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列文章只是记录本人在尝试投资「可转债」过程中的一些经验,不能作为任何投资建议。
如果能帮到你,我很高兴;如果你因为这些基本的常识而遭受一定损失,那么我只能说一句抱歉,仅此而已。
投资可转债可以闭着眼睛买,只要不是重仓一个公司的可转债,损失的风险很小很小。
懂得转股价、转股价下调、强制赎回、回售这些概念,能够帮助我们更加了解可转债,后面在制定选债(股)策略的时候可以用得上。
01 转股价——可转债的定心丸
站在投资者的角度讲,转股价肯定是越低越好。假设股价现在是 10 元,当转股价设定为 9 元,等于 9 折买股票,何乐而不为?就算转股价是 10 元,虽然等于市价购买股票,但是在五年内可以保底,上涨却不封顶,要比股票安全多了,肯定也是愿意的。
转股溢价率很好计算,我们先算出 1 张可转债可换的股数 = 100 元 / 转股价,然后 1 张可转债转股后的价值 = 100 元 / 转股价 * 正股价。溢价率 = 可转债市价 / 转股价值 - 1。
- 可转债价格(A)
- 正股价格(B)
- 转股价格(C)
- 转股后的价值(D)
- 溢价率(E)
转股后的价值 D
转股后的价值 D 的计算公式:1 张可转债转股后的价值 = 100 元 / 转股价 * 正股价
注意, 表示 1 张可转债可换的股数。
溢价率 E
溢价率 E 的计算公式:溢价率 = 可转债市价 / 转股价值 - 1
举个例子:石化转债 110015,市价 103.29 元,转债价 5.13 元,正股价 5.02 元。
转股后的价值(D) = 100/5.13*5.02 = 97.86
溢价率(E)=103.29/(97.86)-1 = 5.55%
转股价的确定是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公告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或者 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选择两者之间的较高者。
转股期指债券持有人可以将发行人的债券转换为发行人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规定了可转债发行上市以后,必须过了一定的时间才能进行转换股票的行为。
转股期一般是可转债上市 6 个月以后至退市。也就是说,买了可转债的大爷们,你们得等个半年才能进行转股操作,这时候公司的股价稳定了,不会给上市公司收割韭菜的机会。
上市公司怎么收割韭菜呢,举个例子,首先在发行可转债前 20 日尽量打压股价,使得股价尽量很低。
发行后,马上放出大量好消息刺激股价大涨,造成强制转股的条件,促使大量可转债持有人大量转股;
转股完毕后,马上打回原形,股价下跌,反正可转债的钱拿到手里了,股价与我何关乎?
这个转股期促使企业借到钱以后尽量用在生产上,而不是用来操纵股价牟取暴利。
转股价不是一成不变的,在正式发行之后,当上市公司因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息等情况(不包括因可转债转股增加的股本)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照一定的规则和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般来说,上市公司会自行计算后自动调整,并在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只要留意就行了。所以,可以不用关心具体的计算过程。
02 向下修正转股价条款——可转债的生命 1 号
假设碰到极端情况,在发行可转债以后,股市节节下跌,上市公司股票也是掉头向下,已经远远低于转股价,可转债基本已经毫无转股价值,怎么办?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转股价太高,没人愿意转,那上市公司就想出来一招:修改转股价,下调到你们想转为止。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是触发的阈值,另一个是下调到什么价格。具体看一个例子就明白了:
林洋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0% 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2)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可见,通过“向下修正股价条款”,上市公司可以合法地通过适时下调转股价,降低持有人转股的门槛,促使持有人转股。
一般下调转股价能够刺激可转债的价格上涨,从而给持有人带来套利机会。需要注意的是,下调转股价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所以有的时候,下调转股价并不一定成功,而且这是 上市公司的 “有权” 条款,不是 “义务” 条款。
下调转股价就算是实施了,具体下调到哪里也有限制;此外,有的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才能向下修正,也需留心。
03 强制赎回条款——可转债的胜利号角
强制赎回的公告,是胜利的号角,是节日的礼花,是感恩节的空气,是麻辣香锅的酣畅淋漓,是整部进行曲的最高潮。——可转债网友
“强制赎回”一旦发生,表示可转债初始持有人至少赚了 30% 以上的利润,上不封顶,而且可以马上拿钱走人。
同时,可转债的发行公司成功地把所有借款合法地 “据为已有”,把所有的“债主” 一网打尽变成了自己的“股东”。
基本思想是:
在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本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在一定的时间段内,高于设定的一个阈值(一般是当期转股价的 130%),那么上市公司有权按照略高于可转债面值的一个约定赎回价格(一般是 103 元)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通俗地讲,上市公司在这个时候告诉我们,股价已经远远超过约定转股价,您已经赚到了,赶快转股吧!否则我就以低价赎回!要么您在市场上赚 30% 以上(转股或者卖出可转债),要么以 103 元卖给我,二选一!
看到这里,怕是傻子都不愿意按照约定赎回价格把可转债卖给公司。
来看一下林洋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强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需要注意的是,满足 “强制赎回” 条件以后,也不用开什么股东大会投票批准了,上市公司直接就能发布公告实施赎回。
所以作为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这个公告,有极少数投资人出于种种原因忘记了、错过了或者根本不知道——居然没有转股,到期后被自动强制赎回。
明明当时可以用 200 元的市场价卖出,结果却只得了 103 元,真是欲哭无泪!
04 回售条款——可转债的保险
这个条款和强制赎回条款有点类似,都是股票价格触发一个阈值,这个阈值通常是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间是连续 30 个交易日。
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面值的 103% 或 面值 100 元 + 当期计息年度利息 回售给本公司。
直接看一下林洋转债募集说明书中的“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 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设立这个条款的原因就是某些上市公司,有足够的资金偿还可转债债券属性产生的利息,而且非常低,银行贷款利息通常在 8% 左右,可转债利息到期才 3%,拿一笔低息贷款也挺不错的。
更精明一点的上市公司,想着在可转债的最后两年或者最后一年再下调转股价,这样直接把债权人转换成股东,低息贷款用了 4-5 年。
可是,证监会有高人,想出了回售条款,这个条款是可转债持有人 “有权” 了,立即执行,无需什么股东大会批准!走到这一步,上市公司的如意算盘基本上打飞了。
基本上,所有的上市公司都不愿意面对这样的结果,所以他们都会在回售价触发之前采取行动,要么拉抬股价,要么主动下调转股价,尽量远离回售保护区,起码保证当年不触发。
市场是一个狼吃羊的环境,这个条款的出现就是为了保护身为小羊的我们,不被上市公司任意宰割,反而把上市公司的命运和小散的命运绑定在一起,一起营造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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