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主观上就已经对辩护律师有偏见了。刑事诉讼法里,如果调查/侦查结束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就进入起诉环节,起诉后进入庭审环节,而辩护是庭审环节中的一部分。每个环节都需要严谨客观,有人认为在调查/侦查阶段,就可以做出一个人有罪或无罪或不负刑事责任的判断,那后续环节就形同虚设了,而辩护权是每个人(包括你)应当享有的权利。法律不是完美的,如果调查/侦查环节存在刑讯逼供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等行为,把一个原本无罪的人推向了法庭,那你怎么确保他得到应有的公正判决呢?而辩护恰恰是为了尽可能防止这样“滥杀无辜”的情况发生。否则的话,也就不存在实质上的审判功能了,而我国正在推进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工作也就名存实亡了。
我明白作为普通百姓,看到有律师为一个“犯罪”人辩护,会先入为主地感到愤怒和不解。但是你要想,如果这个人可能是“无罪”的呢?现实中也不乏这样的冤假错案,一个无罪的人因为错误的审判而坐了多年冤狱,能用什么来补偿其失去的多年宝贵时间和自由呢?当然辩护不是万能的,只是一种功能和职责,最终经过庭审,法庭/法官会做出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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