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文思想的形成某种程度上是基于一封信。这封信是埃德蒙顿清教徒改革宗教会会议寄给一对年轻夫妇,主题是节育。我对此做了修改并增加了许多内容。尽管本文并非详尽地回答所有与节育相关的问题,然而,还是希望这些观察有助于就这一非常有争议的话题达成一个合乎圣经的结论。
立场声明
生育是上帝在创造中赋予亚当和夏娃的责任。(“神就赐福给他们,又对他们说:“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也要管理海里的鱼、空中的鸟,和地上各样行动的活物。” (创世记 1:28 和合本)”)即便在人类堕落之后,上帝也重申人类生育的责任。(创世记9:1,7)。而且这一责任一直是上帝的祝福而不是咒诅。(创世记16:7,利未记26:9;申命记7:13;申命记28:11;尼希米记9:23;诗篇107:38;诗篇127:3-5;诗篇128:3)这是上帝在旧约或新约中从未撤销的人类要尽的责任。既然如此,我认为,对所有合法这样做的人来说,生育是持续到世界末日的一项责任。(当然,除非圣经可以证明这不是一种责任)。因为上帝有特权任意打开和关闭子宫。(创世记29:31;创世记30:2,22;撒母耳记上1:5),既然为了避孕而使用节育措施的明确目的是打算不让孩子活下来(违背第六条诫命),既然圣经中没有任何被认可的使用节育措施的例子,即阻止孩子的孕育。相反,有一个例子是说明,为了防止怀孕的明确目的而做的有意避孕措施是被谴责的。(创世记38:8-10)。我也认为上帝谴责为了避孕的明确目的而采取的节育措施。
因此,本文试图证明为了故意阻止孩子孕育的明确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在触犯第六条诫命。这包括为了避孕的明确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暂停性交活动的行为(如安全期避孕法),或者任何为了避孕的明确目的而糟蹋性交精子的行为。(如各种形式的人工避孕或结扎)
让我们来看看通常用来避孕的两种方法(暂停性交和糟蹋性交精子),然后根据上帝的律例判断它们是否合法。
暂停性交
首先,我认为根据神的话,由于以下原因而暂停性交是可以接受的:
敬虔(例如祷告和禁食)、怜悯(例如当一个人为了不传播一种传染性或致命的病毒,如艾滋病病毒)、端庄(例如月经期暂停性交)和必要的事(例如合法的呼召要求丈夫与妻子分开一段时间,如战争时期的士兵,或迫害或叛教时期的牧师。)在所有这些例子当中,暂停性交的明确目的不是为了避免孩子的孕育。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有意区分了两件事,一个是为了非法目的(即,避免孕育孩子)而暂停夫妻生活,一个是为了合法目的暂停夫妻生活。两种暂停性交行为的区别在于道德行为的意图。
每个道德行为必须根据三个标准判断:(1)正确的动机(是对上帝的信心和爱);(2)正确的标准(上帝的话作为最高标准);和(3)正确的目的(荣耀上帝)只有当这三个标准全部达到时,我们才能期望道德行为得到公平和一致的判断。基督的审判席上不存在中立的行为。
因为我们众人必要在基督台前显露出来,叫各人按着本身的,或善或恶受报。(哥林多后书5:10)
因此,人类的任何道德行为要么是善的要么是恶的。每一个道德行为要么来自对上帝的爱,要么不是;每一个行为要么合乎圣经,要么不合乎圣经;每一个行为要么荣耀上帝,要么不荣耀上帝。因此,根据圣经的标准来判断,没有任何行为是真正中立的。因此,重要的是要从一开始就明白,无论我们在上帝面前对自己的行为做出什么选择,肯定没有什么是道德中立的。
记住这一点,让我们先来研究下自愿暂停性交这一道德行为。
1.为了敬虔的行动
