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则视频火爆了整个网络。事情的起因如下:江苏昆山市骑电动车的于某正在非机动车道等待红灯,后方驶来的宝马车主强行创道,与于某发生言语冲突。随后从宝马车下来的刘某冲到于某面前,对其拳打脚踢,宝马车主和车内的另一女子也下来对于某进行殴打,期间于某一直闪躲,并没还手。这时,刘某折回宝马车取出一把大砍刀,转身对于某一顿乱砍,于某受伤,这时刘某手中的砍刀跌落,被于某抢去,刘某又去抢夺,最后被于某砍死。目前,于某被警方拘留,案件的调查工作仍在继续。从公布的视频来看,刘某主动攻击于某,又持砍刀威胁于某,但最后却被于某砍死,事情基本上集中于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但是以当时的情况来看,确实不容易判断刘某是否对于某持续加害,当然这些都需要警方的进一步调查取证。今天,我想谈谈宋代是如何处理此类案件的。
宋代继承了前朝的法律条文,主要是《唐律疏议》,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了《宋刑统》,对社会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是当时规范人与人、人与物、朝廷与平民等之间关系的重要律法。该律共有十二篇,其内容与《唐律》基本相同。
如果本案拿到宋代判处,则要依据《宋刑统》第二十三卷斗讼律误杀伤条判。此条规定“诸斗殴而误杀伤旁人者,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减一等。若以故僵仆而致死伤者,以戏杀伤论。”该文大意指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斗殴,杀伤无辜者,要处以斗杀伤罪,如果杀伤了斗殴者,则减轻一级处罚。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斗殴,其中一人因为跌倒而被杀伤,则判处戏杀伤罪。
为了方便官员使用法条,《宋刑统》又在下面引用了《唐律疏议》的内容进行进一步解释,并举例说明。比如处以斗杀伤罪时,是以斗殴者的目的来判刑,则而不是按照造成的犯罪结果来判刑,如果杀伤了斗殴的另一方,则是流放三千里的处罚。至于戏杀伤罪,则必须有跌倒的事实发生,才能进行认定。后面又以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回答,方便官员定罪时进行参考。
江苏昆山的案件,如果由宋代的官员来判,则首先交由两浙路的平江府昆山县知县进行管辖,昆山知县会将相关人员先行羁押,然后上报给平江府司理参军进行审理。司理参军会派行人对刘某进行尸检,确定死因,当然是刀伤,然后将结果上报给司理参军。同时,沿途的路人和案件发生路段的里长作为重要的目击证人,将会做案件回顾,司理参军听取了证言之后,会再度派人进行勘察,当然这些都是昆山县的衙役负责。
案件勘察完毕之后,就进行了律令的使用和宣判罪名的阶段,这是司理参军的主要工作。经过详细的比照,证言回顾,司理参军将会判处于某流放三千里。但是鉴于刘某杀伤在前,并有累积案底,很有可能会对于某免于处罚,但要给刘某的家人出丧葬费用。
昆山知县得到平江府司理参军的判决后,将会释放于某。如果刘某家属不服,可以继续上诉,直到大理寺,大理寺会勘各部进行案件的复审,然后下达终审的判决,即便这样,判处于某有罪的判罚也很难实现。
但是这个案件放在现在,很有可能是另一种情况了,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欣慰地是,法律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也成为了最高法的司法判例。这是最好的结果,真正发挥了惩恶扬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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