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阳人王某,今年40岁,长年在外务工,赶上年底,王某准备收拾东西回家过年。顺便给老婆一个惊喜(不提前告知),当然给老婆和孩子大大小小几包礼物。
河南一男子嫖娼,发现卖淫女竟然是其妻子。王某就这样大包小包地赶上了火车,这春运人真多,王某就这样一站到底。到了火车站已经是凌晨1点,王某合计着找个地方先休息一下,正好有一个女的说她这地方住店便宜,30元一个人。但是,在和该女子一起的路上,她是一个劲地询问王某要不要女的。
王某顶不住诱惑,问什么价?女子说有50的,也有100的,也有200的,价格不同,服务不同。王某咬咬牙说自己来个50的吧。
没成想,当他见到自己要嫖娼的对象竟然是自己 的老婆朱某(女,38岁),王某大怒,拳打脚踢将妻子打成轻伤二级,并说自己辛辛苦苦挣钱你竟然在这里干起了卖淫的勾当,要求妻子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
本案系真实案件。
1.王某和朱某依然属于卖淫嫖娼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王某和朱某没有见面之间,王某属于以支付金钱为目的与别人发生性关系,属于嫖娼的行为。
而朱某很显然是为了获取物质报酬而与不特定人发生性关系,属于卖淫。尽管两人并没有实质性地发生性关系,但是两人已经达成了卖淫和嫖娼的合意,属于情节较轻,可以从宽处理。
2.王某将朱某打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认定被害人具有过错
(1)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王某基于气愤拳打脚踢,首先具有伤害的故意,拳打脚踢肯定会造成人受伤的,这个每个人都能够认识到,并且这种殴打朱某轻伤二级,具有入罪“轻伤以上”的结果,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2)朱某是否具有一定的过错?
本案中,王某去嫖娼,朱某去卖淫。卖淫和嫖娼具有同等的违法性,如果说朱某卖淫具有过错,那么王某嫖娼也具有过错,所以基于本案的特殊性,不能单方面认定被害人朱某具有一定的过错。
3.王某索要精神损失费于法无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朱某卖淫的固然给王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但是这种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呢?
比如造成了王某精神失常,造成了王某死亡等等都可以认定为严重后果。
当然是否属有严重后果属于一个价值判断,但是基于王某自己嫖娼,他说自己受到很重的精神损害,有人信吗?所以这个精神损害不但在法律上于法无据,而且一个普通人都无法接受。来自究法通律。
夫妻双方,不管男女,任何一方都有对婚姻忠诚的义务,不可能男人在外拈花惹草,女人就得在家格守妇道。每个人都是凡人,难免有精神需求和生理需求。尽量做到夫妻不分家不分床,更不要分离两地。夫妻双方在过年过节等重要的纪念日,应该互送礼物,为爱情保鲜。男人可以为妻子买项链买手包。婚姻需要双方的付出。,女人也可以为男人买手表,买皮带,礼物不需多贵重,只要让对方感受爱就可以了。
夫妻分床分的不是床,是两个人的心。距离不会产生美,只会产生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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