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领域,普通民众对生活事实的认识和法律上的界定存在巨大的差别。简单来讲,有三种类型较为常见。
第一种是以道德观念去理解法律。比如,一对夫妇要离婚,因为“老公搞婚外情,还有私生子”,妻子便要求得到赔偿并想告丈夫重婚。这个要求在道德理念上非常合理,但是在法律上却并不一定能得到支持。因为“私生子”不是“重婚”的判定标准,甚至连“同居”的标准都算不上,并不能将“婚外情、私生子”等情形视同为“重婚”或者“非法同居”并以此为由去追究其丈夫的法律责任。
第二种是认为法律是死板的,写下了白纸黑字便铁板钉钉,不可动摇。比如,快递公司将你托运的货物丢失,你找上门去索赔时,快递公司比你还凶,说托运单上写了“如有损失,只赔3倍运费”,而那3倍运费连你货物损失的零头都不够。此时,许多人觉得既然白纸黑字写得清楚,也只能怨自己运气不济。其实,在如此失衡的状况下,法律将作出适当调整。如果该快递托运单被认定为格式合同,并且快递公司对此没有以合理的方式向你进行说明,那么这个“白纸黑字”将不能被法律认定为你和货运公司约定的内容,你仍然可以获得货物损失的全部赔偿,不至于在快递公司面前被呛得哑口无言。
第三种是认为好心不会办坏事。比如,春运期间你好心搭载朋友回老家,但是在路上,由于你的严重超速驾驶发生了交通事故,你和朋友都受了伤。结果朋友向你提出索赔,而这个在法律上是成立的,你说你冤不冤?好心搭乘,自己受了伤,还要去赔偿搭乘人。原来,法律在这里还是要看谁的过错,如果确实由于你的严重过错导致了交通事故和搭乘者受伤,那么你还是要承担责任。法律并不会认为你是好心让人搭乘,便免除你所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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