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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案例(九)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案例(九)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 私房小屋 | 来源:发表于2019-03-05 20:07 被阅读0次

    案例

    2013年2月,古某因拆迁事宜为报复刘某,在刘某办公室内的暗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使用铱源对刘某的身体进行照射,致使刘某及其他70位工作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鉴定,刘某为重伤,有13人为轻伤。

    2013年4月,执法人员开始拆除古某家的违章建筑,古某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气,随后古某加速驾驶小轿车直冲下去,冲到了维持外围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员,其中李某被车头撞飞滚在引擎盖上后又被甩在地上,古某继续右转向行驶,并朝工作人员密集的地方冲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侧小门,再次过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员和其母亲后,古某驾车逃跑。经鉴定,其中导致五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两人为轻微伤,四人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2014年7月2日晚21时,古某驾驶小轿车碰撞到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身体局部受伤倒地,古某驾车离开现场,22时许,张某开车行至该路段碰撞倒地躺在快车道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当场死亡。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一次冲撞中,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古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

    2014年7月5日,古某在逃跑过程中穿过一小镇时,正在停靠于路边收割机后玩耍的儿童李某突然想跑到马路对面,并横穿公路来到车前。正常驾驶的古某立即刹车,但仍未阻止儿童被汽车撞伤身亡。古某后被愤怒的村民拦截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查,古某在此前的数小时在限速40km的路段,以时速50km行驶,曾在限速110km的路段,以130km的高速行驶。

    问题

    1、古某在刘某办公室安装铱射线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造成刘某等多人身体伤害的行为,又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古某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所以贾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由于其行为出现了重伤结果,所以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

    2、古某驾车冲撞执法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以何罪处理?

    古某在人群聚集地采用汽车撞人,危及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古某与徐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

    古某将徐某撞倒在快车道上,极易为后车碾压,所以古某的肇事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针对徐某的死亡,古某的肇事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古某的辩护律师主张第一次撞击,未造成徐某重伤以上结果,这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吗?

    司法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古某的肇事行为属于逃逸致人死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根据司法解释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要求前面的肇事行为达到交通造肇事罪的入罪标准,因此,古某的辩护律师的主张,不会影响案件的认定。

    5、古某的超速行为与儿童李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古某的车子肇事应该如何处理?

    古某的超速行为与儿童李某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超速行为与后来事故之间不具有规范保护目的关联性,古某的这次肇事行为自然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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