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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保险条款

4.保险条款

作者: 喵里喵气有猫病 | 来源:发表于2016-11-12 16:29 被阅读0次

    风险、损失及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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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全部遭受损失,全损有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全部变质而不再有任何商业价值。推定全损是指货物遭受风险后受损,尽管未达实际全损的程度,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支付的费用和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了保险价值。推定全损需经保险人核查后认定。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且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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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主要是参照ICC,即“伦敦保险协协会保险条款”),制定了各种涉外保险业务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常用简称CIC)。一般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信用证中注明按照1981年1月1日(现行版本)修订的CIC条款由买/卖方投保**险。(也有按照CIC条款办理保险的。)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及一切险三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平安险 单独海损不赔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在运输过程中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则不论在事故发生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保险公司也要负赔偿责任。

    (二) 水渍险 单独海损也赔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三) 一切险 水渍险+一般外来险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包括下列11种条款:

    1. 偷窃、提货不着险条款;

    2. 淡水雨淋险条款;

    3. 短量险条款;

    4. 混杂、沾污险条款;

    5. 渗漏险条款;

    6. 碰损、破碎险条款;

    7. 串味险条款;

    8. 受潮受热险条款;

    9. 钩损险条款;

    10. 包装破裂险条款;

    11、锈损险条款。

    特殊附加险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

    特别附加险共6种

    进口关税险

    1、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该险承保的是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仍得在目的港按完好货物交纳进口关税而造成相应货损部分的关税损失。但是,保险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货物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造成的。

    进口关税险的保险金额度根据本国进口税率确定,并与货物的保险金额分开,在保险单上另行列出。而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对关税损失部分的赔付以该保险金额为限。投保进口关税险,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规定,进口货物不论是否短少、残损均需按完好价值纳税而适用的。

    舱面险

    2、舱面险(On Deck Risk)

    该附加险承保装载于舱面(船舶甲板上)的货物被抛弃或海浪冲击落水所致的损失。一般来讲,保险人确定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范围和厘定保险费时,是以舱内装载运输为基础的。但有些货物因体积大或有毒性或有污染性或根据航运习惯必须装载于舱面,为对这类货物的损失提供保险保障,可以加保舱面货物险。

    加保该附加险后,保险人除了按基本险责任范围承担保险责任外,还要依舱面货物险对舱面货物被抛弃或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舱面货物处于暴露状态,易受损害,所以保险人通常只是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货物险,以免责任过大。

    交货不到险

    5、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

    该险承保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在6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不论何种原因造成交货不到,保险人都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应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因为造成交货不到的原因并非运输上的,而是某些政治原因(如被另一国在中途港强迫卸货等),所以,被保险人在投保该险别时必须获得进口货物所有的一切许可手续,否则投保该险是无效的。同时,由于该附加险与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所承保责任范围有重叠之处,故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规定,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项下所承担的责任,不在交货不到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出口货物到香港

    6、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简称F.R.E.C.)

    这是一种扩展存仓火险责任的特别附加险。它对于被保险货物自内地出口运抵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期间发生火灾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附加险是一种保障过户银行权益的险种。因为,货物通过银行办理押汇,在货主未向银行归还贷款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所以,在该保险单上必须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

    相应地,货物在此期间到达目的港的,收货人无法提货,必须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从而,保险单附加该险条款的,保险人承担火险责任。该附加险的保险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之时起,至过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之时,或者运输责任终止时起满30天时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延期的,在加缴所需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

    黄曲霉素险

    3、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该附加险承保被保险货物(主要是花生、谷物等易产生黄曲霉素)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其所含黄曲霉素超过进口国限制标准,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所造成的损失。按该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有责任处理被拒绝进口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或者申请仲裁。

    拒收险

    4、拒收险(Rejection Risk)

    当被保险货物出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府或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而产生损失时,保险人依拒收险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投保拒收险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必须持有进口所需的一切手续(特许证或许可证或进口限额)。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后至抵达进口港之前的期间内,进口国宣布禁运或禁止进口的,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将该货物运回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所增加的运费,且以该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同时,拒收险条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货物在生产、质量、包装、商品检验等方面,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如果因被保险货物的记载错误、商标或生产标志错误、贸易合同或其他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违反产地国政府或有关当局关于出口货物规定而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概不承担保险责任。

    特殊附加险共有2种: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

    1、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War Risk)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是特殊附加险的主要险别之一,是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被保险人必须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能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等所造成运输货物的损失。

    2)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3)各种常规武器(水雷、炸弹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4)由本险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或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不负责赔偿。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采用“水面”条款,以“水上危险”为限,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的海轮或驳船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为止。如果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日之后责任自行终止;如果中途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货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可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天为止,等再装上续运海轮时,保险责任才继续有效。

    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

    2、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Strikes Risk)

    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罢工等人为活动造成损失的特殊附加险。罢工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

    1)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恐怖主义者或处于政治目的而采取行动的人所造成的损失。

    2)任何人的敌意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3)因上述行动或行为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海洋运输货物罢工险以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为除外责任,即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输所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因罢工引起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冷藏货物的损失。其责任起讫采取“仓至仓”条款。罢工险与战争险的关系密切,按国际海上保险市场的习惯,保了战争险,再加保罢工险时一般不再加收保险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所以一般被保险人在投保战争险的同时加保罢工险。

    ❤注意: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必须附于主险项下。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的损失,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

    (四)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负赔偿责任。

    (一)航空运输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或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它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 责任起讫

    (一)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运输工具有内,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它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如在上述三十天内被保险的货物需转送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二)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保险责任按下述规定终止:

    1.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的货物在卸载地卸离飞机后满三十天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上述三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它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

    四、被保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 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后起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一、 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 陆运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 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四、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当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它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它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 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离车辆后计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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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保险金额、投保险别、保险费、保险单证和保险适用条款等。

    投保单 保险单是可以背书转让的。

    爱啃土的喵

    保险金额=CIF总值×(1+10%)

    I=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CIF×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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