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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的“屁股”摸不得?

民办学校的“屁股”摸不得?

作者: 33f1ffb56dc9 | 来源:发表于2018-08-30 19:36 被阅读1次

    “孩子特别想回到学校,现在却因为我失学了!”苏晗的母亲王丽无奈地说。7月初,有家长在微信群抱怨,30多个学生住一个宿舍,住宿条件太差。当时王丽也跟着抱怨了几句。“没想到这几句话影响了孩子上学。”王丽说,不仅是她的孩子,多名学生因为家长的“负面言论”上学受到影响。(8月30日《中国青年报》)

    因为家长在微信群抱怨学校住宿条件差的“负面言论”而导致学生失学,这件事在网上立即引起了热议。

    首先我们要明确,家长的言论是否属于“负面言论”、“不当言论”。据中青报报道:7月初,河北曲阳实验学校一名七年级女生曾向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反映,她们住在一个由原来的教室改造成的宿舍内,床挨着床,行动十分不便。“一个宿舍内36个女生,在床与床之间转身都困难。”她说,而且空调每天只开两个小时,晚上热得睡不着。一间宿舍住30多个学生,住宿条件确实太差。虽然目前国家教育部门对一间宿舍住几个学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有些地方会有相关政策,最低人均面积3-7平方米不等。

    30多个学生住一间宿舍,这样的住宿条件难道不是很差吗?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就是希望孩子有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30多人挤一间宿舍肯定会影响孩子的学习,这是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得出来的。作为家长,对学校的住宿条件即使有点怨言,也在情理之中,丝毫没有贬损学校声誉的故意,家长无非是希望学校能重视这一问题,切实改善学生住宿条件,这种愿望有错吗?家长说的是事实,提的要求也合理,怎么能说成是“负面言论”?

    大家知道,在我们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政府部门也是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批评的。学生家长在微信群议论一下学校的住宿条件差,就导致学生失学,民办学校的“屁股”难道真摸不得?

    当然,再退一万步说,即使家长真在微信群发表了什么对学校不利的所谓“负面言论”、“不当言论”,学校也不能拿学生出气。因为大家知道,家长是家长,学生是学生,又不是学生本人发表“负面言论”,凭啥不让学生上学呢?《周书·武帝纪下》说:“以刑止刑,世轻世重。罪不及嗣,皆有定科。”处罚罪人不涉及到他们的后代,自古就有明文规定。现代文明社会,早就废除“株连”这种不人道的制度了。俗话说“一人做事一人当”,家长“犯错”,应当由家长本人买单,而不应该迁怒到学生身上。如果家长的所谓“负面言论”、“不当言论”确实侵犯了学校的利益,学校完全可以走法律的渠道去主张权利,而不应该把气撒在无辜的学生身上。

    最后,最最不应该的是,学校根本没有“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权利。苏晗是河北曲阳实验学校八年级5班的班长,属于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也就是说,义务教育是强制的、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如果开除学生,那就等于剥夺了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这就是说,即使苏晗等学生在学校犯了严重错误,学校也只能对他们进行批评教育,但绝不能将他们开除出校,任何学校都不能剥夺孩子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也就是说,曲阳实验学校因家长“不当言论”开除学生不仅是不当的,而且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值得庆幸的是,目前,在中青报等媒体的关注下,几名被开除学生已重返校园。事情尽管已经解决,但留给我们的思考还很多,如:民办学校的毫无节制的肆意扩张问题(招生多是导致住宿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民办学校的依法办学问题、民办学校如何做好家校沟通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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