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丨李伟平 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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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法第19条规定: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1、仲裁法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2、仲裁法司法解释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合并、分立的,仲裁协议对其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有效。
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后死亡的,仲裁协议对承继其仲裁事项中的权利义务的继承人有效。
前两款规定情形,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债权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的,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在受让债权债务时受让人明确反对或者不知有单独仲裁协议的除外。
第十条 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仲裁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十一条 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适用的有关国际条约中有仲裁规定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国际条约中的仲裁规定提请仲裁。
二、仲裁法第19条:裁判规则
1、临县裕民焦煤有限公司、山西柳林大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8)最高法民辖终377号
案由: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8-11-2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对案涉重组整合协议补偿金额的变更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国瑞煤业不能因裕民公司支付的补偿金额已经超过案涉重组整合协议约定金额就错误推定仲裁协议无效。
2、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011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9-11-29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施工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而补充合同未约定纠纷主管的问题。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故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
其次,双方未在补充合同中约定纠纷主管问题,即未变更施工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因此,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
3、青岛海尔产城创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1831号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裁判日期:2019-11-12
关于《补充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是否超出了合肥资源规划局的权限问题,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即合同效力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在本案中,《补充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是否超出合肥资源规划局的权限,并不影响案涉合同约定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故一审法院在受理本案后,根据双方约定的仲裁协议裁定驳回海尔产城创公司起诉并无不当。
三、仲裁法第十九条:理解与释义
1、根据(2018)最高法民辖终377号案例,合同中金额的变更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2、根据(2019)最高法民申5011号案例,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补充合同中未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有效。
作者丨李伟平 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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