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专利创造性判断过程中,为了避免孤立地将区别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需要对专利申请方案从整体上进行判断。本文通过结合实际复审案例,对基于整体性原则的创造性判断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创造性,三步法,整体性
一 引言
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了判断所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一般方法,即“三步法”:(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中在关于“三步法”的第三步的解释内容中,明确规定了“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也就是说,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
但是,在审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审查员常常会将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分离出来,孤立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自身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即仅判断该区别技术特征自身是否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而并没有考虑该发明所涉及的全部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所能带来的技术效果,从而导致创造性判断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也就是说,对创造性结论产生分歧的根源之一,就在于是否考虑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和能够得到的效果。
下面通过具体案例对此进行说明。
二 案例介绍
案例一
在现有技术中,电容式触控面板可方便地实现多点触控,但需要以导体材质进行触碰操作才能进行多点触控。电阻式触控面板可利用各种材质进行触碰操作,但不容易实现多点触控。为了解决现有技术中的缺陷,本申请提出一种通过改变电极条的图形以兼具电阻式触控面板和电容式触控面板优点的方案。相应的权利要求1如下所示:
权利要求1:一种触控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
多条第一电极条,配置于一第一基板上,各所述第一电极条沿一第一方向延伸并具有多个封闭的第一狭缝;
多条第二电极条,配置于一第二基板上,与所述第一电极条相向,各所述第二电极条沿一第二方向延伸,且所述第一方向与所述第二方向相交,其中,所述第一狭缝使各所述第二电极条局部地被暴露出来;以及
一透明介电物质,配置于所述第一电极条与所述第二电极条之间,以使所述第一基板与所述第二基板之间具有一可变的间距。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引用了2篇对比文件。审查员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主要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第一电极条具有多个封闭的第一狭缝。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审查员据此做出了驳回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指出: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在电极上设置狭缝,然而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本申请完全不同。
复审委员会合议组认为,为了解决现有技术的不足,本申请提出通过在触控面板的第一电极条中设置多个封闭的第一狭缝,以暴露出第二电极条的部分面积。由此,使用者在进行触控操作时,通过按压使得第一电极条和第二电极条导通以达到电阻式触控功能。此外,由于第一电极条上的第一狭缝暴露出第二电极条的部分面积,因此在这两个电极之间会存在寄生电容。当使用者以手指或导电材质进行触控操作时,第一电极条和第二电极条之间的电容值会发生变化。也就是说,该触控面板同时具有电容式触控功能。即,本申请所提出的触控面板同时兼具电阻式触控面板和电容式触控面板的优点,既能采用各种材质进行触碰操作,也同时具备电容式触控面板可手写辨识以及多点触控的优点。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控式显示面板。在像素结构中设有第一电极和第二电极,第一电极具有多个条纹图案与多个连接图案。相邻的条纹图案之间定义出狭缝,该狭缝暴露出部分第二电极。通过上述设计,能够在狭缝处产生边际电场效应,使得具有该像素结构的液晶显示器能够获得广视角显示效果。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能够在狭缝处产生边际电场效应,以便使液晶显示器能够获得广视角显示效果。这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并不能得到通过在第一电极条中设置封闭的第一狭缝,以便在同一触控面板上同时兼具电阻式触控和电容式触控的优点的技术启示。据此,复审委员会撤销了上述驳回决定。
案例二
为了改善辉光放电开关启动器的性能,本申请通过在玻璃壁中添加一定量的BaO,以提升辉光放电开关启动器的点火时间。相应的权利要求1如下所示:
权利要求1:一种辉光放电开关启动器,备有放电容器(1),该容器是以气密的方式封闭的并且具有壁(2),有一对导电体(3a、3b)穿过该放电容器的一部分壁(2b),在该放电容器中还有双金属元件(4a),它与导电体(3a、3b)之一(3a)电气相连,该放电容器装有可电离填充物,其特征在于,至少导电体穿过的那部分壁(2b)由含至少5%(重量)BaO的玻璃制成。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引用了2篇对比文件。审查员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仅在于:至少导电体穿过的那部分壁由含至少5%(重量)BaO的玻璃制成。但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不具备创造性。审查员据此做出了驳回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指出: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在电灯玻璃中添加一定量的BaO,然而其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本申请完全不同。
复审委员会合议组认为,为了解决现有技术的不足,本申请通过在至少导电体穿过部分的玻璃壁包含至少5%(重量)的BaO,可有效缩短启动器的点火时间。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电灯玻璃部件的玻璃组合物,其中公开了玻璃组合物中含有7%~11%的BaO(重量百分比),由此可在电灯玻璃不含铅的情况下,仍能具备理想的电阻数值和软化温度属性。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尽管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在电灯玻璃不含铅的情况下,仍能使电灯玻璃具备理想的电阻数值和软化温度属性,这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并不能得到通过使玻璃体含有一定量的BaO,以有效缩短启动器的点火时间的技术启示。据此,复审委员会撤销了上述驳回决定。
