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期的文章中小编有为大家分享到《【干货】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二)》,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前往回顾。
在本期,小编将为大家带来的是——【干货】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决算审计的实务操作(三)
一、审核程序
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程序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属于财政部门审查性质要体现财政审查的要求:审核实施与审核处理、审核报告三者紧密结合:委托方式具有特殊性。
具体程序分述如下:
1.1审核委托
1.1.1财政授权项目审核任务
凡是政府投资或是国有资产形成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审核,统一由财政部门安排审核任务,指定一家编制(或审核)单位实施,然后办理委托手续。这是因为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形成的基本建设工程的财务主管单位,它代表政府行使财政财务监管的职能,是投资性质所决定的。
1.1.2接受业务委托
建设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指定且具有审查资格的编制(或审核)单位,与之签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商定审核费用。
1.2审核准备
编制(或审核)单位接受业务委托后,即进入审核准备阶段,着手开展如下工作:
成立审核小组,提出审核人员名单,确定主审人员;
调查了解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工程进度、项目管理、财务收支及帐务处理等,摸清被审核单位的条件是否已经具备;
探测工程建设中的主要问题,特别是财务相关联事项;
向建设单位提出审核所需资料(可以列出清单交建设单位);
分析情况,拟订审核计划,明确审核目标、实施的方法、步骤、人员分工、审核应掌握的重点问题,以及时间安排等;
与建设单位联系确定具体实施时间、方法;
1.3审核实施
实施方式通常是就地实施,也可以送达审核。就地实施方式下需要做好的工作:
1.3.1取得审核资料,主要是①综合性资料;②会计资料(账册、凭证、报表);③书面情况介绍,可以结合听取口头介绍。
1.3.2踏勘工程项目竣工状况,了解完工工程实体、竣工验收的资产状态。
1.3.3综合性资料审查。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批准总投资概算、招投标方式、施工、监理、开工、竣工及工程验收、设施试运行等相关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查明工程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是否规范、合理,存在什么问题。
1.3.4审查会计帐目,对工程项目全部财务收支全过程审核逐项审查建设成本、资金来源(拨款贷款和其他来源)、债权、债务、设备材料采购(收进、付出、结存)、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结余资金及竣工财务决算办理情况,查明财务处理的法规、政策依据、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资金、财产是否账实一致。
1.3.5实物测试,核查库存情况,包括货币资金(银行存款、现金)库存设备、器材的账面数与实存数是否一致,发现差异,查明原因,结合检查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账控物是否严密,手续制度是否完备。
1.3.6检查财务决算应办未办事项,有无财务收支已发生而未进账,账实差异及坏账损失未处理,尚有的尾工工程,待清理的账款及悬案等待处理的财务事项。
1.3.7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审核。对已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文字说明,进行账与表数字稽核,表表之间勾稽关系的复查,建设成本分配与交付使用资产成本计算的审核及文字说明内容的合理性与完整性的审查,尚未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则审核财务决算日的资金平衡表。
1.3.8汇总审核工作底稿,分类汇集审核资料。按照审核程序将各类工作底稿分类汇总,归集审核发现的问题,检查审核证据是否充分齐全,问题是否查清,主审人审阅提出意见。
1.3.9整理反馈材料,将审核实施结果整理成书面汇报材料,能够反映工程项目总体状况和审核发现的问题,初拟出处理意见。
1.4审核反馈
将审核实施结果向授权机关和业务委托单位如实反馈情况,听取意见,便于进一步扩大审核成果妥善处理问题。
1.4.1向财政部门口头汇报审核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听取财政部门看法,商酌有关问题的处理,必要时再征求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税务机关的意见,做好政策咨询等工作。
1.4.2向建设单位反馈审核结果,听取建设单位的认定和否定意见,发现与事实还有出入的问题,进一步核实情况取足证据,得出最终结论。
1.5审核处理
在反馈和复查的基础上,取得建设单位认同后,落实有关问题的处理。
1.5.1财务事项的处理:①尚未进账的成本费用;②不属于工程项目列支的费用;③需要补办审批手续的财务事项;④账实差异,盘盈盘亏;⑤悬宕账款;⑥缺口资金(尚未到位的投资);⑦债权债务;⑧涉税事项;⑨其他。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进行调整。
1.5.2会计账务的调整:①与财务处理相关的账项调整,按处理结果调账;②成本费用项目之间的账项调整,包括一级账户和明细账户发生额的调整;③其他账户发生额、余额调整。
1.5.3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处理后的账薄记录,编制(或调整)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和文字说明,审核小组予以指导、帮助;
审核小组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1.6审核报告
二、审核报告
2.1使用要求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不同于注册会计师执业中的会计报表审核报告,由于用途的不同,报告的形式、内容、结构也有不同要求,使用者对报告的需求主要是:能够反映工程总体财务状况(投资其及使用结果,财务收支与建设成本形成,工程概算、预算的执行等);较为详细的反映审核发现的问题与处理意见;提出投资效益评价与建议。
2.2报告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通常采用的报告格式有两种,一种是详式审核报告,以正文详细表述报告内容,并以附件补充报告内容;另一种是简式审核报告,以正文概要叙述报告内容,而以附件详细补充报告内容,根据需要分别采用。
2.3注意的问题
形式的选择,因项目情况而定,不必强求一致,还需通过实践探索取得经验,力求形式完善,方便报告使用者易看、易懂、易用。
报告用词要通俗易懂,简洁明了,叙述层次清楚,内容写实为主,尽量少用或不用难以理解的专业术语,适应报告使用者的要求。
披露情况和问题讲究实质重于形式,观点明确不含糊其事,充分把握事实,点明性质,涉及财政投资违法违纪问题要如实反映按明文规定处理。
审核建议切合实际有针对性,便于采纳应用见实效。
审核报告阐述的内容相关数据要与建设单位编报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文字说明一致。
2.4报告示例
(1)标题——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2)收件人——委托人
(3)范围段——审核范围、双方责任、审核依据、程序实施情况
审核范围主要说明决算名称,建设期间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意见段
决算审核应在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情况
(5)签章和地址
签章应由具有工程预决算审核资格的相关人员签署
(6)报告日期——外勤工作结束日
(7)附送——竣工财务决算表
三、审核重点
审核重点是必须关注的主要内容,也是审核质量控制的关键所在,每个项目有不同的审核重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通常情况下应当掌握的重点问题是:
工程建设总成本 、建筑安装成本 、借款利息资本化 、建设单位管理费 、收纳不合规票据、工程价款结算 、印花税及其他税金、材料及水电费结算 、长期悬宕账款 、尾工工程与或有性支出 、试运行期费用列支、拆迁补偿费 、工程项目混合建账 、投资概算执行结果考核
3.1工程建设总成本
