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纯概念性的自由的寓言。(烧脑)
我们让人负起责任来所依据的那种感觉,也就是所谓的道德感。分以下几个阶段:
首先人们把个别的行为称为好和坏,完全不考虑这些行为的动机,而只考虑有用或有害的结果。
但不久以后,人们忘记了这些称谓的起源,误以为好或坏的特征就是行为本身固有的,不管结果如何。由于这样的谬误,把石头本身叫做硬的,把树叫做绿的——颠倒了因果关系。于是人们就按顺序让人为其后果,然后为其行为,然后为起动机,最终为其本性负责。
最终,人们发现这种本性也是不可能负责的,在这方面他完全是必不可少的结果,而且集中了过去和现在事物的各种因素和影响,因而人类不必为任何事情负责,既不为其本性,也不必为其动机、行为以及后果负责。于是人们得到这样一种认识,即道德感的历史就是一种谬误的历史,是关于责任的谬误的历史,这种责任是以意志自由的谬误为基础的。
下面是叔本华与之相反的结论:因为某些行为引起不快(“负罪意识”),所以就必须要有一种责任;因为如果不仅是人的所有行为都有必然性,而且是人本身以这样的必然性实现他全部本性,那么引起这种不快就没有任何现成的理由了——这是叔本华所反对的。从那种不快的事实出发,叔本华相信能证明一种自由,人类必定以某种方式拥有过这种自由,虽然不是在行动上,而是在本性上。也就是说成为这成为那的自由,不做这不做那的自由。
按照叔的说法,从存在中,即自由与责任的领域,产生了行为或行为方式、严格的因果关系、必然性和无责任等领域。虽然那种不快看起来同行为方式有关——在这一点上它(行为方式)是错的——但事实上是同存在有关,存在是一种自由意志的行为,是个体存在的基本原因;人成为他意欲成为的东西,他的意欲早于他的存在。这里做出一个错误的结论,从不快的事实中推断出引起这种不快的理由和合理的许可——这就是叔本华的纯概念性的自由的幻想的结论。(叔本华认为本质或本性先于存在?)
行为之后的不快肯定是不合理的,因为它基于这样一个错误前提,即行为根本就不是必然要发生的。也就是说,因为人认为自己是自由的,而不是因为人本身是自由的,所以他感到悔恨和内疚。(人受本性支配,所以会做出令自己不快的事。)
另外这种不快是某种人可以戒除的,是非常易变的,同文化习俗相关。没有人为他的行为负责,没有人为他的本性负责。评判和不公正是一回事,个人做自我评判也是如此。
体会:反复读,没读懂尼采想表达他与叔本华哪里不同,翻译的问题还是我阅读理解太差。附尼采丢的书单,这里与他在此所说的叔本华思想没有多大联系。另外尼采继承了叔本华衣钵,找出他们之间的区别会比较有趣。
——叔本华《论道德的基础》笔记(摘自网络)
叔本华认为人类行为的动机可以分成三种:希望自己快乐,希望他人痛苦,希望别人快乐。他将这三种动机分别概括为利己、恶毒、同情,其中利己和恶毒是非道德的推动力,只有基于同情是真正的道德行为。
关于道德的基础问题,叔本华反对把人的幸福或快乐满足作为道德的基础的传统观点,认为幸福或快乐与道德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相反,道德行为本身意味着对个人幸福的否定,意味着行为者本身必然要忍受更大的痛苦,或者干脆说,道德是对生命意志的否定和牺牲。因为道德行为只能是一种为他的给予,它建立在牺牲自我利益的基础上,这恰恰与生命意志的本性是背道而驰的。
在叔本华看来,人的本性不能产生出道德,道德只能是“人为的产物”。与其说是道德的基础在于人性,毋宁说在于人类共同本性的要求。这种要求改变了人类行为动机的结构,使单纯的利己主义动机变成了一种多因素的复合动机。叔本华认为,人类行为的动机不外乎三种,即,(1)利己主义(egoism),(2)恶意(malice),(3)同情(compassion)。从利己主义只能是自私利己的行为,这属于普通人的生活境界,是人性正常的表现,它是人类行为最基本最普遍的动因;从恶意的动机出发,必然是只关注他人的灾祸,它不仅是自私自利的行为,而且是一种意志侵略和掠夺,这有违正常的人性,属于动物式的生活境界,它是纯粹的意志冲动;这两种行为都无道德价值可言,只有从第三种动机出发的行为才有道德意义。同情是自我对他人的奉献,是以压抑自我生命意志为代价换取他人生命意志的发展。因此,它是强制性的、痛苦的、相对的。在叔本华看来,从同情出发的行为有两种道德价值意义:一种是履行公正,一种是履行仁爱,由此形成了公正与仁爱两种基本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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