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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孟子对“仁”的片面理解导致儒家文化的一些问题

五 孟子对“仁”的片面理解导致儒家文化的一些问题

作者: 木子哲学 | 来源:发表于2015-07-11 11:05 被阅读276次

    如前一章所论,“仁”是人之存在的必需条件,却不是人之存在的全部。一个“仁”人之存在的现实状态取决于他各个方面的实践,每个方面都有专业的理论,“仁”无法在各个方面都能发挥作用。

    个人虽然可以组成国家,但是国家是不同于个人的存在。关于国家的各个方面,比如经济、法律、行政、政治、战争等等都有各自具体的理论。因此,由“仁”之人推导出的“仁”之政,是否适用于国家,在逻辑上就有很多问题。

    在我的《幸福的存在》之“论国家”等篇章中有关于国家之存在的论述。个人是主体,国家是由个人等主体联合形成的主体,个人和国家都是主体,都是某种矛盾对立统一体,在这个本体论意义上,二者是平等的。既然二者都是平等的主体,人之存在不应该侵犯国家,国家之存在也不应该侵犯个人,如果有冲突,两者之间必然会有反制作用。

    由个人联合形成的某个集体,比如企业、政府,也是主体。某个政府掌握了国家的政权,怎样执政,取决于这个政府的本质以及在各个方面的具体操作。

    “仁”是每个人正常地存在的必须条件,这个道理当然适用于一个政府里的所有执政者。但是,即使一个政府的执政者及其人员都做到了“仁”人,但并不意味着在执政的各个方面可以利用“仁”的道理去有效地处理各种事情。“仁”之理论没有指导人们工农业生产的知识,没有关于天文气象江河地理方面的知识,没有如何处理纠纷的法律知识,没有如何打仗的军事知识,没有指导贫富财税的经济知识。这就是所谓的“仁政”的逻辑缺陷。

    即使在个人之为人方面,并非所有个人都能做到“仁”之人。有的人表现出的就不是其真实的性情,而是虚假的。有的人对于其他人无所顾忌,甚至把侵犯其他人作为其存在的方式,而行凶作恶。孔子活着的时候,有虚假和凶恶的人,孔子之后的任何时间,也都有虚假和凶恶的人。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具体个人的本质是怎样的。

    根据我的理论,人是“自我”和“非我”的矛盾对立统一体。“自我”是自然生命体及其一切天然的本性,“非我”是在“我”的意识中出现的反映客观对象的表象。这是人类的共同的本质。对于某个具体的人来说,其“自我”中除了有人类的普遍的属性,还有其个性的某种天生的特点,即禀赋。正是由于个性禀赋之不同,才使得每个人不同。

    根据我的《幸福的存在》中的有关论述,善和恶,是一种先天的禀赋,或多或少地先天地存在于各个人的个性之中。有的善多恶少,有的恶多善少。从至善到至恶,什么样的比例都有。在个人后天的存在过程中,在某种条件下,善或恶之禀赋就会发挥出来。

    这就是说,善或者恶,都不是人类的固有的本性,而是各人之个性禀赋。因此,所谓“人之初,性本善”之说是错误的,而“仁”也就无法成为人类的先天普遍之共性,却是各人个性之选择,是人正常地存在的一种理性选择。

    既然不是所有的人都是“仁”人,那么,“仁”之理论对于不“仁”的人就无法起作用,孟子从“仁”人类推出的所谓“仁政”也就无法成为有效管理各种人的指导理论。

    《孟子》全书有七大篇章,《梁惠王章句上下》、《公孙丑章句上下》、《滕文公章句上下》、《离娄章句上下》、《万章章句上下》、《告子章句上下》、《尽心章句上下》。全书围绕仁人和仁政两个核心,通过各种人物故事、人物对话、孟子语录做详细的阐述。