审核的范围: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
审核依据:以批准概算为准,各种费用按概算口径确定。
费用界限:必须是本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否则应予剔除。
成本项目归集:以会计制度规定为准,归集不当的逐项调账。
成本费用完整性:财务决算日止各项成本费用实际发生数是否已归集齐全(对外投资,被没收财物,支付的罚金、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捐赠、赞助费不能进成本)。
确认建设总成本明细科目发生额同时确认其对应账户发生额。
3.2建筑安装成本
是建设总成本的主要构成之一,问题多发区域,需特别关注。
工程造价确认,一般以工程造价审计的审定数为准,但也需进行复查认定,发现造价审计有不实之处可以重新审定。
未经造价审计而直接进成本的建安支出要列出清单,待办审计手续后再认定,少量小额土建费用的认定可以不受此限。
单项工程造价需账内、账外同时审查,防止已完工未审计而不进账的情况发生。
结合施工、监理合同有关条款审查,关注工程款结算和附加条件执行(如奖励、投资等)。
3. 3借款利息资本化
列支范围:概算中规定有银行借款,又是本项目实际使用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
统贷统用的借款进入本项目的利息,先查明分摊标准是否合理,以及本项目实际占用的借款额度与时间,再确认支出数。
资本化截止时限,项目批准筹建开始,至工程交付使用时止,最长不超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超过时限的报财政审批同意。
不属于本项目使用的借款利息一律剔除,延期还款的罚息、滞纳金不能列支,特殊情况发生的借款先审核后慎重确认。
银行存款利息不作收入,冲减利息支出。
3.4建设单位管理费
真实性审查,确认账面发生的管理费是本项目使用的实际费用,剔除应由行政(生产)负担的管理费,属于待摊投资的其他项目开支的应予转出。
控制标准按财政部(2002)394号文件规定,分档计算,业务招待费为管理总额的10%之内,对照标准划出超支或节约数,分析原因,超支部分需报经财政部门认可才能列支。
实行新项目新办法,老项目老办法,即2002年10月1日以前的工程项目按原财政部(1998)4号文件执行。
管理费发生时限为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竣工财务决算日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一致)。
3.5收纳不合规票据
在建安成本审核中逐笔清查建筑安装发票,非本地发票详细列出清单(单位、工程项目、结算总额、缺发票金额)。
在设备投资审核中注意采购金额与发票金额是否一致,尚缺器材发票的详细扎录。
按不合规票据应纳税金计算涉税金额。
确定期限(一般为发现之日起十五天内)由建设单位向对方换取合规票据,逾期不能换取或索取的应由建设单位(票据收受者)负责补税、罚款(不能进入成本)。
3.6工程价款结算
审核方法:将建安工程分项目和结算对象列出工程价款结算数(应付、已付、未付、应扣、欠付)清理有关账户发生额、余额;征询、核对账户余额,取得证明;发现差错或重复支付的查明原因加以纠正。
对照合同条款,有无遗漏的结算事项。
建安投资、不合规票据、工程价款结算三者结合一起连贯检查,有甲供材料、代垫水电费的要同时扣收甲供材料、水电费款项。
检查工程价款结算制度上的经验、教训。
3.7印花税及其他税金
特别关注印花税漏交
清查各类经济合同(施工、监理、设计、供货)应交未交的印花税。
清查工程收入(房租、出借资金利息收入、罚款、赔偿金收入等)应交未交的营业税、所得税。
列出“涉税事项清单”计算应交税金,提出缴款期限。
3.8材料、水电费结算
查材料收、发、存管理制度,存在在哪里薄弱环节。
稽核材料收入、领用、库存数,核对施工单位收取,扣回数,如有出入,查明数量金额,提出处理意见。
水电费实际代付数与扣回数之差额按合同规定处理。
工程价款结算的发票金额应包括材料、水电费、少开漏开的要补足发票金额 。
材料收付不建账的需由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清理后再作审核,先查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结算往来,再审查建设单位材料的账务处理,核实建设成本。
3.9长期悬宕账款
不能落实债权的应收款项,未处理的物资报损和坏账损失,报废工程占用资金等。
逐笔审查,逆向追溯原因,查明数量金额,落实责任。
属于经办人员或施工单位责任的留置账面继续追究和回收账款,确实无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损失,报经财政或主管部门批准列作待摊投资。
3.10尾工工程与或有性支出
尾工工程进成本数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的5%掌握,超过5%的不能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尾工工程支出,应有概算内容和具体支付项目,经审核确认需实际支付的款项。
或有性支出没有确切的政策依据和计算依据原不能以“预提费用”名义进入成本,此类费用一般应予剔除。
3.11试运行期费用列支
试运期时间确认,根据批准的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引进设备的试运期按合同规定,超过期限并已符合验收条件的视同投产。
经过核实的试运期成本费用减除产品销售净收入后的差额作增加或冲减建设成本,列入负荷联合试车费。
试运行成本费用的收入与支出另行单独设账的应作延伸检查。
3.12拆迁补偿费
要熟悉拆迁补偿的政府政策及本项目有关规定,拆迁补偿合同,明确拆迁补偿的具体项目内容、支付标准、期限等。
有安置房补偿的查清安置房购入面积(套数/平方)金额,安置分配的面积(套数/平方)金额,超面积部分处理面积(套数/平方)金额,以及与安置相关费用(补贴)支出,应支付数与已支付数,结出未支付数。
安置拆迁由专职机构负责拆迁费用另列账目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支应作延伸审核,项目承担部分有无出入。
拆迁补偿有遗留问题的查明情况和原因,提出合理介定项目应承担的费用。
发现疑点,把握实质性问题,深入取证,及时汇报。
3.13工程项目混合建账
按照财政部财建(2003)724号文规定“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但是,一些建设单位常常是混合建账,统一核算,分不清资金来源,使竣工财务决算发生困难。
在遇到部分项目已竣工,部分项目继续在建的情况下,如何办理已竣工项目的财务决算,要视账务运作的具体情况而定,方法上可以先查明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的成本费用,交付使用资产及其相关资产、负债、并做好调账处理,然后相应地确定本项目投资来源,从总账到明细账双向分割出本项目的资金占用和资金来源,产生本项目决算日资金平衡表,在建设单位确认之后,再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同时关注在建项目账实、账账的一致性、真实性,对今后的核算方法如何改进提出意见。
四、相关法规制度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设计法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政公用事业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法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法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建设法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 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
16 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若干规定
17 关于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
18 关于编制、审批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
19 国家计委关于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问题的通知
20 国家计委关于审批大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通知
21 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2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固定资产投资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
23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