从圣经中可以看出,在一段时间内自愿暂停性生活本身并不违法。保罗允许为了祷告和禁食的目的而暂停性交,这一事实证明了这一点(例如为了履行敬虔的行为)
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旦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哥林多前书7:5)
在以上所引用的允许的吩咐当中,使徒保罗说明了暂停性交的一个合法理由就是为了专心禁食和祷告的目的,尽管他警告暂停性交时间太久会有潜在的犯罪后果。
2.为了仁慈的行动
考虑到那些染上麻风的人被命令与所有家庭成员(包括丈夫或妻子,视情况而定)和朋友(利未记13:46)隔离(检疫)。在所有这些情况下,为了防止疾病的传播(而不是为了防止受孕),需要隔离(并戒除所有性亲密关系)。同样,可以推断,仁慈要求在丈夫或妻子处于目前这种痛苦和痛苦的情况下,他们没有责任履行生育义务。(因为他们暂停性交不是为了阻止孕育孩子的明确目的)此外,当医疗程序的具体目的不是为了防止孕育孩子,而是为了切除一些癌组织或纠正母亲或父亲的某些身体机能失常时,在这个医疗程序的过程中,母亲或父亲的生育能力受到阻碍或消除,那么我认为这样的医疗程序是没有罪的。因为手术的明确目的是仁慈地维持生命,而不是残忍阻止生命的孕育。我们的神乐于怜悯,呼召我们尽量减少别人的痛苦(在一切合法的情况下),而不是增加别人的痛苦(马太福音12:7)。正如人不是为安息日造的,而安息日是为人造的一样,同样,人不是为生殖而造的,而生殖为人而造的。
3.为了端庄的行动
我们也从圣经中知道,在女人每月的月经周期中,上帝为了端庄的缘故而要求暂停性交。
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利未记18:19)
再者,这种暂停性交不是为了阻止受孕,而是为了阻止恶事,因为这恶事神将异教徒国家从巴拉斯坦之地驱逐出去。
4.为了必要的行动
《圣经》承认,在这种紧急情况下,丈夫或妻子可能被要求履行其合法的呼召,因而可能与妻子(或丈夫)分开一段较长的时间,暂时不进行性交是有必要的。(例如,一个医生,他必须在一场流行病中治疗病人几个月,一个士兵必须在合法的战争中保卫自己的国家,或者一个牧师,他必须向饥渴的灵魂宣讲福音,因为背叛或迫害而像羊一样分散到许多山丘上。)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目的不是阻止怀孕,而是实现一个合法和必要的呼召。为了支持这一暂停性交的理由,我们引述赫人乌利亚的忠实见证,乌利亚拒绝与妻子过性生活合法特权,因为他的呼召要求他做出这样的牺牲:
乌利亚却和他主人的仆人一同睡在宫门外,没有回家去。有人告诉大卫说:“乌利亚没有回家去。”大卫就问乌利亚说:“你从远路上来,为什么不回家去呢?”乌利亚对大卫说:“约柜和以色列与犹大兵都住在棚里,我主约押和我主的仆人都在田野安营,我岂可回家吃喝、与妻子同寝呢?我敢在王面前起誓:我决不行这事!”(撒母耳下11:9-11)
对于上述前三个案例,长老会牧师、威斯敏斯特议会成员威廉·古奇讨论了在履行婚姻中夫妻生活职责时应避免的障碍和过度行为。
若婚姻中的性交违背了敬虔、仁慈或端庄的原则,暂停性交是适合的。
1.违背敬虔,如果没有哪一日,或宗教义务,没有额外的日子和羞辱的义务使他们克制性交。先知们在禁食的日子使新郎出离洞房,使新娘出离内室(约珥书2:16)使徒们希望他能在祷告和禁食尽上自己仁慈的义务(哥林多前书7:5),表明在禁食的日子必须克制性交。
2. 违背仁慈,如果一对已婚夫妇中有一位因疾病、痛苦、劳动、旅行或其他类似情况而虚弱,并且由于这种虚弱而不能很好地履行这一职责,尽管如此,另一方却会履行这一职责。主说,我所要的是怜悯,不是祭物。既然神的祭物都可以让位于怜悯,更何况男人或女人的欲望呢?因此,我会称之为不合理的欲望。
问:如果夫妇一方长期患病或虚弱,而另一方却无法控制,那该怎么办?
