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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谈物权法(第五回)

闲谈物权法(第五回)

作者: 缓冲剂 | 来源:发表于2020-03-13 16:03 被阅读0次
    1.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第三人依法占有了这个动产,交付人可以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以代替交付人的交付。
    2. 动产物权发生转让,当事人都决定还让原来的出让人继续占有这个动产,物权从这个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3. 法院、仲裁委、政府要征收导致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从法律文书下达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物权发生效力。
    4. 如果是因为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那么从继承或收到遗赠时,物权发生效力。
    5. 事实行为,例如合法建造、拆除房屋导致物权发生设立或者消灭的,那么从事实行为发生时产生效力。
    6. 按照本法28-30条享受不动产物权,处分该物权的时候,需要依法登记,如果不登记,物权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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