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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集:有關事物,與類別

洛陽集:有關事物,與類別

作者: 魔法城堡里的镇群神兽飞天大肥兔 | 来源:发表于2017-04-21 09:07 被阅读11次

    留言:司小燼

    時間:2013-10-01

    執中學長下午好,在下是剛剛涉足辯論界一年的學妹……看了學長很多場比賽和文章,給了我很多指導,給我們隊伍的訓練也很有幫助,先謝過學長。

    今天想問學長一個問題。「應該」類型的辯題我也打過好幾場,基本套路沒有問題,也絕對不會只用好處來論述應該。但是今天碰到一個題目「電子競技,應不應該成為正式的體育項目」,作為正方,我們在立論過程中發現不管怎麼立頂多都只是在論述好處,但是從論證環境與邏輯、平台的搭建等等方面都覺得無法論證應該。想請問學長這種看似無法論證應該的題目應該如何論證應該?


    留言:Sky

    時間:2013-10-01

    學長你好,我們最近在打「電子競技,應不應該成為正式的體育項目」,這個辯題是兩組辯論賽的題目,然後兩個反方都覺得沒得打的辯題,這個辯題是不是真的沒法打呢?


    兩篇提問,來源不同,一前一後,相隔不過幾小時。

    嘖,是串通好的嗎?

    電子競技,應不應該成為正式的體育項目?

    想寫此篇網誌,主要便是受了這一乍看無趣……其實卻頗值得探究的辯題所吸引。

    當然,容易配圖,也是理由之一。

    图片来自少爷网易博客

    首先,說個有關「口琴」的故事。

    直到1948年以前,在美國音樂家協會的觀念裡,所謂口琴,都還只不過是一種有趣的發聲「玩具」——故當年的職業口琴家,無論吹奏技巧多高明,都是隸屬於美國雜技演員公會。

    然隨著時代變遷,輕巧率性的口琴,越來越受到一般民眾歡迎,且漸漸在許多表演場合,與音樂人競爭。因此,與其承認自己被「雜技演員」取代,音樂家協會終於妥協,決定將口琴認定為「樂器」,並將其表演者,稱之為「音樂家」。

    當然,該項認定,讓某些協會成員不太能接受……最重要的,是雜技演員公會的會長,更加不能接受(很可以想像)!所以兩個團體間,開始為了「吹口琴究竟是雜技,還是演奏」,打起了官司。

    嗯,你或許會覺得,這有什麼好爭?

    只要能發出樂聲,當然都是樂器,都算演奏啊。

    等等,若真如此,那有人還能以樹葉或紙片,吹出小調呢?或著用梳子的梳齒,撥出抑揚頓挫地裂帛聲?又或者拿指尖沾水,在玻璃杯緣摩擦出音階?再或者,撮唇彈舌,「嗒嗒」作響,熟練之後,亦可發出各種節奏?

    這些,也都算樂器嗎?

    推而廣之,則世間非樂器者,幾希矣。

    每件「什麼(某物)究竟算不算是什麼(某類別)」的爭論,其實,都是在拿前者略顯曖昧的特質,測試並衝撞著既有定義的邊界。

    一旦定義撞鬆了,界限模糊了,那人們設下定義、區隔概念的目的,就消失了。

    當樹葉、紙片、梳齒、杯緣、彈舌,以至周遭的每樣東西都能稱為樂器時。

    我們再說「小提琴是樂器」這句話,就沒有意義了。

    類似的爭議,還有一樁——那就是在交響樂團中,三角鐵,究竟算不算是樂器」

    是的,那些敲三角鐵的老兄,同樣想自命為「音樂家」呢。

    图片来自少爷网易博客

    再來,是「維他命」的故事。

    1939年春天,美國寬格爾(Kroger)連鎖超商,和美國藥事委員會之間,爆發了一場糾纏數年、橫跨數州,且各自動員了無數律師的漫長官司。

    爭執的重點,是為了要釐清「維他命究竟算食品,還是藥品」?

    因為在此之前,美國的維他命,都是在藥局販售——但其他的零售業者,很快便發現到這項產品的獲利潛力。是以他們主張,像維他命A、B、C等等,這些原本就存在於種種「食物」中,如今只是經過萃取的成分,不能被算成是一種「藥」。

    藥事委員會,自然也無權限制其生產與販售。

    但當時美國的製藥業,近三分之一的營業額,都是靠維他命撐起來的。

    而全美藥劑師的收入,約有18%,來自其所壟斷的維他命銷售權。

    可以想見,官司會有多激烈!


    類似的爭議,還有一樁——1893年,著名的尼克斯控赫登案(Nix v. Hedden),內容是討論「蕃茄究竟是蔬菜,還是水果」?