答:在这种必要的情况下,身体必须被战胜,并为节制的礼物做诚恳的祷告,因为带你到那必要的地方的主,一定会给你足够的恩典。
3.违背端庄,当丈夫要求在这一时期履行这项义务,根据法律,这时期这被称为妻子因病分居的时期。“女人行经,必污秽七天;凡摸她的,必不洁净到晚上。”因为这样污秽的交媾,除了麻风病和令人厌恶的一代,还能指望什么呢?这种放纵是明确禁止的:“女人行经不洁净的时候,不可露她的下体,与她亲近。”(利未记18:19)以及对其中违法者处以死刑:“妇人有月经,若与她同房,露了她的下体,就是露了妇人的血源,妇人也露了自己的血源,二人必从民众剪除。”(利未记20:18)一个在这一阶段禁欲的男人是被放置一个宣告此人是正直的目录上。“只是献与耶和华平安祭的肉,人若不洁净而吃了,这人必从民中剪除。”(利未记7:20)相反,放纵被放置在这可憎之物的书卷里,以致神把迦南人吐出来。 “免得你们污秽那地的时候,地就把你们吐出,像吐出你们以先的国民一样。”放弃他自己的遗产:“在你中间有露继母下体羞辱父亲的,有玷辱月经不洁净之妇人的。”(以西结书22:10)
由此可见,按照上帝的话,一对已婚夫妇可以而且应该暂停性交,若有道德上可以接受的理由:即虔诚、仁慈、端庄和必要的事。
比较暂停性交的合法理由与非法理由
现在,让我们比较一下暂停性交的合法理由(以上提到的)与非法理由。
首先,必须要问:我们能否证明在任何情况下一个故意阻止孩子孕育的道德行为或疏忽的是正当的?
再次,我从先前的论点中了解到,暂停性交本身并不是邪恶的,在神所定规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可能产生好的后果。无可否认,这种道德行为的质量取决于其目的。我们从圣经中得知,神审判我们心里的思想和意念。
神的道是活泼的,是有功效的,比一切两刃的剑更快,甚至魂与灵,骨节与骨髓,都能刺入、剖开,连心中的思念和主意都能辨明。(希伯来书4:12)
我们也明白,我们的主耶稣基督教导我们,仅仅在内心(出于一个人内心的意愿)构思的不道德行为,是该受谴责的,就像行为是在外部对一个人或财产所做的一样:
你们听见有话说:“不可奸淫。”只是我告诉你们,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马太福音5:27,28节)
但个人被试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牵引受诱惑的。私欲既怀了胎,就生出罪来;罪既长成,就生出死来。(雅各书1:14,15节)
以上引述所描述的罪都是从心中的意念开始,然后表现在外在行为上。
因此,可以肯定的是,通奸、谋杀、盗窃等都可以发生在人的心里,即使这种罪行只表现在他的意念中,人也是有罪的。从本质上讲,一颗没有正当理由而愤怒的心违反了第六条诫命,即使一个真人从未被杀死。意图杀一个真人足以使我们在上帝面前有罪。同样,这也适用于故意阻止一个真孩子的生命的孕育。招致夺走邻舍生命罪行的责备无须夺走一个真正的生命(如堕胎)。只要有破坏生命的意图(通过阻止生命)足以让一个人背负杀人的罪责。摧毁生命(或阻止生命)的意图就在内心中孕育,这已经足够了。当我们审视手头的严重问题时,意图阻止的不是一个虚构的人的生命,而是一个实际的人的生命。
此外,想想下面的类比。正如故意阻止属灵生命(即,基督里的新人)的孕育显然是一种道德上的邪恶。这一生命是上帝藉着福音的种子创造的,同样,我认为故意阻止肉身生命(即,亚当里的新人)的孕育是一种道德上的邪恶。这一生命也是上帝所创造的,通过性交中的精子。一方面,正如为了阻止基督里新人(因为一个新人是上帝的创造,更新的上帝形象)的诞生的明确目的而故意阻止福音种子的传播是违背第六条诫命,同样,为了阻止亚当里的新人(因为人是上帝的创造,按照上帝的形象所造)诞生的明确目的而故意阻止男人的精子与女人卵子的结合也是违背第六条诫命。
另一方面,正如为了实现其他吩咐的责任(个人的、家庭的和公民的)而避免福音种子的传播不是违背第六条诫命,同样,为了实现其他吩咐的责任(敬虔、端庄、仁慈和必要的事)而避免男人精子的性传输也没有违背第六条诫命。生命,无论是肉身的还是属灵的,都是上帝的创造。人类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故意阻止生命的存在就是在篡夺生命创造者的特权。想想下面的大要理问答(补充强调)
136问:在第六条诫命中,禁止什么罪?