三 创造性分析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针对同样的专利申请,实审和复审给出了完全相反的创造性审查结论。究其原因,就在于是否考虑了区别技术特征在整体方案中所起的作用和能够得到的效果,即是否从整体性视角来看待区别技术特征。若在创造性评述过程中,将区别技术特征与所要求保护的方案割裂开,仅关注该区别技术特征自身是否被现有技术所公开,而不去关注包括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方案整体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得到的技术效果,这样必然会导致错误的结论。
例如,在上述案例一中,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电极条中具有封闭的第一狭缝。若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相应的方案进行割裂,则仅会关注现有技术中是否包括这种具有狭缝的电极条,而并不会考虑该狭缝在该申请中的作用和所起到的效果。由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具有狭缝的电极的情况下,就会简单地认定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而事实上,在对比文件2中,通过在电极上设置狭缝以产生边际电场效应,以便使液晶显示器能够获得广视角显示效果。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使触控面板同时兼具电阻式触控和电容式触控的优点。显然,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得到技术效果完全不同,审查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并不能得到在同一触控面板上同时兼具电阻式触控和电容式触控的优点的技术启示。
又例如,在上述案例二中,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玻璃壁上设有一定量的BaO。若仅考虑该区别技术特征自身,则仅会关注现有技术中是否包括这种含有BaO的玻璃,而并不会考虑这种含有BaO的玻璃在该申请中的作用和所起到的效果。由此,在对比文件2公开这种含有BaO的玻璃的情况下,就会简单地认定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而事实上,在对比文件2中,通过在电灯玻璃中添加一定量的BaO,能够使得电灯玻璃在不含铅的情况下,仍能具备理想的电阻数值和软化温度属性。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的作用是缩短启动器的点火时间。显然,该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得到技术效果完全不同,审查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并不能得到在玻璃体中添加一定量的BaO以有效缩短启动器的点火时间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知,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与该区别技术特征相同的技术手段,然而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为解决该权利要求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可认定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采用该区别技术特征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四 对《审查指南》的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整体性原则是创造性判断的一个重要原则,但是在《审查指南》中的相应描述上存在一定的歧义,从而容易在创造性判断上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
例如,在《审查指南》的相关描述“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中,有时会被不恰当地理解为只要现有技术中存在这样的技术特征,就意味着现有技术能够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在上述案例一中,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电极上设置有狭缝的情况下认为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就属于这一情形。上述案例二也属于这种情况。
技术方案是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有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无论是理解本发明所涉及的方案,还是理解对比文件,都要对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在对技术特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对各技术特征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梳理,这样才能从宏观层面上对方案进行整体把握。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在《审查指南》中涉及有关“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的描述中,明确从技术领域、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三个方面出发,对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能解决什么样的技术问题、能得到什么样的技术效果进行分析,并将该分析结果与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和所能得到的效果进行比对,由此可有效避免因将区别技术特征与本申请方案割裂而导致的创造性判断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
例如,在上述案例一中,若能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所述涉及的技术领域是液晶显示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扩大液晶显示器的显示角度,为此通过在电极上设置狭缝,以便通过在狭缝处产生边际电场效应,从而得到具有该像素结构的液晶显示器能够获得广视角显示效果的技术效果。显然,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在所涉及的技术领域、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得到的技术效果方面完全不同。在此基础上,就不会得到对比文件2给出相关技术启示的结论。
五 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两个具体的复审案例可知,只有遵循整体性原则,才能在创造性判断中避免受到主观因素的干扰,获得客观的创造性判断结果。
来源:IPRDAILY
编辑:金石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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