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创作”是否侵权,关键在于如何合理使用。要让基于兴趣、没有授权、本质上不能盈利的“二次创作”同人作品,获得更多的施展空间和合理、正当的收益回报,形成IP衍生链条中的一个内容创业者们可以在较低门槛之下进入的领域。
文/张书乐
人民网、人民邮电报专栏作者
“我是谷阿莫,今天我们来讲一个关于我因著作权被警方调查的故事。”4月末,以“X分钟看完电影系列”短视频跻身自媒体大咖行列的谷阿莫,在YouTube上传的视频中继续用他赖以成名的台湾腔,诉说着几天前被影音平台KKTV和台湾电影公司又水整合指控涉嫌侵犯著作权。
正在成为内容创业主要战力之一的“二次创作”,开始面临版权、创意和创业的三重难题,谷阿莫不会是第一个,甚至不会是最有名的一个。
未来,“谷阿莫们”还能愉快地改编吗
毁了作品还是宣传作品?
对被“二次创作”的平台来说,“谷阿莫们”的存在,关键并不在于侵权,而在于是否带来了“流量”。
在媒体报道谷阿莫事件时,反复引用了一组观点:台湾音乐人张震岳在Facebook中表示谷阿莫是“奇才”,并且“毁了电影工作者的努力付出”;一位来自台湾开南大学的教授也在《中国时报》的评编中提出“如果大家都抢着当谷阿莫,就没有一次创作,加工创作者要从哪里生出“二次创作”呢?‘谷阿莫们’其实可以说是创意的杀手”的看法。
口诛笔伐式的道德批判背后,则是谷阿莫的“X分钟看完电影系列”给予票房的冲击。
根据原告方之一的台湾视频网站 KKTV 的披露,他们去年买下了韩国电视剧《W两个世界》的网络播放权,但谷阿莫通过剪辑将其缩成11分钟的解说短片。KKTV称谷阿莫在没有获得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将电视剧重新剪辑解说,扭曲剧本原意,并通过YouTube、Facebook、微博等平台公开传播。
而事实上,此事件的最大辩论点在于“破梗”。
又水整合就指出,去年被谷阿莫“重制”解说的《Stand By Me 哆啦A梦》《哆啦A梦宇宙英雄记》《近距离恋爱》《脑浆炸裂少女》四部电影,不仅将电影剧情全部破梗,更形容得相当无聊,十分影响票房。
这成为了坐拥近千万粉丝,单片播放动辄数百万的谷阿莫的“原罪”,而至于“谷阿莫视频中就有一些是电影仍在上映期间制作”“有下载线上盗版资源来进行制作”等问题,则变得更加关键。
关键点在于,如果是单纯的图文影评,这样的“破梗”在网上比比皆是,对票房也同样有影响,但并不会被目之一侵权;反之,在张震岳眼中谷阿莫这种用“极尽讽刺的幽默”把电影讲得一文不值的视频版影评,尽管在影评的程度上并没有多少理论价值,更多的是通俗易懂、适合大众传播,却因为使用了影片素材,而形成了盗版。
更重要的是,影响力太过强悍,尤其是在20分钟以内短视频已经成为移动视频的主流之时。
不如提出另一个设问:如果一个带有影片素材的影评,能够把手机屏幕前的受众,变成电影银幕前的观众呢?官方推出的预告片自然没有版权问题,但更多来自民间的“二次创作”或许也不会成为被告。
“二次创作”与“二度创作”不是一回事
此处必须分清楚两个概念,“二度创作”与“二次创作”。
在文艺界,二度创作是一个非常正常的行为。编剧对小说文本进行改编,使之适用于影视剧,是“二度创作”;演员根据编剧的剧本,在演出时更深刻地进行理解和即兴发挥,也是“二度创作”;对同样经典的歌曲、影视剧进行翻唱和翻拍之时,在不改变基本风味的前提下,加入新的元素,使之别具一格,同样也是“二度创作”。
其中,就有几乎脱离原著主要借用其IP价值的《鬼吹灯?寻龙诀》的改编。当然,这类意义上的“二度创作”,大多获得了来自原著者的授权或默许。
“二次创作”则不同,整体而言,版权方授权并不存在。而在动漫产业里,它还有一个更响亮的名字——同人作品,即借用知名小说、漫画、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性格设定进行“二次创作”,被称为“同人作品”。
相比“二度创作”,“二次创作”有个比较鲜明的特征,即傍大款,又或用当下时髦的网络词汇更为贴切——蹭热点。