    由於按照當年的稅法,進口蔬菜需要繳關稅,水果卻不用,所以原告認為從植物學的角度來看,蕃茄屬於果實(果實和水果,在英文中均為fruit),要求被告的稅務員,歸還被其強行徵收的稅款。

    不過,大法官哈瑞斯.格雷(Horace Gray)卻認為,雖然在植物學中,番茄的確是「攀緣植物的果實」,但由於它並不是被當作飯後甜點,而是作為主菜食用,故應將其視為蔬菜。

    這份判決書,後來多次在不同的訴訟中被引用(對,像這類官司還真不少)。見解,見仁見智。

    定義,永遠伴隨爭執……畢竟在真實世界中,本來就沒有什麼「食品」或「藥品」,沒有什麼「蔬菜」或「水果」,只有看得見、摸得著、伸手指得到的「這個」與「那個」。

    食品、藥品、蔬菜、水果,都不對應任何一件具體事物,都是抽象概念。

    抽象,讓思考成為可能。

    當你想著「中午我打算吃牛排」時,「中午」與「牛排」(甚至包括「打算」一詞),皆是抽象。

    沒有抽象,你就只能在看到「某塊」牛排時,伸手一指,說我要吃「這個」!

    抽象,顧名思義,乃是事物被抽去其特有「形象」的過程。

    抽去形象後,立體的事物,便化為扁平的「觀念」,自此被定義、被分類。

    在人類眼中,萬物先要被分類,才能被思考。被思考,才能被行動。

    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一切規約、一切律法、一切差別待遇、一切優惠或懲罰,都得從「分類」開始。

    爭定義,就是爭類別。

    不同類,待遇不同,牽涉到的利益變化,可以很大很大。

    图片来自少爷网易博客

    最後,來聽聽「拉麵」的故事。

    在日本,拉麵是最具代表性的庶民食物——麵、湯、配上幾片叉燒與筍乾,便是它最原始、最基本的形態。

    一些老師傅,數十年如一日,對此相當堅持。

    可當大街小巷,形形色色的新潮麵店一家開過一家後,為求脫穎,往往便不得不在內容上鬥花樣。

    有的人,試著加入泡菜、咖喱、起士、沙拉……各種過去不曾見的食材。

    有的人,試著以魚骨、牛骨、茄汁、牛奶……各種不同的配方調高湯。

    有的人,試著改用細麵、寬扁麵、摻入蔬果汁或墨魚汁的色水麵……甚至,是刀削麵。

    這一切,都稱之為「創意拉麵」。

    創意拉麵的出現,讓老師傅們相當看不過,他們公開呼籲,說這些古里古怪、亂七八糟,一碗日幣賣到破千的玩意兒,根本「不是拉麵」!

    拉麵,就要長得像拉麵的樣子,就要符合拉麵的價格——麵、湯、配上幾片叉燒與筍乾,便是它最傳統、最不可動搖的形態。

    端著一碗茄汁刀削牛肉麵,說是對拉麵的創新……實則,根本是在「消滅拉麵」。

    什麼,是「拉麵魂」?

    什麼,是「傳統的精神」?

    守護某種形態,守護某種純淨……實則,便是在守護某些人心中,對於某種事物的定義。


    類似的爭議,還有一樁——是我的親身經歷。

    某年,應邀為某個非辯論相關的團體,主持某場辯論賽。

    賽前,其中一方表示:他們隊伍裡有位同學,因患有腦性麻痺,不良於行,所以希望申論時,希望能坐在輪椅上發言,不知可不可以?

    坐著申論?當然可以!

    當下爽快答應。

    我認為,這並不影響辯論的本質。

    過沒多久,同學又來問:那位腦性麻痺的隊友,因聽力受影響,所以詢答階段,希望能由一旁照料的同學聽過問題後,加以整理、轉述,再由本人回答,不知可不可以?

    旁人轉述?

    嗯……我遲疑了一下。

    這樣做,還算不算辯論,我有點猶豫。

    接著,同學提出第三個請求:那位腦性麻痺的同學,因語調遲緩、表達困難,所以希望能適度延長其申論時間,不知可不可以?

    視個人情況,延長時間?

    立刻表示,恕難同意。

    畢竟「在相同時間內,競爭說服力」……對我來說,是辯論的本質。

    沒錯,那位心有千言,難發一語的同學,我很同情。

    我相信,他會是一位很好的思想者、研究者、論文發表者。

    但比辯論,他得吃虧。

    要連他都不吃虧——則所謂的「辯論」,究竟是在比什麼呢?

    图片来自少爷网易博客

    定義「口琴」,就是在劃分事物間的區隔。

    定義「維他命」,就是在調整事物被思考、被行為的類別。

    定義「拉麵」,就是在重申我們對事物的理解、信念與判斷。

    好,回題。

    電子競技,應不應該成為正式的體育項目?

    前者事物,後者類別。

    來來來,別客氣……請挑戰,或守護,有關「體育」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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