仅作为证据使用。在这个前提下,国家提倡在事故处理中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确保事故中的弱者得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再让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民群众,因得不到有效赔偿而带来社会问题。这个精神的实质是逐渐弱化了按责承担的固有思维,强化了以人为本的社会根基,升华了法制的包容精神,也是一种法制思维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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