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接到一位弟弟的咨询电话,案情为他与两位舍友昨天下午在学校食堂购买并食用了明显变质的面包,到了晚上均有腹泻的状况,负责人在得知有关情况后带他们去医院进行诊疗并确定食物中毒。今天上午负责人希望与他们讨论具体的解决方案,鉴于他们没有此方面的法律知识便询问在此情况下应如何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此进行了解答,其中有一个问题引发了自己的思考,需要采取录音等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保留证据时,能否在对方的办公室录音?
民法典1032条与1033条,法条如下: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无禁止则自由,故得出答案:如果是在办公室、会谈室这类场所录音录像,因属于正常运营的非封闭类场所,故合法;但如果是在别人家、更衣室、休息室等这类涉及个人隐私的地方录音录像,则因侵犯了个人的隐私属于违法。
假期的最后一天,最主要的工作已经于上午完成,整个下午的自己处于一个比较恬静的状态,甚至翻了翻许久不看的【思维的笔记】。这本书自己买了十年,原本是为十年前预备通过当时还名为司法资格考试的自己准备的。看着上面陈旧的记号唏嘘不已,曾几何时的自己确实为了成为一名律师付出过持续艰辛的努力,可惜事与愿违。记得那一年差4分,后面连续的几次考试分差分别是8分,5分,6分,5分,2分。于是在这假期前最后工作日的下午,认真整理并翻看了这一个月全部工作的材料,希望自己过往浪费的十年,不要真的白白浪费。
假期的自己终于可以好好的撸铁、读书、陪陪家人和女朋友。祝大家假期快乐,伙伴们,我们假期后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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