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伯马遇
案例再现:
上一周,山东济南一家科技公司,两名员工就在茶水间因为开玩笑过头,争执了几句。两人情绪激动,最后拳脚相加,在办公室内,打起架来。
直到员工杨某被员工张某推到在地,杨某头部着地出血,事态严重至此,二人才收手停止。
杨某后到医院诊治医疗共花费4千多元,自己想着是在工作时间发生的“意外”,自己头部受伤,应当属“工伤”,所以想找公司进行工伤赔偿。
案例分析:
工作时间在公司内,和同事产生矛盾,打架斗殴至伤,这种情况下,杨某能够向公司索要”工伤补偿“吗?
很多网友认为,杨某虽然是在公司遭受的伤害,但是事件的起因,是他和同事因为开玩笑过头,争执起来,才动手打架。这样的情况,怎么能算是工伤呢?
可也有网友反驳,非要杨某和张某是因为工作上的问题,产生了口角纠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吗?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发生的意外,都属于工伤!
那到底哪一方的言论更合理?网友们的评论有没有道理呢?
杨某这样的情况究竟能不能算是工伤?还是要来看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的认定条件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所以根据这个条例来看,杨某和张某并不是因为工作原因,产生的矛盾纠纷,不满足“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伤害,这一条件,所以杨某这次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也就没有理由向公司提起工伤赔偿。
既然因为没有就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如果杨某因为工作问题和张某产生分歧的呢?
这样就能够算做“因工作原因”受伤了吗?
如果够拿出证据来证明确实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那么自然就应当认定为工伤。
非要“因工作原因”,受伤才能算是工伤吗?
对此,《工伤保险条例》其实也有一个补充条例,具体解释了一下这样的情况: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条例里没有说因工作原因受伤,但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还是必须同时具备。
所以看似对于受伤原因,没有要求,但实则不然,还是要“因履行工作职责”受伤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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