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来说说《北齐律》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一些著名司法制度,二者都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北齐律》共12籍, 将刑名和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精练了刑法分则,使其成为11 篇。
首次规定 "重罪十条", 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对象。
"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
隋代 《开皇律》在此基础之上发展成了 "十恶" 制度。唐袭隋制,将"十恶" 列人名例律之中。
再来看看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司法制度,其中,最著名的就是大理寺和御史台的设立。
北齐时设置了大理寺, 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
同时进一步提高尚书台的地位, 其中的 "三公曹" 与"二千石曹" 执掌司法审判,同时掌管录囚。这为隋唐时期刑部尚书执掌审判复核提供了前提。
晋代设立了御史台, 权能极广, 受命于皇帝, 有权纠举一切不法案件, 又设治书侍御史, 纠举审判官吏的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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