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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和佛教因明学中如何下定义?

逻辑学和佛教因明学中如何下定义?

作者: 我是大生 | 来源:发表于2016-12-12 15:36 被阅读213次

 文|大生

     定义,是消除交流误解的最核心内容,也是建立理性思维的基础。在西方逻辑和佛教因明学中,都有专门部分讨论“定义”和下定义的方法。由于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所以以下将会简单介绍逻辑学和因明学中,有关定义和下定义的方法。

     在此之前,先请明确逻辑学中关于“概念”的含义。

      概念:反映客观事物本质的思维形式,通常会用词语表达出来。表达概念的词语叫作“名称”。

      概念包括内涵和外延。内涵是对所描述对象全部本质的反映。外延是适合这个概念的一切事物。比如“生物”的内涵是:自然界中有生命的物体;那么其外延就包括自然界中古往今来所有猪狗马人等生物。内涵是在概念中,对某个事物特有属性的归纳总结;外延则是该类事物所有具体的个体。

     而定义,就是对概念的基本属性的规定描述。

     下来,我们就因明学和逻辑学中,对定义的相关内容作补充:

     一、因明学中关于定义的知识

     1、因明学中,把“给一个事相下定义”,分为三个要素:定义、被定义的事相,和指称对象。在因明的术语中,叫做“义体”(定义)、“自体”(被定义的事相)和“个体”(具体的指称对象)。

     其中,

    (1)定义(义体)的“定义”为:具有质三性者。“质三性”即:

       定是其性:定义所界定的性质,一定是被界定对象的性质。

       定有其性:被界定的对象,一定有被定义界定的性质;

       独有其性:被界定的性质,是被界定对象独有的性质。

      (2)被定义的事相(自体):是具有义三相者。“义三相”即:

       定是被定义事相:自体一定具有被定义的特征。

        所属指称对象(所属个体)皆有其所规定性相:具体的事物,都具备定义所表述的特征。

       只做此定义性相:定义已经把该事相特征全部表述完整,如果还有别的特征,就不是该事相。

      (3)义体、自体和个体的关系如下(以“人”的定义为“能思维会说话的生物”为例):

      义体,即“能思维会说话的生物”,是个定义描述;

       自体,即“抽象的人这个概念”,是抽象概念;

      个体,即“具体的张三李四”,是一个个的具体。

      现实生活的表述中,我们往往分不开“自体”和“个体”,于是造成很多误解。如公孙龙说“白马非马”,被人认为胡说。其实公孙龙所说的“白马”是个体,“马”是自体。具体确实不等于抽象。再比如“中国人如何如何”——这里的“中国人”是指的自体(抽象概念);而具有中国国籍的你我他则是个体。

     2、佛学中,对某个事物的下定义方法,往往通过“体相用”三个角度来规定。

     体——即性质;相——即现象;用——即作用。

      比如对“无嗔”的定义是:“谓嗔对治,以慈为性,于众生不损害为业”。“无嗔”的本质是“慈悲”,其表现是不损害众生,可以用来对治嗔恨心。

      同样,我们可以用“体相用”给“毛笔”下定义:本质是文房用品,形状是一根竹管前面有锥毫;古人用来写字、今天用来书写书法作品。

      二、逻辑学中关于定义的知识

      在逻辑学中,“定义”分为动词(即“下定义”)和名词。“下定义”指确切认识对象涵义的判断过程;“定义”则是对认识对象确切界限的表述。

       1、逻辑学将定义的种类分为:

     (1)规定定义:比如黑洞、无理数、π;

       (2)词典定义:词典中对各类定义的总结,向大众传播;

      (3)精确定义:如把“一米”定为光在“1/299,792,458秒”的持续时间内在真空中传播行经的长度;

     (4)理论定义:比如为了更准确讨论清楚“宗教”的含义,在不同的研究体系中做不同的定义;

      (5)说服定义:带有诱导说服因素的定义,比如把佛教定义为“由2500年前释迦牟尼佛创立的掌握了唯一真理、能让我们获得解脱的宗教”。

     2、在多种对概念下定义的方法中,最常见也最方便的是“属加种差定义法”。

     “属”和“种”是一对相对术语。“属”指的是某事物的子类;而诸多子类都是“种”。例如“水果”可以分为苹果、梨子。苹果梨子都是水果的“属”,同时他们都是不同的“种”。

      “属加种差”,首先要找到该事物所属的门类,同时又要找到和其他种类的差异,将此两者共同提出,就是“属加种差”的定义方法。

     我们用“属加种差”给毛笔下定义:属于笔的一种(属),笔杆多为竹木,笔头多为动物毛组成,呈锥状(不同于其他圆珠笔等种类)。

     三、定义过程要注意的事相

       因明学中,认为定义要避免定义过宽、不当、和不及。比如对毛笔而言,“一种笔”就属于定义过宽;“把鹅毛管削成一定角度,粘墨水书写”就属于定义不当;“只有竹杆和狼毫组成”就属于定义不及。“义三相”就分别规避了这三类定义失误的情况。

      逻辑学中的说法基本类似,不过考虑更为全面,认为:

     (1)定义应当揭示种的本质属性;(2)定义不能循环;(3)定义不能过宽过窄;(4)定义不能用晦涩的、带有歧义或者比喻的语言来表述;(5)在可以用肯定定义的时候,尽量避免用否定定义。

       无论佛学还是逻辑学,对基本概念、定义、名称,都非常重视。因为这是一切交流的基础,是一切理论的基石。如果概念模糊、定义错乱、对名称的内涵理解各不相同,那么就没有办法进行真正的交流和辩论。可惜的是,日常中我们绝大多数的交流、辩论乃至传教布道,都在各说各话,犯着严重的错误,并没有形成真正有效准确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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