答:在第六条诫命中,禁止:
(一)以各种形式夺去我们自身(徒16:28)和他人(创9:6)生命的行为,除非是在公共司法(民35:31,33),合乎上帝律法的战争(耶48:10;申20),或正当防卫中(出22:2-3);
(2)忽略或不用合法的,必需的手段来保守生命(太25:42-43;雅2:15-16;传6:1-2);
(3)不合道德的愤怒(太5:22),仇恨(约壹3:15;利19:17),嫉妒(箴14:30),复仇的欲望(罗12:19);
(4)一切过分的情绪(弗4:31),使人烦乱的忧虑(太6:31,34);
(5)无节制的吃肉,饮酒(路21:34;罗13:13),劳作(传12:12; 2:22-23)和娱乐(赛5:12);
(6)触动怒气的言语(箴15:1; 12:18),苦待他人(结18:18;出1:14),纷扰争竞(加5:15,箴23:29),击打伤害(民35:16-18,21),以及其它任何倾向于毁坏人生命的行为(出21:18-36)。(引自王志勇牧师翻译的《威斯敏斯特大要理问答》)
可以说为了防止孕育孩子而故意暂停性交 “倾向于”破坏一个人的生命吗?当然可以。它直接“倾向”并打算摧毁一个尚未被孕育出来的特定的一个人的生命。(以及那个人的整个后代)—不是虚构的人,而是活生生的理性的灵魂。不仅仅是一个人,更是由他/她而出的世世代代的人。让我们将故意暂停性交或故意体外射精行为普遍化(为了避孕的明确目的)以致整个一代人中没有怀孕,将会发生什么?仅仅是虚构的人类被摧毁还是真正的人类被摧毁呢?
我们将确实摧毁真正的下一代的人类(通过故意阻止)!因此,我会认为根据我们的信条和神的话语,为了阻止人生命的诞生而故意暂停性交和故意体外射精行为就是违背第六条诫命。
暂且不论上述的条件(公共司法、合乎上帝律法的战争或必要的防卫)。如果有任何“倾向”破坏任何人的生命,那就是违反了第六条诫命。那么,我会认为,任何“打算”破坏任何人的生命(或“打算”阻止任何人生命的诞生)也是违背了第六条诫命。现在,从大要理问答可以认为为了阻止生命诞生故意暂停性交或故意溢精行为就是公共司法,合乎上帝律法的战争或必要防卫中其中一个例子(这些根据大要理问答136问,这些被列举为合乎圣经的例子,关于夺走他人生命的例子)。相反地,根据大要理问答,我会认为为了阻止生命诞生的明确目的而故意暂停性交或故意体外射精行为是(罪恶的)忽视或撤销合法和必要的生命保全手段(保全一个一个实际上会被孕育的孩子的生命)。有人可能会试图争辩说,有一个正当的案例,女人有权通过阻止孩子的生命的孕育诞生来保护自己的生命,因此,这是一个自卫的案例。诚然,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而夺去他人的生命是合法的,但前提是侵犯者表明了对他人进行身体伤害的意图。当一个人对夜间闯入他家的小偷采取自卫措施时,他是有正当理由这样做的,因为他必须假定窃贼的意图不是为了使家主受益:
人若遇见贼挖窟窿,把贼打了,以至于死,就不能为他有流血的罪。(出埃及记22:2)
但是,如果不能证明一个人有伤害另一个人的意图,那么自卫是不必要的。例如,如果一辆车正驶向一个孩子横穿马路的十字路口,那么父亲拔出枪并杀死不能及时停车的司机,这将不是正当的自卫案例。没有证据表明一方有意伤害另一方,就没有必要进行自卫。一个孩子在子宫里不仅没有故意挑起这样的攻击母亲的性命,反而被动地存在和生活在母亲的子宫里,为了宣告上帝的荣耀和人类的祝福。(根据圣经诗篇127:3-5节明确的陈述)因此,故意阻止没有故意攻击自己性命的人的生命的孕育和诞生是违反第六条戒律的,不属于必要的自卫。
