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性,是自然界动物中存在的本能:老虎,狮子的本性就是凶残;狐狸的本性就是狡猾;狗的本性就是忠诚;猫的本性就是高冷;狍的本性就是呆萌,而人的本性又是什么呢?自古以来中西方的观点就不同。我们中国人认为人性本善:“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从古至今不变,而西方则认为人性本恶,天生就有占有性,排他性和自私自利的性格。恩格斯则认为,人的一半是野兽,一半是天使。那么,人性究竟是“本善”还是“本恶”呢?今天我们就通过一本书来讨论一下人性问题。
这本书的名字是《洞穴奇案》,讲的是一支五人探险队去石灰岩洞探险,不幸的是在探险的过程中遇到了山崩,巨大的石块落了下来掩盖住了他们唯一的出口,五人只好在洞口附近坐了下来,等待救援。值得庆幸的是他们在来探险之前准备的比较充分,既在探险协会留下了探险地址,又带了可以保持通讯的无线设备。唯一遗憾的就是食物不够充足。
由于他们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回家,他们的家人由于担心便联系了探险协会的秘书。根据他们出发前留下的地址,救援人员来到了洞穴附近。但山崩还在不断发生,清理工作很难继续进行,并且在救援过程中还有十名救援人员失去了生命,救援资金也已经耗尽,救援工作陷入了困境。
而此时的五名探险队员也陷入了危机,由于食物的不充分,队员们都陷入了饥饿状态,洞内也没有可以补充的能量的来源。大家都非常的焦躁不安以及营养不良。终于在受困的第二十天,对长小威用无线电联系上了搜救人员。在于搜救人员的对话中知道如果获救还得至少需要十天。而当时的他们早已弹尽粮绝,不可能在支撑十天。为了得到肯定的答案,队长小威向搜救队的随行医生询问,人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可以挺过十天吗?答案是否定的。不甘心的小威又问道如果他们牺牲一名队员来维持现状可能性有多大,是否可以支撑到救援人员的到来?答案是肯定的,即便这有些残忍。
在后续的故事中,小威提出用掷骰子来决定谁是被吃掉的人,也充分论证了它的公平性。然而在最后掷骰子的最后时刻,小威却反悔了,他觉得这个提议虽然是权宜之计,但实在太过“可怕”,可以等一个星期,实在坚持不住了再执行。这下小伙伴们可不高兴了,纷纷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决定命运。最后是小威的伙伴替他掷了骰子,当然是他默许的。谁也不知道当时的他是什么心情。
故事的结局就是探险队员获救了,但只有四个人。他们因营养不良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出院后,立即被指控谋杀了队长小威。
后面的情节就是整部书的高潮部分,也是我们需要讨论的话题。获救的四名队员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他们是本善还是本恶。如果是你,你会怎么做?同样,书中也是提出了了三个观点,我们来分别阐述一下。
第一,他们是有罪的。因为即便是在有“紧急避难”的法律规定下,一部分法官也认为他们的行为是“紧急避难”过度。侵犯了另一人的生命权,应该给予死刑。这里我们来说一下什么是“紧急避难”,它就是当一项合法权益遭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牺牲另一项较小的合法权益,来保护更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而生命权则是最大的权益。这个事件中一部分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而侵犯了另外一个人的生命权,这就是“紧急避难”过度的行为。就好比前段时间看的一部电影:几个警察为了快速找到被绑架的银行大佬而过度使用手段造成了一个知情人士的死亡,最终收到了法律的严判。这就是典型的为了维护一个人的安全而意外造成了其他人的死亡事件,也就是过度执法。同样,在认为探险队员有罪的法官眼里,四名探险队员犯了同样的错误,为了自己的生命而罔顾其他人的性命,尤其是在被害人提出拒绝的情况下依旧强制执行了“决定谁被吃”的提议。
在法官看来,他们是自私的,是无情的,是自己生命至上的,也就是他们的本性是恶的。因为在法官看来,办法是不唯一的。他们既然可以吃同伴的身体那么为什么不选择吃自己肢体的一部分呢。说白了就是自私,害怕,不愿意伤害自己。或者可以共同支撑到生命的最后一刻。然而他们没有,他们选择了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是残忍的,野蛮的,罔顾生命的,是自私自利的,瘠人肥己的,贪生怕死的。
