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稿多投是指同一作者,在法定或约定的禁止再投期间,或者在期限以外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发表或已经发表,在期刊(包括印刷出版和电子媒体出版)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32 条第 1 款设定了“一稿多投”的法律规定(现行版2020年第三次修正的著作权法为第35条)。如果是向期刊社投稿,则法定再投稿期限为“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约定期限可长可短,法定期限服从于约定期限。法定期限的计算起点是“投稿日” ,而约定期限可以是“收到稿件日”或“登记稿件日” ,法定期限的终点是“收到期刊社决定刊登通知日” 。
国际学术界对于“一稿多投”现象的较为普遍认同的定义是:同样的信息、论文或论文的主要内容在编辑和读者未知的情况下,于两种或多种媒体 (印刷或电子媒体)上同时或相继报道。
而重复发表是指作者向不同出版物投稿时,其文稿内容(如假设、方法、样本、数据、图表、论点和结论等部分)有相当重复而且文稿之间缺乏充分的交叉引用或标引的现象。这里涉及到两种不同的行为主体,一种是指将自己的作品或成果修改或不修改后再次发表的行为,另一种是指将他人的作品或成果修改或不修改后再次发表的行为。后者是典型的剽窃、抄袭行为。
凡属原始研究的报告,不论是同语种还是不同语种,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或主要数据和图表相同、只是文字表达有些不同的两篇或多篇期刊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期刊,属一稿两(多)投;一经两个(或多个)刊物刊用,则为重复发表。会议纪要、疾病的诊断标准和防治指南、有关组织达成的共识性文件、新闻报道类文稿分别投寄不同的杂志,以及在一种杂志发表过摘要而将全文投向另一种杂志,不属一稿两投。但作者若要重复投稿,应向相关期刊编辑部做出说明。
一稿多投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末,到80年代逐淅增多,90年代数量开始上升,到21世纪,随着中国学术评价体系的变化,过分注重论文的数量导致一稿多投数量急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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