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有限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向业主承诺每周清扫次数,但多名业主反映清扫次数远未达到,且楼道内有玻璃渣残留。因此,业主刘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的公开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93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清扫次数履行义务。如未达到承诺的清扫次数,则可认定为违约,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某物业有限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向业主承诺每周清扫次数,但多名业主反映清扫次数远未达到,且楼道内有玻璃渣残留。因此,业主刘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的公开承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938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本案中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其承诺的清扫次数履行义务。如未达到承诺的清扫次数,则可认定为违约,业主可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本文标题:物业公开承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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