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刘晏,第五琦之后,唐朝建立了“民制、官收、商运、商销”的食盐专卖机制。
这个机制的核心是—统购分销,实行的是一级垄断、二级放开的策略,由政府垄断从制造到批发这一段,所有食盐都必须卖给政府;所有的零售商,也都必须从政府处购买食盐,采取这种双边垄断机制,掌握了总开关,实现利益最大化。
同时,把制造端和销售端交给市场,可以避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在制造端,生产的管理比较难,政府如果直接操作,容易造成浪费。
在销售端,需要及时掌握每个消费者的具体需求,信息分散,网点分散,信息的及时性和管理的复杂性要求都比较高。如果政府直接操作,很难对每个具体需求掌握及时,同时销售网点分布广泛,管理起来难度很大。
因此交给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但是,唐穆宗时期的户部侍郎、判度支张平叔,水平能力很差,非常不专业,为了多创收,想要改变这种方法,把销售环节也想要政府直接来做。
并且想采取半强制的销售政策。
差点酿成更大的问题。
可见,财政税收等,非常专业的事情,必须有专业水平。
他提出:
1. “由官府自已粜盐,朝廷每年获利可增加一部”;
2. “命各道掌管食盐专卖的官吏把盐送到村里出粜交易”;
3. “命宰相兼领盐铁使”;
4. “各道以粜盐多少作为考察刺史、县令政绩优劣的依据”;
5. “命各道核查当地的户口,根据各户人口的多少,若干户组织在一起,给一年的食盐,让他们相互作保,一年分四次向官府交纳盐钱”;
6. 实行这项政策后,如果那些有钱的大商人向官府行贿,或者出于不满而喧哗闹事,或向上控诉的话,对于为首者,命各地用刑杖打死,凡联名上诉的人都给予杖背的惩罚。”
穆宗下诏,命百官讨论他的建议是否可行。
兵部侍郎韩愈上奏,认为:“
在城市以外的地方,很少有人用钱买盐,而大多用各种杂物交换。
盐商,则什么东西都可用来交换,或者先赊帐以后再还。
这种交易方式,买卖双方都很方便。
现在,如果朝廷下令让官吏自设摊铺卖盐,那么,官吏必定只要现钱,其他杂物,肯定不敢收。
这样的话,手头没钱的贫苦百姓就无从买盐,国家自然减少盐业专卖的税收,怎么能说反而增加一倍的收益呢?
其次,如果命官吏把盐送到村里让百姓按户买那,那么,官吏必定借接待为名,乘机勒索百姓,骚扰极多;
再次,刺史和县令的职能是为皇上分担责任,治理百姓,岂可仅仅以获取食盐专卖的收入多少作为迁升和降职的依据,而不再考虑他们的政绩;
最后,贫苦的百姓吃盐都很少,有的甚至十天半月的淡食,如果按户口给盐,按时收钱,官吏恐怕不能按时把盐钱收上来而被上司怪罪,必然会对百姓严刑威吓。
我担心这样一来,各地可能产生骚乱而不安定,这是他的建议不可行的最重要的一点。”
中书舍人韦处厚在讨论时认为:
“宰相的职责是议决国家的大政方针,如果兼管盐业专卖这类具体事务,实在是不适宜的。
当年窦参、皇甫都是以管理财政而兼任宰相,由于两方面事务难以兼顾,以致最终出了问题而被罢免。
同时,要想以严刑峻法禁止商人喧哗上诉,也是不可能的。
凡是强迫人们去做无法做到的事情,这种事情肯定不能成功;
凡是制定人们一定会违犯的法律,这种法律就肯定难以贯彻执行。”
又欲以重法禁人喧诉,夫强人之所不能,事必不立;禁人之所必犯,法必不得矣。
于是,张平叔的建议被搁置而未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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