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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辞职照顾患病妻子,家庭经济陷入困境:你认为丈夫应不应该提起离

丈夫辞职照顾患病妻子,家庭经济陷入困境:你认为丈夫应不应该提起离

作者: 广东成说律师事务所 | 来源:发表于2018-12-18 09:25 被阅读4次

作者丨冯静雯

“无论富贵或贫穷,无论健康或疾病,无论人生的顺境或逆境,我都会与你相亲相爱,白头到老。”这是许多新人步入婚姻殿堂时宣读过的誓言。

但当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突发意外或是患上重疾,高位瘫痪甚至是变成植物人,为了治病而耗尽家财,为了养家而疲惫不堪,你还能履行当初婚礼上许给对方的承诺,不离不弃直到永远吗?

理想很美好,现实很露骨。不少婚姻扛不住生活的重击而因此支离破碎。

故事一

丈夫林涛和妻子周佩2013年经家人介绍而认识,2014年结婚摆酒。婚后两人关系很好并生育了一个儿子。2016年年初,妻子在工厂工作时不幸被机器轧断了手臂致残,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生活也不能完全自理。自妻子残疾后,丈夫逐渐开始嫌弃她,稍有一不顺心的事,就拿她当做出气筒予以打骂。2016年年底,丈夫就瞒着妻子将儿子带到外地打工生活,把妻子弃于家中,走时也没为妻子留下半点积蓄,致使妻子无法生活。妻子多次联系丈夫,希望丈夫能给家里寄点钱,但丈夫屡屡拒绝。妻子不想离婚,但是面对如此绝情的丈夫,为生活所迫的妻子该如何是好?

夫妻双方在生活上理应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当双方身体健康、都有足够的劳动能力和经济能力时,通常不会强调夫妻间要相互扶养。但当一方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时,就有必要强调这一点了。

夫妻理应相互扶养,生活上相互供养,精神上相互给予关怀和帮助。这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即使此时夫妻间感情上已出现裂痕或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双方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也不能因此而免除。只要婚姻关系存续,夫妻双方就必须履行这个义务。

配偶一方患疾病,对方不愿支付相关费用时,一方有权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

根据《婚姻法》第20条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要满足两个条件:

第一,夫妻一方确实需要扶养。需要扶养的一方无独立生活能力,具体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缺乏生活来源、年老、患病等,生活水平急剧下降、不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第二,夫妻另一方有扶养能力。给付扶养费的一方应该是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和经济条件,能通过物质上的资助等方式使需要扶养的一方能够生活,摆脱生活困境。

而且,尽扶养义务的一方不能以对方未曾扶养过自己而拒绝履行扶养费给付义务,或者要求以后归还扶养费。当然,如果扶养义务的一方在今后生活中需要对方扶养的,只有双方还保持着夫妻关系,对方就负有扶养义务。

此外,需要扶养的一方也可以通过婚内分割财产的方式保障自己的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也就是说,在对方存在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对方不愿支付医疗费用的,即使不离婚,也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进而保护自身权益。

故事二

小杨和妻子心仪相恋了3年,好不容易修成正果,在2014年底领了证。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甜蜜的日子并没有持续多长时间,在结婚不到半年,妻子因病变成了植物人。刚开始小杨以为妻子会慢慢好起来的,他带着妻子到处奔波为她看病。

为了更好照顾妻子,小杨在两年前从国企单位辞了职。经过三年的治疗,妻子情况仍无好转。每月一笔不小的护理费,让小杨家庭陷入经济困境。小杨身边的亲朋好友都劝他离婚,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夫妻应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但是面对配偶一方身患残疾,另一方能否起诉离婚?

也许会有人指责男方对妻子不负责,但是我们更多的是要理解,长期照顾卧床病人,这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精神上,对另一方配偶而言都是无穷无尽的折磨。吾非圣人,更无权强求他人当圣人。继续维持这段有名无实的婚姻,让男方付出一生公平吗?当实在是无法坚持下去,离婚未尝不是一种解脱。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不过在审判实务上,我们看到过许多涉及植物人的离婚案,另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会判离。因为法院作出判决时在考量夫妻感情的基础上,更强调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提倡夫妻患难与共。

如果法院最终判离了,残疾一方的权益如何保障?

即使离婚了,生活困难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根据《婚姻法》第42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如果配偶一方欢重病或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有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实质上是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离婚时,因另一方未到庭,客观上无法向其主张经济帮助,但并非意味着经济困难一方该项权利的丧失。离婚后,经济困难一方仍有资格行使要求另一方予以经济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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