    孟子对于仁的理解,比较狭隘,重点在伦理方面,并没有全部深刻认识到孔子之“仁”是人的“真”和“礼”的结合。一个人的正常的存在,需要真实性情的反应和发挥,同时,为了避免和他人的冲突,需要礼来节制真性情的发挥。这个礼就是道德和法律,古代的道德和法律,有很多不平等的统治秩序。因此,在孔孟的时代,一个人的正常存在,首先要做一个真实的人,要做一个可以根据自己真实的性情而言行的人,同时,要懂得用“礼”(道德、法律以及统治秩序)节制自己的言行。这才是孔子的“仁”的全面的含义。“真”性情的发挥,对应于现在说的自由,“礼”对应于现在的道德和法律,一个人要正常的存在,必须有自由,同时以道德和法律来约束各自的自由。可见,根据孔子之“仁”的完整内涵,即使到了今天,也是各人正常存在的必须前提。

    然而,通观《孟子》全书,孟子只把孔子之仁理解为“关爱”。全书语句,几乎没有用到“礼”,也没有用到“真”!怎么做人,他只说要关爱他人,怎么治国,他只说要关爱人民。由于不说“仁”之真性情,而不能正视和深入挖掘认识人性,却只用关爱与否来评价一切人性,而导致对于人情法理的扭曲认识。由于不说“仁”之礼,而不能深入研究法律和符合时代实际的治理秩序,却对君王空谈“仁者无敌”,而导致其说迂阔不切实际。至于对道、客观事物的认识,则几乎一个字都没有。

    1. 孟子对“仁”的片面理解

    尽心章句下 --孟子曰:“仁也者,人也。合而言之,道也。”《孟子》中,直接对“仁”的语言解释很少。此句,并没有明确说出仁的真实内涵是真和礼的结合。通过字面的理解,意思只是在强调,要做人,就要有仁。只有做仁人,才是人之道。然而,什么是“仁”,却没有解说。

    公孙丑章句上--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先王有不忍人之心,斯有不忍人之政矣。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治天下可运之掌上。所以谓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皆有怵惕恻隐之心。非所以内交于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誉于乡党朋友也,非恶其声而然也。由是观之,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也。有是四端而自谓不能者,自贼者也;谓其君不能者,贼其君者也。凡有四端于我者,知皆扩而充之矣,若火之始然,泉之始达。苟能充之,足以保四海;苟不充之,不足以事父母。”

    此处,孟子用“不忍之心”、“恻隐之心”来解释他对“仁”的理解。这样的理解思路,是以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为研究对象,而不是把人这个主体存在为研究对象。孔子把人作为研究对象,从人之存在的必要条件来思考,得出一个人正常的存在,需要真和礼,二者合一即为“仁”。人本来就是主体存在,把人的主体存在为对象来研究,才能全面的理解人之存在的道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不过只是人之存在的某个方面。把人和人之间的某种关系来当作人之存在的全部,在研究方式上,就有了片面的缺陷。这是在认识方面,孟子的错误之所在。

    孔子也提到了恻隐之心,但是,那只是被孔子来说明人类有某些普遍的属性,把人类普遍的属性作为孔子研究人的逻辑起点,来说明,他研究得出的“真”和“礼”合而为“仁”之道理也具备普遍性,而可以被普遍接受。

    而孟子,直接把人处理人和人之间的关系时所比较普遍表现出的“不忍心”、“恻隐之心”作为“仁”的内涵,进而把这个“相互关爱”的意思作为人之存在的本质,而引发出了各种认识的矛盾,比如对于人情和法理的纠结扭曲,比如对于国家治理的迂阔不实。

    2.把相互关爱当作仁人的全部,导致对人情法理关系的扭曲纠结

    尽心章句上--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蹝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

    意思是说,有人问孟子,假如舜的父亲杀了人,该怎么办?孟子说抓起来。人问,舜能答应吗?孟子说舜是讲道理的君王,不会禁止。不过,舜视弃天下如弃破鞋。他会不当君王,而带他父亲逃到天涯海角,躲避惩罚,快乐的过父子两个的小日子。

    此例是孟子纠结扭曲人情法理的典型。一方面,孟子明白杀人者,应该受到严惩。可如此,他认为似乎无法体现他说的“关爱”,便说舜为了遵从关爱父亲,可以不当君王,而带父亲逃跑。于此,就涉及到孟子只把“关爱”作为仁人的本质的另一个问题,怎么处理人情和法理。人情,私事,法理,公事。私有人情,公伸正义。带父亲逃跑,显其父子关爱,但是对于被害者而言,何以显示对被害一方的关爱呢?

