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历史的阅读会让你沉静于历史的想象。例如,你行走在一千多年前的英国城乡:在城镇,你看到城堡、教堂、市场、军队和官员的驻地,当然没有今天这般拥挤,人们的衣着和住所反映着明显的等级化,他们中包括了教士、官员 、军人、商人、手工业者、游民和少量的旅行者。白天谈不上喧闹,夜晚依靠星光,作息与乡间并无二致,日出而作,日落而息,除非节日,或重大的活动。乡间的小镇、庄园、村庄、田园、教堂、道路、池塘,构成不列颠最广阔的图景,地广,人稀,人们各安其所。无论城市,还是乡间,人际的关系,包括政治的从属、经济的附庸、文化的相授和生活的相依,宁静而安份,除非军事行动和突发性公众事件打扰。
这,也许就是历史的民间场景,是历史进程中最平淡无奇的部分,也是常态的部分,周而复始。这些“普通而平凡的历史”虽然构成了历史的绝大部分,但正因为缺少变化,终化作历史的尘埃。历史的叙述中,即使有记述,也只是散落的影像和木然的数字,绝无清楚的姓和名。大众的史学,从来就是历史的旁门,因为历史的书写和传承,从来都是英雄的故事、伟人的语调、宏大的叙事和夸张的篇章。
寻常的历史景象,正是普罗大众被裹挟、渐进、层累的故事,活着的时候,被大人物左右,死之后,被大人物们主宰的历史遗忘。这也是历史,苍白的真实,想起来不免令人有些沮丧。
封建时代——从“诺曼征服”(1066)到“玫瑰战争”(1485)
[第三篇 乡村与城市]
[第一章 庄园与村庄、领土与农民]
中世纪的英国是一个农业社会。一直到中世纪晚期,占英国人口90%以上的人都居住在农村。英国农村社会具有一般农业社会的基本特征,更具有其历史独特性。庄园是其典型存在,但也不能忽视村庄。领主和农民两大阶层之间的对立冲突及合作共生是当时不变的主题。
典型的中世纪英国庄园 庄园是领主经营土地生产的单位,庄园的土地也因此分为三部分一是领主自营地,一是自由农民份地,一是农奴的份地。庄园的经营离不开具体负责的管理人员。总管,负责领主所有庄园的事务;管家,具体负责一个庄园的事务;庄头,庄园中的本地农业生产的管理乾。总管与管家多是领主委派的外来人,而庄头则是本地有威望和能力的农民担任。
村庄是人们用以指称乡野定居点或者聚落的用语之一。村民的日常生活更是日益受到习惯法的约束。例如,1329年伯克郡哈尔顿村规定,“凡每日做工可获得1便士及饮食者不得拾穗。拾穗者应符合年龄允许,老老实实进行,任何人不得让外来人或品德不端者前来拾穗。”这些体现了村社的道义经济特征。中世纪英国的统治阶级,习惯上被称为领主。自由农民的基本特征就是以自由的条件从领主处保有土地。
[第二章 乡村社会经济变迁]
[第三章 城市的兴起]
城市只占英国社会人口的十分之一左右,但其重要性甚至远超农村。“诺曼征服”后,城市化发展较为迅速。首先,征服者威廉及其后代,以及其他大小贵族在英国各地建立了大量的城堡。从城堡发展为城市,是较为常见的路径。例如,伦敦城里著名的伦敦塔就是威廉一世建立的城堡。
教会也是城市兴起的推动力量。“诺曼征服”之后,教会借机发展力量,教会城市的兴起是相当突出的现象。例如,1066年黑斯廷斯战役后,国王威廉在战场旧址建成了一座修道院,即巴特尔修道院。此后,该修道院获得一个特许状并建立市场。最后形成一个小城市。
城市是乡村汪洋中的岛屿。这些岛屿的浮现和兴起,自有其原因。城市的兴起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结果,尤其是农业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如果没有过农业产品剩余的支持,城市人口的生存是不可能的。因此,城市的兴起就是手工业和商业跟农业劳动分离的结果。城市的增长和发展,意味着与之相对应的农村的变迁。农业技术的发展使农业有剩余,可以进入市场,而城市化导致城市的需求增加。城市,尤其是特权城市的建立,其主导在于普通市民。
[第四章 城市的发展]
自由,在中世纪的语境下,主要是特权的体现。城市特许状首先承认某城市整体上的自由权利。颁发的主体有三类,一是国王,二是教会,三是领主,因为以上应当是相对城市的土地拥有者。方式主要是购买,赠予和暴力获得的极少。例如,“顿维奇将永远是一个自由城市。”“布里奇沃特将是一个自由城市。”“斯塔福德将永远是一个自由城市。”至于城市中人的自由权利,又有等级和差异性,城市间也不相同。例如1201年的威尔斯特许状也说,“该城市所有人及其后代都将是自由人。”另外还有司法特权、审判权、贸易特权、行会权利、财政特权等。