最重要的就是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律健全的社会,法律至上,任何人都不能冲破法律的底线。一旦束缚不再,那么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混乱。一旦没有法律的约束,人就会变得越来越没有底线,可能会做出一些让人无法接受的事情。这也是为什么法官会坚持判这四名探险队员在死罪。因为一旦他们无罪释放,势必会引起人们的担忧,给人造成一种错觉:在紧急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随意牺牲他人的性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同样也会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为他们做坏事提供便利。那么法律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
第二,他们是无罪的。中国有句古话叫作“法不外乎人情”,意思就是法律一般不会超过人类社会的情感之外,多多少少都会体现人性、反映民情、表达民意。因为在当时的那种极端情况下,求生是人的本能,在明知有希望活下去的时候谁也不愿放弃,况且通过掷骰子决定的,具有公平性,在伦理道德方面是没有问题的。因为谁也不知道自己的命运是什么样的,也许自己也可能是被吃掉的那一个。就好比我们在生活中面对坏人的伤害时选择拿起武器进行反击,这是没有错的,因为我们是为了维护自己的生命而选择的正当防卫。
往善的方向想,每个人都是具有奉献精神的。可以牺牲自我拯救他人。在当时的那种极端情况下,人的体力,认知,精神都处于崩溃的边缘,牺牲小我拯救大众可能是最好的结果,否则就会全部饿死。这也让大部分民众都非常同情探险者们的遭遇,九成左右的民众都希望被告判处无罪。
还有一点就是在拯救的过程中还牺牲了十名救援者,如果四名探险者被判了死刑,那么当初施救的目的何在。作出死刑判决,法律是得到了维护,但是人都死了,意义何在,这难道是法律制定的初衷吗?
如果教条地遵守“法律至上”的准则,会让法律本身的合理性受到质疑。所以我们从道德和生命的角度来看就提出了第三个观点:生命价值。
书中的其中一个法官认为判断一个人在一件事中所做的事情是否正确的标准是这个人在整个事件中体现的价值多少来衡量。比如牺牲一个人的生命换取更多人和性命。比如在战场上如果可以用一个人的性命换去几百人的性命,那么这个人就是可以用来牺牲的。因为在数量上取得了绝大的优势。这种情况在战争年代是出现过的。比如为了掩护大部队的撤退,极少数的人在战斗的过程中牺牲了。又比如为了突破敌人的火线,小战士英勇献身了。但这个的前提是牺牲的人有着奉献精神,有着为了大我可以牺牲小我的精神,为了大多数人的生命得到保障,更是为了取得战争的胜利而带给人们更安定的生活而自愿选择牺牲的。他们的生命价值得到了体现,得到了肯定,也值得我们敬畏。
而书中的另一位法官则表示反对,他认为人的价值不能用数量来衡量,因为谁也不知道其他人的生命价值是多少,不能盲目的评价。因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每个人都在创造价值,每个人为社会提供的价值也不同,不能因为人数的问题就否定了他人存在的价值。因为有时候一个人的创造的价值可能远远大于一群人的价值。这种现象也很多见。比如古时候的公主和亲,我们抛开封建社会发展的局限性,男权至上的劣根性,单纯的看待和亲事件。一个女子牺牲了一生的幸福来换取自己得国家几十年的安稳。她的价值是否大于绝大部分人的价值?所以不能因为盲目的评价一个的价值而决定这个人的生死。每一个人的生命都是一样的,一样的珍贵,一样的有价值。没有任何一个人能随便决定另一个人的生死。因为生命价值的体现往往是未知的。没有哪一个生命能够超越其他生命,也就意味着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他人的生命价值。
在《洞穴奇案》中在洞穴案中,受害人小威在抽签之前就决定退出,他的牺牲显然不是出于自愿的,四名被告侵犯了他的生命权,是不道德的行为。一个品德良好的人会自愿等待饿死而不是杀人——这种优良品德正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
故事的结局我就不说了,因为在我的认知里是法律至上,杀人偿命。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都不应该牺牲他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性命。人之所以称之为人,就是因为我们有区别于动物的思想意识,可以控制自己的本能需求。即便是在极端的情况下也能保持住善良,控制住自己的恶念,战胜本能的需求,抑制住自己的欲望。因为人性本善才是根本。
朋友们,你们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呢,欢迎大家一起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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