母亲或孩子的健康风险
有些人认为,如果未来可能对母亲或儿童造成某些潜在的健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故意寻求阻止孕育孩子。然而,考虑各种圣经中的案例,其中母亲的生命或孩子的生命(或两者)处于严重危险或严重危险之中,然而神的子民没有采取任何步骤,神自己也没有建议或要求采取任何步骤来阻止孕育孩子。
出埃及记1:7 约瑟死后的状况,
以色列生养众多,并且繁茂,极其强盛,满了那地。
他们所怀所生的儿女多,成了埃及人的难题。埃及人担心以色列会联合进攻的敌人并征服他们。埃及人首先试图通过显著得增加以色列人作为仆人的工作量来减少以色列的人口。(出埃及记1:11)
只是越发苦害他们,他们越发多起来,越发蔓延;埃及人就因以色列人愁烦。(出埃及记1:12,参见出埃及记1:13,14)
因此,困难的经济环境和不知疲倦的工作并不是以色列人不生育的正当理由。以色列人却仍旧听从耶和华的诫命令(“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在堕落以前赐给亚当和夏娃的命令(创世纪1:28),在堕落以后赐给挪亚和他的儿子的命令(创世纪9:1,7)。埃及王就寻求收生婆的帮助,把以色列人所生的男婴都杀了,却无济于事。(出埃及记1:15-21)法老最后下令,以色列人所生的每一个男婴,都要投在河里。(出埃及记1:22)如果在圣经的历史中有一个时期允许采取节育措施来挽救母亲和孩子的生命,那么这个时期似乎就是这样。然而,上帝并没有说一句话,意思是父母们有义务采取措施阻止孩子的孕育。即使这是可能的,也有可能导致母亲和孩子的死亡,如果法老发现的话。相反,一对忠心的以色列父母倚靠耶和华,遵行祂的诫命。(生养众多)那所生的孩子,就作了神百姓脱离埃及奴役的拯救者:摩西。如果,故意寻求避免孕育孩子(因为一些临到母亲或孩子的风险)是一项公义的行动,那么摩西的父母在一个最有可能威胁到他们孩子生命(也可能威胁母亲生命)的情况下没有利用这一公义的行动。
摩西的父母没有使用节育方法,因为他们没有这种方法。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古代历史上充斥着各种避孕方法的使用。凯瑟琳·奥格雷迪写了关于埃及象形文字的文章,描述了公元前1550年用于避孕的卫生棉条。(避孕与宗教简史)在一部名为《阿尔比恩的精子》(92,93),大卫·费舍尔(他没有声称是基督徒)关于涉及体外射精的故意避孕方法对比了原始文化与新英格兰清教徒文化的观点:
大多数原始文化都采用了某种避孕方法,往往取得了很大的成功。
易洛魁人的妻子用桦树树皮制成隔膜。
非洲奴隶使用大象粪便制成的子宫帽(即栓剂)来避孕。
欧洲妇女采用蜂蜡盘、卷心菜叶、含铅杀精剂、粉刷剂和焦油来避孕。
在17世纪和18世纪初,性交中断(拨出阴茎和体外射精)和
羊肠避孕套的使用在欧洲变得广泛。
但是清教徒拒绝这些变态的做法。
他们在创世记第38章中找到了一条明确的规则,
俄南为了避孕而“将精子射在地上”,然后上帝杀死了他。
在马萨诸塞州,一般将体外射精称为可怕的俄南式罪恶。
一个清教徒不可能一边采取性交中断的做法,一边持守他的信仰。
凯思琳·伦敦在耶鲁大学纽黑文师范学院教授课程说到:
古代使用罐洗法,但效果不太好。希腊内科医生A‘tious知道醋的特性,但建议把它用在阴茎上,而不是用来冲洗。