这些内容也是中国历史有非常大的不同。当然,并非所有城市享有上述全部的自由权利。“晚期中世纪英国城市的变迁,可观察到的衰落和发展的现象共同存在。”
[第四篇 社会生活]
[第一章 宗教生活]
社会生活史将视角从宏大叙事转身微末叙事,从政治中心转向社会,从事件转身日常,从官方转身民间。人是生活的主体,人不仅是自然的人,人更是处在社会之中。人首先分性别,有男女之分。人都会经历生老病死,过自然人的一生。但同时,无论男女,人都是社会的存在,其或漫长或短促的一生也受到社会的支配。社会中的人受到社会习惯、道德、法律、宗教等多种要素的作用和影响,故其生活往往突显了这些要素与力量的特点。中世纪英国社会的人们,受到社会力量的作用是多样的,其中最为突出的有两大要素,一是社会有其等级和阶层之分,一是社会的宗教信仰。前者可以理解为社会的世俗权力,后者可理解为神圣权力。借用中世纪的双剑理论,我们以为中世纪大众的生活就是在两把双剑作用之下的复杂呈现。
基督教化在英国经历了漫长的历程,尽管在其中有反复,但中世纪英国的正统信仰就是基督教的“三位一体”。这个社会的人们自然受到天主教的教义影响,尽管其程度不一。我们看到,天主教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已经与整个社会结合在一起,在最底层的村庄,一般都有教区的存在,教区神父负责信徒们的信仰生活。教堂是教区生活的中心。在教区之上有主教区,再上就是大主教区。中世纪英国有坎特伯雷和约克两大主教区,另外各个郡都有数量不等的主教区。他们作为罗马教会在英国的代表,负责英国基督教待的信仰及至世俗生活。当诺曼征服之年,分封给教会的主教和修道院长全部地产的26%,此后教会一直占全国地产比例约在三分之一。
除了教会的教义,世俗社会还有其自身的统治方式。中世纪的欧洲有社会三等级理论,在英国的一些文献中也有所反映。即,祈祷者,作战者和劳作者。
从摇篮到墓地,似乎人人平等。但如果仔细考察,会发现在宗教生活上,人与人因社会地位的差别而大有不同。
[第二章 物质生活]
在宗教的层面上,所有的基督徒都是兄弟姐妹,人人都经历从生到死的那些过程。在世俗社会中,在生与死的过程中,人的历程因社会等级地位的差别而相距甚远。从人们所必须的衣食住行等日常需求中,最能反映这种社会差别。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即使是基督徒的日常物质生活,也受到教伦理道德以及教义的作用和影响。
住宅是建筑的一种。贵族阶层的住宅是城堡。城堡是贵族地位、权力和生活方式的象征。没有城堡的贵族只能居住在庄园房屋之中,典型的庄园房屋习惯上被称为府宅。
食物的制作方法主要有煮、炖、烤、焙等几种。手抓食物一直是大众进餐的主要方式。
中世纪人们的穿衣打扮呈现出与教会精神紧紧跟随,若即若离,乃至直接违背等多种状态。
一如人类历史上的其他自虐或者他虐的行为,紧身衣对于女性的身体和心理产生了巨大贡献的伤害,如胸腔及脊椎骨的畸形。
服饰跟教会观念的冲突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服饰更体现了人在社会中的存在。
中世纪英国大众的日常生活所呈现的宗教社会及世俗等级社会的两大特征,不可割裂开来看。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教会与世俗并不是分离的存在,相反二者在许多时候以共生的面目出现。从等级社会的角度来看,教会与世俗统治者之间的契合程度要远大于与普通信徒间的契合程度。可以说,凡贵族支持的,教会也会支持,反之亦然。
[第三章 婚姻]
婚姻是组建家庭的前提之一。家庭是社会存在的细胞。在基督教文化的大背景下,英国婚姻和家庭的形成与发展自然受其影响。当然,在基督教之外还有诸如日耳曼的文化传统、古代罗马的法律与习惯以及封建制度、领主权制度等不可忽视的要素也要发挥作用。
教会主张一夫一妻制,是基于社会现实,包括秩序的稳定以及权力、财产的继承清晰化等。
英国社会适应和采用教的那些主张和原则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教会事实上在不断向世俗妥协。威廉二世(1087—1100在位)更是“纳妾姘居,因此去世时没有留下继承人”,他就没有过教会意义上的婚姻。亨利一世(1100—1135在位)虽有教会婚姻的妻子,却了纳妾姘居的方式而生有20多个私生子。安茹王朝推行教会婚姻也并不得力,在上层社会也多有与教会婚姻相悖的情形。可见,推行教会婚姻非常难舍艰难。
