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老两口拥有黄金地段的学位房,儿孙住在偏远郊区,孙子想入读该地段的好学校,必须有地段的户口,父母还要有该地段的房产。好心的爷爷奶奶想想把房子户主改成儿子的,又担心自己将来被“清扫出门”,没地方住。
于是律师支招,可以在房产过户之后加居住权。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这样老两口就可以继续放心住下去了。
那么,什么是居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条款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据《民法典》,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能转让、继承。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也即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设立了居住权就能保障居住权利,房产的新业主即使拿到所有权,也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由此可知,下次购买某一房产之前,还要查查这个房子的居住权登记情况。
———《民法典》普法听课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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