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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子•五蠹》之二十六,法制规则的力量!

《韩非子•五蠹》之二十六,法制规则的力量!

作者: 读史明智慧 | 来源:发表于2022-05-27 17:20 被阅读0次

    【读经典】

    鲁哀公,下主也,南面君国,境内之民莫敢不臣。

    简单翻译下:鲁哀公,是个下等不高明的君主,却能面南而坐,统治鲁国,国内的人没有敢于不服从的。

    民者固服于势,诚易以服人,故仲尼反为臣而哀公顾为君。

    简单翻译下:民众本能的屈服于权势,权势确实也容易使人服从;所以孔子反倒做了臣子,而鲁哀公却成了君主。

    仲尼非怀其义,服其势也。故以义则仲尼不服于哀公,乘势则哀公臣仲尼。

    简单翻译下:孔子并不是服从于鲁哀公的仁义,而是屈服于他的权势。所以要讲仁义,孔子就不会屈服于哀公;要讲权势,哀公却能让孔子俯首称臣。

    【谈心得】

    韩非又论述了一个残酷的事实,倡导仁义治国的孔圣人,却要被迫臣服于并不仁义的鲁哀公,这是多么讽刺的现实,在鲁国,凭借着国家和法度赋予的权威势力,贵为儒家圣人的孔子也不得不服,当然孔子应该是愿意臣服的,因为这是礼制的原则。

    但是孔子也是不甘心的,韩非进一步指出了孔子的复杂内心:“仲尼非怀其义,服其势也。”倡导仁义精神的孔子是不服鲁哀公,但依据礼制精神孔子愿意臣服于权势,也就是说鲁哀公是用权势,而不是仁义让孔子臣服的。

    韩非巧妙地用鲁哀公与孔子的君臣关系,从另一个角度阐述了法家思想的实用性。孔子臣服于鲁哀公恰恰是法制的表现,随着人类社会组织的形成和发展,详细的组织形式不断显现与完善,规则与制度逐渐成为社会管理与国家治理的核心。

    以律法为核心与国家组织形式,赋予了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成为规范和约束臣民行为的重要工具,这种使民众“臣服”的权威势力,被礼乐法制思想巩固和加强,而儒、墨两家不管有怎样的治国良策,也只能臣服于礼乐法制之下。

    鲁哀公作为一国之君,先天的继承了这种权势,不管他的品性如何,鲁国的臣民也都要臣服于他,包括儒家的大圣人孔子,实际上,没有哪家的思想能游离于法制之外。

    就连推崇自然,想要“逍遥游”的道家思想,也要遵道守理,接受自然之道的约束,更不用说一心恢复周礼的儒家思想了,而法家通过规则和律法的形式,将自然之道演化为社会规则与国家律法,显然更加现实和实用。

    “故以义则仲尼不服于哀公,乘势则哀公臣仲尼”,这就是现实,孔子内心再不认可鲁哀公的仁义,也要在现实世界中臣服,这就是社会规则的力量所在。

    可以想见孔子一定心有不甘,所以他才跳出世俗之见,投身教育讲学,在精神世界里展现自己的理想,这也是先贤圣哲们的痛苦之处,他们游荡在现实与精神的交汇处,只能身处现实,心向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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