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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真的没有生育保险了吗?——社保最新政策解读

难道真的没有生育保险了吗?——社保最新政策解读

作者: 泉水_544e | 来源:发表于2019-03-28 14:06 被阅读9次

    前  言

    最近大家都在关注社保的政策变动。

    尤其是进入2019年之后,很多政策有所改变。

    有人说,社保新政策2019就变了很多,其中一点就是取消生育保险,从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那么,这个说法是否成立呢?现在社保政策里面,难道真的没有了生育保险了吗?我们看看发布会上领导的回应,就知道真相了!

    (社保参保)

    图片来自网络

    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是不是意味着原来说的五险就变成四险了?有很多小微型企业原来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只缴纳其中一项的,合并实施后会不会给小微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

    陈金甫表示,在前年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时社会上就有提出来,说今后“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了,“生育保险取消了”,这实际是对之前试点工作以及现在10号文上字面上的误解。中国通过推进生育保险,推动解决了就业歧视问题,均衡了不同企业的社会负担,有力地促进了女职工的就业,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等国际组织把中国推进生育保险制度建设作为一个创举向成员国都推荐过,这也是我们推进妇女权益保护一个重要的制度安排。

    陈金甫指出,生育保险不存在取消的问题,没有取消。从制度上,试点和10号文规定的非常清楚,第一句话叫做保留险种,就是保留这项制度。第二句话是合并实施,从提升公共治理的效能、减轻单位和参保人员负担、提升基金共济能力、规范运行的角度,进行管理层面上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所以不是取消问题。这点希望媒体朋友可以多做政策解读。

    图片来自网络

    (来 源丨中国政府网、新华社、中国新闻网)

    那么我们现在听到和看到的一些关于社保的最新政策,它们究竟真实情况是怎样的呢?我们先来看看。


    第一部分


    据中国政府网25日消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指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是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的重要举措。

    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意见》中主要政策有:

    (一)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四)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全面准确反映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待遇享受人员、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五)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六)确保制度可持续。

    各地要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研判当前和今后人口形势对生育保险支出的影响,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合理引导预期;跟踪分析合并实施后基金运行情况和支出结构,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防范风险转嫁,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第二部分


    国务院办公厅25日公布意见,要求2019年底前实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为何生育险和医保要合并?以后是不是“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会不会受影响?缴费比例会有变化吗?对企业又会带来哪些影响?

    1)今年底前实现两险合并实施

    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对于在职职工来说,最大的变化就是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同时就参加了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随着通知的下发,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合并从试点将全面扩至全国。2017年,重庆等12个城市启动两险合并实施试点。

    2)为何生育险和医保要合并?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表示,生育保险跟医疗保险保障对象和范围有一定重叠,生育中也有一些医疗行为,合并实施后,统一征收经办,生育保险无需再建立一套独立的稽核审查系统,有利于提高经办效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升基金的互济能力。

    试点的情况也验证了合并实施的效果。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2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12个城市的基金共济能力、平衡能力远强于非试点的城市;有利于参保扩面,单位和职工只要参加了职工医保,必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的运行管理、服务能力大幅度提升。

    3)五险以后变成四险了?

    陈金甫解释称,说今后“五险一金”变成“四险一金”了,“生育保险取消了”,这实际是误解。生育保险不存在取消的问题,没有取消。这是管理层面上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记者注意到,上述意见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所以,这和我们在文章开头看到的内容也就符合了。

    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对记者分析, “五险”变“四险”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两险合并实施并不是说两个险种合并为一个险种,而是合并经办管理,生育保险还是存在的。每一个险种对应不同的风险,随着国家鼓励生育,以后生育风险面临加大的压力,所以生育保险还需保留。

    4)生育保险待遇会受影响吗?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到底会不会影响职工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

    “丝毫不会影响。” 陈金甫表示,原有的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只是在经办上改变了享受的渠道,但没有改变参保范围、没有改变生育保险设定的保障项目和支付水平。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发展,生育保障只会越来越好,不会降低。上述意见也明确要求,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5)缴费比例会有变化吗?

    根据意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陈金甫举例称,比如原来单位费率,职工医保是7%,生育保险0.6%,这样合并为7.6%,比较简化。而对于职工个人来说,依然不用缴纳生育保险费,只需要缴纳医保费,缴费比例不会有变化。

    6)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在受访专家看来,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经办,更加便于企业参保登记,用人单位将不用再多填一份表格,也少了一道参保缴费手续,减少手续上的麻烦,会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合并实施后会不会给小微企业带来一定的负担?陈金甫认为,从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进程来看,它不仅没有增加小微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难度,相反更简化了参保,消除了政策障碍,提升了管理服务能力。“从12个城市的试点情况来看,生育保险的参保覆盖面扩大了,参保人数比试点前提升了13%左右,”陈金甫说,两项保险的合并实施,在参保应保尽保上,在简化参保登记的过程中间,是发挥了制度效应,能够让更多人“直通车”的就可以参加生育保险了。

    附: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中国政府网 3天前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了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主要政策。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完善参保范围,促进实现应保尽保。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费率。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强化监控和审核。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五是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六是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加快落实,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文未还特别指出:各统筹地区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相关政策,大力宣传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重要意义,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且有利于提高基金共济能力、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提高管理效率,为推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备注:本文观点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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