子宫帽是一种阴道栓剂,用于杀死精子和/或阻止精子通过宫颈。子宫帽是古代最有效的避孕器具,已有许多古代的子宫帽的处方。子宫帽的成分包括:鳄鱼粪(粪便通常是一种碱),蜂蜜和天然碳酸钠的混合物,形成一种口香糖。所有这些都具有一定的稠度,在体温下会融化,形成无法穿透的宫颈覆盖物。亚里士多德也建议使用石油,早在1931年,节育倡导者玛丽·斯托普斯就提倡使用石油。(《节育的历史》,凯思琳·伦敦)
除了《出埃及记》一章中的叙述外,我们还发现了上帝通过先知所说的话,在这些话中,上帝让那些有孩子的母亲们知道,会被凶猛的敌人残忍地撕开或砸掷石头(毫无疑问,会杀死母亲和孩子)。例如,先知以利亚哭泣,因为他被赋予超自然的知识,知道哈薛在不久的将来会对以色列人做什么:
哈薛说:“我主为什么哭?”回答说:“因为我知道你必苦害以色列人,用火焚烧他们的保障,用刀杀死他们的壮丁,摔死他们的婴孩,剖开他们的孕妇。”(列王记8:12)
同样,先知何西阿预言撒玛利亚很快将面临亚述人同样的残忍对待。(何西阿10:14,15;何西阿13:16)现在,如果控制生育的方法被上帝认可为对处于危险中的母亲或儿童是公正的和必要的,我们当然会期望听到上帝关于父母在上述情况下的选择。相反,上帝在他的话语中从来没有提到过这样一个选择,即父母(即使在最绝望的情况下)可能会故意选择阻止孩子的受孕。上帝的子民并没有面临许多威胁母亲或孩子在子宫内生命的危险事件。这并不是说当时夫妻没有避孕方法。然而,这些方法从来没有被上帝提到作为一种可能性或选择。
体外射精
接下来,我们必须简要地检查一下故意将性交精子射入避孕套、杀精剂、隔膜、宫内节育器、地上等等的行为,以明确阻止生命受孕。虽然我们有明确的证据(以及好的和必要的结果),关于在上帝的话语中的某些特定情况下(虔诚、仁慈、端庄和必要的事)暂停性交,但我们完全没有从圣经中证明使用其他来防止受孕和涉及到体外射精的方法。即使有人可能会争辩说他是为了正确的动机(对上帝的爱)和为了正确的目的(对妻子的福祉)而体外射精,但他仍然必须考虑行为本身是否受到上帝的话语的许可。
《创世纪》38:9是教会几千年来用来证明故意体外射精以阻止生命孕育是罪恶的经典篇章。这是圣经中唯一一段专门提到任何形式的节育措施的用法。正如我希望证明的那样,上帝不仅不认可为了防止受孕而有意体外射精,而且实际上谴责这种做法本身。从俄南的叙述中,让我们来考察以下情况:导致俄南罪的情况;俄南的罪;对俄南的神圣审判;历史上关于俄南罪的见证。
导致俄南犯罪的环境
有人告诉我们,俄南的兄弟珥,娶了一个名叫他玛的女子为妻(创世纪38:6),但因珥所行的恶,神杀了他(创世纪38:7)。珥死后,珥和俄南的父亲犹大告诉俄南娶他玛为妻,生养“后裔”(或孩子)成为俄遗产的合法继承人。重要的是要注意,直到大约300年后的摩西律法(申命记25:5,6)颁布之前,没有明确规定授权这段婚姻关系的神圣律法。俄南听从父亲的话,娶了他玛为妻,但他并没有为了生孩子而性交,而是故意将精液“射在地上”,以免为他兄弟立后。
俄南的罪
直到20世纪,犹太教和基督教解经家都普遍认为,俄南被杀害,特别是因为他故意将性交的“精液”撒在地上,以防止孕育孩子。自20世纪初以来,各种各样的节育方法逐渐被基督教会所容忍、接受并最终得到推广。伴随基督教内部的这种趋势,俄南的罪也有了另一种解释:也就是说,俄南因为拒绝为他死去的兄弟立后而被杀。