4月末,一起针对同人作品的诉讼更为引人注目。著名作家金庸状告“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并提出赔偿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据新华社报道,这种文学“傍名人”现象在网络上风生水起,但被原著作者起诉侵权,在国内尚属首例。
在坊间的观点中,对于“二次创作”的同人作品是否侵权,说法不一。有的举例称当年重新剪辑电影《无极》而成的网络流行视频《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尽管当时导演陈凯歌宣称要诉讼,尽管改编者胡戈立刻予以道歉,尽管此事件当时引发了极大的社会议论,却并没有最后走向司法,反而沦为一种对影片的炒作套路……而现在谷阿莫的路数,其实和胡戈的情况近乎一样。
更有论者则以续写《红楼梦》的高鹗为由,认为那即是当年的同人作品。与之相似的还有周星驰的《大话西游》。只不过此类作品,原作者已经离世,或不在版权保护期限,不可一概而论。
不过,回归当年馒头版《无极》事件,事发时国家版权局的相关负责人曾对媒体提供过一个解读:“如果说用于介绍情况或者说阐明一种观点,适当地或者少量地引用他人的作品是《著作权法》所允许的,也就是说,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但是,超出了介绍情况或者阐明一种观点这个前提,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不过,如何才是“过犹不及”,这个委实很难界定。
平台如何鼓励内容创业
如何合理地使用“二次创作”?在国外已经有了许多的尝试。
有的平台采取的是直接禁止。2013年,拥有《轻音少女》和《魔法少女小圆》等多个著名作品的芳文社在其官网发表禁止“二次创作”声明;2016年末,日本知名游戏厂商KT社就发文要求DLsite等制作商停止销售以《死或生》为主题的“二次创作”;在今年2月,根据热门手游《守望先锋》内容元素制作的大尺度同人杂志被版权方暴雪叫停,原因是同人作者利用该电子杂志收取赞助,利用暴雪的版权获得了经济收益。
这就形成了一个更有价值的着眼点——同人作品的盈利问题。在一般业内默认的游戏规则里,同人作品本身是属于兴趣产品,非盈利。
但相反的案例依然很多,除了出自“暮光之城”同人小说论坛,是以《暮光之城》男女主人公为原型,由同人作品发展出的成人罗曼史小说《五十度灰》和被炒作的沸沸扬扬的同名电影外,在当下国内网络文学领域,通过“原创”同人小说获得收益的也不在少数。
在此,日本游戏和动漫领域依然走在前列。2014年5月,任天堂在该公司的推特账号上发出“关于YouTube影片的告知”的推文。其内容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个是“正式认可”于YouTube影音网站上公开包含任天堂的版权作品在内的影片。
一些日本平台更把“二次创作”看作是一个金矿。去年6月,日本最大的二手市场App“mercari”近日宣布,将于作品和内容版权方合作,将“二次创作”物的部分销售额以版税形式支付给版权方,以官方形式认可“二次创作”物的销售。第一步会与Niantic合作,解禁游戏《Inpress》的“二次创作”物官方发售。
通过和版权方的合作,通过“二次创作”来形成衍生品市场,本质上其实就是一种IP授权,而这样的授权和“二次创作”的众包,则使得基于兴趣、没有授权、本质上不能盈利的“二次创作”同人作品,获得更多的施展空间和合理、正当的收益回报,形成IP衍生链条中的一个内容创业者们可以在较低门槛之下进入的领域。
或许,在此意义之上,“二次创作”,也就和总被混为一谈的“二度创作”,有了真正混为一谈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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