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总是小伙伴们跳槽的好时机。各大招聘网站上每天都会发布众多招聘信息,上面的条件往往充满诱惑,这其中会有什么陷阱吗?签了劳动合同正准备大干一场了,公司却说你不遵守纪律,就这么开了你,能让它就这么得逞吗?
图片来自网络一、招聘广告上说好的低门槛呢?
小王在一家网站上看到某公司招聘业务经理,要求是同行业管理经验三年,没有其他具体要求。投了简历之后,顺利被公司录用。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对于该岗位的能力等要求并无约定。试用期快结束时,公司以他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为由,让他不用再来了。理论未果,小王将公司告上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对自己进行赔偿。
小王的要求若要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需要提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当初招聘网站上对于该职位的描述及要求。前者证明小王与公司签订了合同,构成了劳动关系;后者证明小王并没有“不符合录用条件”,因为“录用条件”仅仅是当初招聘广告上的内容,而小王完全符合。
基于这两点理由,公司如果不能举证对该岗位有其他要求、并且小王确切知道该要求,那么基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辞退小王,必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当向小王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
ps:此处默认小王没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二、你说我偷懒我就偷懒了?
小张跟一家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年后,公司的人事经理告诉他领了这个月工资之后就不用来了,第二天也将他从公司的微信工作群中移除。公司给小王的理由是他旷工多日,且不遵守公司其他纪律。但是在这之前,小王并没有收到过任何关于自己违纪违规的通知。因此小王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公司认可其的确与小张解除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小张的要求若要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支持,仅仅需要提供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而不需要与小王一样再行提供其他证据。因为,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应该由他们证明小张“真实存在”违纪和矿工,而不是由小张证明自己“没有”违纪和矿工。因为证明一件不存在的事,逻辑上难度就很大。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如果公司不能证明曾给小张发过通知或者警告一类的文件,那么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极大。
ps:此处默认小张不否认自己完全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
普法小知识之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说人话:
小陈在一家单位工作了五年,现在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他能获得的赔偿金的数额:小陈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的平均月工资,乘以五倍,再乘以二。也就是十个月的工资。
假如小陈是工作了四年零五个月,那么赔偿金就应当是,四个半月的工资(小陈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的平均月工资),乘以二。也就是9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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