    孟子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作为人存在的全部,把人和人之间的关爱关系当作仁的全部,然而,在实际上,人和人之间的关系并非人之存在的全部所在,关爱关系也不是人和人之间的全部的关系。对于一个儿子而言,父亲和他的关系有深厚的关爱,而一个陌生人,比如他父亲杀死的那个被害者,和这个儿子之间就没有类似的关爱的关系。那么,对于陌生人,人们应该用怎样的关系来处理呢?如果对于陌生人也用关爱,那么,儿子就不应该带着父亲逃跑,而应该逮捕杀人者。如果对于陌生人不用关爱,那么,儿子就带着父亲逃跑。按照孟子的说法,这里就有了矛盾。

    这个纠结、矛盾,自从有了“亚圣”孟子的说教,两千多年来,国人便始终陷入人情法理的纠结,甚至冠冕堂皇的成为干涉司法公正的借口。孟子之误也深远矣!

    告子章句上--孟季子问公都子曰:“何以谓义内也?”曰:“行吾敬,故谓之内也。”“乡人长于伯兄一岁,则谁敬?”曰:“敬兄。”“酌则谁先?”曰:“先酌乡人。”“所敬在此,所长在彼,果在外,非由内也。”公都子不能答,以告孟子。孟子曰:“敬叔父乎?敬弟乎?彼将曰‘敬叔父’。曰:‘弟为尸,则谁敬?’彼将曰‘敬弟。’子曰:‘恶在其敬叔父也?’彼将曰:‘在位故也。’子亦曰:‘在位故也。庸敬在兄,斯须之敬在乡人。’”季子闻之曰:“敬叔父则敬,敬弟则敬,果在外,非由内也。”公都子曰:“冬日则饮汤,夏日则饮水,然则饮食亦在外也?”

    此例是关于如何处理亲疏关系的典型。围桌吃饭,有自己的兄长,有比兄长还要年长的乡人,该先敬谁?按照孟子所谓的关爱关系,就是个问题。先敬兄,则对年长的乡人失礼,先敬乡人,则无法体现对兄长的亲爱。孟子只得说,在这样的场合,应该先敬乡人。对于类似的例子,孟子皆以场合为根据,来调节关爱的顺序。这样的解决办法,表面上体现出孟子的智慧,其实呢,问题都是他自己找的。把关爱关系当作仁的全部,无法有效的处理亲疏关系。

    在古代礼制秩序社会,亲疏是一种客观的情况,先亲后疏符合人性。然而,除了亲疏,还有长幼顺序,上下顺序,贵贱顺序,人伦顺序,君臣顺序。这些秩序都属于孔子之“礼”,用这个“礼”来调节人的言行,而做到“仁”,才符合逻辑。

    孟子不懂这个道理,只用关爱关系来衡量一切,才遭遇到现实中的各种难题,纯属庸人自扰。

    3.把关爱关系硬套到国家之治理,导致迂阔不切实际。

    梁惠王章句上--孟子见梁惠王。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

    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尽心章句上--王子垫问曰:“士何事?”孟子曰:“尚志。”曰:“何谓尚志?”曰:“仁义而已矣。杀一无罪,非仁也;非其有而取之,非义也。居恶在?仁是也;路恶在?义是也。居仁由义,大人之事备矣。”

    尽心章句下--孟子曰:“有人曰:‘我善为陈,我善为战。’大罪也。国君好仁,天下无敌焉。南面而征北狄怨,东面而征西夷怨。曰:‘奚为后我?’武王之伐殷也,革车三百两,虎贲三千人。王曰:‘无畏!宁尔也,非敌百姓也。’若崩厥角稽首。征之为言正也,各欲正己也,焉用战?”