24 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25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26 关于国内合作建设的暂行规定
27 关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若干规定
28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29 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
30 非工业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
31 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
32 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
33 国家经委关于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管理程序的若干规定
34 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6 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37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8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39 关于统一实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通知
40 关于改进工程建设概预算工作的若干规定
4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4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的通知
4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44 国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45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办法
46 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
47 关于对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实行审查制度的通知
48 关于加强自筹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
49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期银行贷款计收利息问题的通知
50 财政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51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52 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
53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
54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55 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经营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56 财政部关于办理1995年基本建设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57 财政部关于办理1995年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硬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58 国家计委、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59 财政部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60 财政部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61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将部分企业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建设银行会计处理的通知
62 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积极配合做好中央级“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工作的通知
63 财政部关于加强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64 国家计委关于完善和规范商业银行基本建设项贷款管理的若干规定
65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使用银行贷款评估工作的通知
66 财政部关于加强专项资金拨款管理的通知
67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
68 国家计委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69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效益分析报告制度
70 财政部投资审计暂行规定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72 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73 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74 企业基建业务有关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
75 基本建设收入管理规定
76 关于印发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
77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78 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拨资金的通知
79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
80 财政部关于印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81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82 银行结算办法
83 支付结算办法
84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
85 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
86 建设银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87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89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
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9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9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94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预、决算审查操作规程
95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9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办法
97 关于加强对新开工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计的通知
98 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实施办法
99 审计机关关于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100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101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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