中世纪英国的婚姻关系,还受到社会生活和生产关系的制约。例如普通大众的婚姻受到领主的直接干预,从礼金、交费到择偶对象的范围。“领主把婚姻控制在庄园内的做法,无疑严重限制了年轻人择偶的范围,尤其严重的是,使得他们与教会的关系陷入僵局。”
在这些力量的作用下,下层阶级的婚姻模式并不固定,有最常见的教堂门前公开结成的婚姻,有并不打算结婚的同居男女,有在证人面前相互誓约的秘密婚姻。
总之,婚姻的建立与解除,以及婚姻中的夫妻关系,受到更为具体的历史语境的作用,并不会因教义和法律的规定而变得空泛。前文所述的那些碰撞、矛盾或者冲突现象,都是在承认基督教婚姻模式为主导的前提下来展开叙述的,换言之,更多的、常见的是婚姻所呈现出的基督教特征。不过,这并不能也没有根除其他婚姻要素,教会的干预是其一,主人的干预是其二,团体的干预是其三,家庭的干预是其四,风俗习惯的干预是其五。如果从中世纪晚期及近代早期世俗婚姻的观点来看,它所突破的不仅有教会婚姻中的某些原则,更有世俗社会中的习惯与伦理。例如,在择偶标准上,爱情成为了非常重要的一项,这可能既与教会的原则又与世俗伦理都有着距离,另外父母与家庭的意见正在逐渐为当事人的意见所取代。因此,对于结婚的男子及其家庭来说,婚姻除了情感、宗教等之外,更涉及具体真实的人、土地、钱财。一桩婚姻的结成就是在社会各种力量作用下的结果,在这诸多力量中,教会看似掌控一切,却又不得不对其他力量妥协,这或许才是中世纪英国婚姻的真实状态。
[第四章 家庭]
关于家庭结构,学界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扩大的家庭,即所有直系亲属共同构成的多代家庭;一是主干家庭,即单一直系亲属家庭,由父母及已经结婚的孩子共同组成的家庭;一是核心家庭,即父母与未婚的孩子组成的家庭。
传统观点认为,中世纪英国以扩大的家庭以及主干家庭为主导,核心家庭是近现代的产物。20世纪中期以来的家庭史研究修正了此观点,认为在中世纪英国核心家庭已经成为主导了,又称“夫妻家庭”。
夫妻关系中,丈夫是绝对强势的一方。妻子地位低下也与基督教教义有关。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妻子的地位取决于诸多具体的要素。例如,一些贵族妇女,往往在丈夫出门在外的时候承担起管理家庭的责任。此时,一个王后就是国家的摄政者,一个公爵或者伯爵夫人就是领地的执政官。帕斯顿家族的玛格丽特在丈夫约翰在外任职时,家内大小事情,甚至包括法律诉讼和外人的武装侵犯都是由她亲自主持。为此,丈夫对此也不得不表示感谢。1465年7月13日约翰·帕斯顿一世写给妻子玛格丽特的信中这样说,“我向你致意,且要感谢你,因为你的辛苦以及在上一个过去的周一你与前来的那个无法无天的家伙交涉。我已经听约翰·霍布斯说了这件事。真心地说,你表现得很得体和智谋,尽情地维护了你我的尊严,并使你的对手蒙羞。”
夫妻关系中最直接的体现是财产关系。在评价妇女地位的时候,妇女能够继承财产成为一个重要的标志。这种权利大体如下法律表述,“法律裁定,丈夫在世时,妻子一无所有,不能用自己的钱购买任何东西。”“只要丈夫还活着,她就不能拥有她的财物。”
一个阶级社会中,无论男人还是女人,也无论父母还是孩子,他们各自身份地位的变化或者所谓的解放,更多地取决于社会经济的变迁。从这一意义来看,理解婚姻家庭变化和发展,根本在于深层次的社会经济环境的整体变迁,而非表象的某些主张、政策或者制度。
放眼中世纪的英国,由于“诺曼征服”之后的加强,城市在增加,城堡更多地出现;乡村由农奴制向自耕农制转型,庄园和村社几乎构成乡间生活图景的全部;宗教生活是所有人必须经历的人生必修课;物质生活中充满着等级带来的差异性;婚姻和家庭,既体现教会清规、和欧洲各地相似的一致性,又明确地折射出其背后的物质和财产的核心要义。
动荡的中世纪后半段的英国史,从1066年诺曼征服,经历1154年安茹王朝、1399年兰开斯特王朝和1461年约克王朝的相继建立,王位更替频繁,权利时常易手,外有百年战争,内有玫瑰战争,加之黑死病来袭,苏格兰的反抗。作为贵族的英国人尚难独善其“家”,又何况众多的不列颠小民如何能够独善其身,各安其命?
由此,在不列颠,商品经济发展、文艺复兴兴起的不列颠,自上而下蕴藏的一股加强王权的愿望,以及民族国家立欧洲不败之地的梦想,久而久之地化作了民族的共识,以及国家的精神。
都铎时代,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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