    国家和个人或个人的家庭本来就是不同的存在。因此,适合个人的道理,不一定就适合于国家。这是个显然的道理。孟子蒙昧于此,便把个人之仁义生搬硬套到国家之治理方面,若用孔子的“仁”还好,问题是他把孔子的“仁”歪解为关爱而已。

    如上第2点所论,关爱无法正确的处理个人之间的事情,何况用来处理君王的国事?对于个体而言,关爱不是一个人存在的全部,不是一个人所有的人际关系,对于一个国家而言,关爱更加不是国家安危的全部,更不是国家内部所有的关系的总和。一个国家的内部,有各种各样的人,即使对于孔子来说,他也清楚有的人是仁人,有的人做不到仁,有所谓的君子小人之分;有各种各样的职业,工农商学兵,各个职业有其具体的道理;有各种各样的利害冲突,君臣有矛盾,君王和百姓有税收多寡的矛盾,臣民有矛盾,大臣之间有矛盾,百姓之间有矛盾;有各种各样的奖罚;有关系到国家安危的战争,即使自己仁义不去侵犯他国,但是,不能保证他国不来侵犯。如此等等,怎能凭一个“仁义”来对待?何况,孟子只把关爱当作仁义。

    若根据孔子之“仁”,必谈到礼,而礼,在古代,更多的是指不平等的统治秩序,这个统治秩序,自然包含符合统治秩序的道德和法律。用普遍的道德和法律来协调处理所有人之间的关系,才符合逻辑,还能说的通。

    以孟子的关爱之说,在酒桌上先敬哪个都成为纠结的问题,那么, 在国事上,更是空谈。君王的亲属犯了罪,哪个君王能放弃天下带着犯了罪的亲戚逃跑呢?臣子们忠奸贤愚混杂,怎能对谁都关爱呢?国家税收和百姓的收入之间本来就是一种矛盾,不能只根据关爱来做取舍吧!有外敌来犯,是关爱将兵而不让将兵出战呢还是严厉要求将兵冒死抵抗呢?以法惩处罪犯,因为罪犯及其家人的哀求便能心生不忍徇私枉法吗?所有的这些问题,《孟子》全书一个问题都没有说清楚,甚至在很多方面,一个字都没有。比如,关于国家治理首先必须的法律法规,《孟子》几乎没有涉及。

    《史记》曰:“孟轲,邹人也。受业子思之门人。道既通,游事齐宣王,宣王不能用。适梁,梁惠王不果所言,则见以为迂远而阔于事情。”“当是之时,秦用商君,富国强兵。楚魏用吴起,战胜弱敌。齐威王、宣王用孙子、田忌之徒,而诸侯东面朝齐。”

    如上,我们就能理解齐宣王、梁惠王为什么无法重用孟子了。孟子的根本问题,不在于孔子之“仁”,而在于他片面地把“仁”理解为关爱,而导致逻辑不通。

    当然,关爱之说,也不是完全不对。人们之间相互关爱,君王关爱一些百姓,上司关爱一些下属,在伦理价值上,总是好事情。孟子认为私有制度是仁善的,认为让百姓财产富裕是统治者关爱百姓的主要途径,认为如果统治者国库丰盈而百姓陷入饥荒,是统治者的大恶,认为如果统治者不仁义,诸侯百姓可以另立新君。

    孟子:“天下有道,以道殉身;天下无道,以身殉道。未闻以道殉乎人者也。”;“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贫贱不能移,此之谓大丈夫。”;“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行拂乱其所为也,所以动心忍性,增益其所不能。”这些浩然正气之语,如日月之光,普照百代,激励着一代又一代的人们。

    当然,我们欣赏孟子的浩然正气的同时,不耽误通过理性认识来剖析孟子学说的一些问题。孟子作为仅次于孔子的“亚圣”,至今对于中华民族依然有日月雷电般的影响力。因此,我们更应该在学术上严肃的剖析孟子的学说,剔除错误之处,不再误导众生,而对于正确的部分,则更应该继续发扬光大。

    通过分析以上关于孟子对孔子之“仁”的片面理解导致的各种逻辑不通的问题,我们能够更清楚的认识到孔子之“仁”的伟大价值。人之正常的存在,既需要有真性情的发挥,又需要节制而避免伤害他人,此乃孔子之“仁”。在不平等的古代,作为统治秩序的“礼”,过分的束缚着人们,导致人们无法合理的表达或发挥自己的真实性情。此乃时代局限。到了现代人类追求和实现平等的时代,各人的正常的存在,需要充分的自由来保障其真实性情的表达和发挥,同时又需要公平公正的道德和法律来一视同仁的约束所有的人,这便是现代国家政治治理所必须的民主和法治。如此,可以说,民主和法治,就是孔子的“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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