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山东高法在公众号转发了一个江苏的案例,员工要求不缴社保后又告公司要经济补偿,经一审、二审、再审,最终被法院驳回。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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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经审查认为,胡某于2014年1月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胡某,身份证号码:×××。公司自2007年1月起就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本人自身原因,至今不愿缴纳社会保险,本人承诺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法律责任后果自负,并且不因此与公司发生任何劳动纠纷。特此承诺。”
胡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承诺书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故该承诺书表明其真实意愿。
胡某因自身原因不愿意交纳社会保险费,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现胡某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审法院未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胡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条件。高院裁定如下:驳回胡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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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众号昨天分享的案例《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保,有效吗?| 砚东华》中,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应当承担劳动者无法由社保基金报销的全部医疗费损失,双方关于劳动者自愿放弃参加社保的约定无效。
同样是江苏高院经手的案例,一个被选入该院公报,一个经该院再审,为何观点不一致?
仔细分析两案可知,本公众号昨天分享的案例,是关于社保本身引发的医疗保险纠纷;而今天上文讲到的这个案例,则是关于未交社保,离职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两者保护的法益、与社保的关联程度均不同。前者保护的是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即因病获得社保基金救治的权利,且与是否缴纳社保息息相关;后者保护的是劳动者辞职获得的一种象征性补偿,且与是否缴纳社保并无本质关联,仅仅是一种法律规定。因此,尽管两判决存在观点不一的地方,但尚在接受范围内。
事实上,仅仅针对经济补偿,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也不一致:
(一)北京:支持经济补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2017年4月):
25、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否支持?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便是因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的,仍应予支持。
(二)江苏、浙江:不支持经济补偿,但浙江同时认定放弃社保的承诺无效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 号):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自身不愿缴纳等不可归责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参加某项社会保险险种,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浙江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一)》(2012年12月):
11、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该书面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三)广东:有条件的支持
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 号):
2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须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或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事后反悔并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用人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拒不办理,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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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肯定的是,支持经济补偿的北京,同样支持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无法由社保基金报销的全部医疗费损失。而从昨天分享的案例可知,不支持经济补偿的江苏,同样支持了医疗费损失。本人认为: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未交社保,无论法院是否支持离职经济补偿,医疗费损失是一定要支持的,因为后者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且与是否缴纳社保密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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