没有人否认俄南射精在地是为了让他的兄弟没有合法的继承人。没有人否认俄南不是出于自私和贪婪。但必须回答的问题是:如果俄南不是故意体外射精,只是拒绝为他兄弟立后嗣,上帝还会杀他吗?有趣的是,《申命记》25:7-10回答了这个问题,因为拒绝为死去的兄弟培养合法继承人的惩罚不是死亡,而是羞辱。那么,我们如何解释所受到的惩罚的严重性呢?我承认,俄南的罪行因他所做的具体行为而加重。具体的行为与他所受到的惩罚并无关系。因为经文说到,
俄南所做的在耶和华眼中看为恶,耶和华就叫他死了。(创世记38:10)
他所做的是故意把精液射在地上。他这样做目的是为了避免怀孕。因此,在俄南的罪中,明确令人憎恶的是他为了防止受孕而有意实施某种形式的避孕(性交中断)。同样地,任何形式的避孕措施都会故意糟蹋性交的精子,以防止怀孕(无论是避孕套、避孕药、避孕隔膜、宫内节育器、杀精剂、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切除术等),在这里也同样被上帝谴责为剥夺了一个真实的人的生命(即使这个真实的人还没有存在)。这是要篡夺神的位置,神说只有祂一个人能赐予生命和夺去生命(申命记32:39;撒母耳上2:6),他能打开子宫和关闭子宫(创世纪29:31;创世纪30:2,22;撒母耳上1:5,6)。
无论是指性交的精子(利未记15:16、18、32),还是指已经怀孕或出生的实际孩子(利未记12:2、利未记18:21),圣经都用希伯来语中相同的词“Zera”来表,这并非毫无意义。在创世记38中,性交的精子和受孕/出生的后裔(精子)之间有着显著的联系。因为在创世记38:8中,俄南被他父亲犹大所吩咐,要为他已故的兄弟珥,为他孕育/生下“种子”(种子)(即男性继承人)。在创世记38:9中,俄南知道怀孕/出生的种子(即男婴)不是他的合法继承人,而是他的兄弟的,所以他把“它”(即交配的种子)撒在地上,这样他就不会把怀孕/出生的种子(以男性继承人的形式)给他的兄弟。现在的重点不是交媾的种子是一个人,就像怀孕或出生的种子一样,而是上帝在交媾的种子和怀孕/出生的种子之间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换句话说,是交配的种子变成了怀孕/出生的种子。因此,故意毁灭交配的种子就是故意毁灭受孕的种子或出生的种子。上帝有意地用同一个希伯来语单词(zerah)将交配的种子(尽管含蓄地陈述)与受孕的种子和出生的种子(尽管明确地陈述)结合在一起。因为这是人类种子的不同阶段。因此,为了防止受孕而蓄意破坏交配的人类种子并不是无足轻重的行为。这是违反了第六条戒律(“你不可杀人”),这是上帝判定俄南如此严厉的唯一合理理由:死亡。俄南夺去了别人的生命,他自己的生命也同样被夺走了。
小心地注意到,即使一个人不小心洒下了性交的种子(例如他睡觉的时候),根据《利未记》的法律,上帝也把它视为“不洁”,要求分离、洁净和赎罪(利未记15:16-18、30-32)。现在,如果交配的种子在上帝看来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承载着祂的生命),以致于要意外地将它洒出,需要分离、净化和赎罪,那么上帝岂不会更认真地对待为防止受孕而故意洒下的交配种子吗?俄南的判决告诉我们,上帝对待故意撒下性交种子以阻止怀孕的罪行是多么的严肃。
对俄南的神圣审判
最后,让我们看看俄南因他的罪而受到的神圣审判。我们知道,由于俄南的罪,上帝“杀了他”(创世纪38:10)。俄南违背了什么律法以致承受如此严重的审判?俄南是否违反了一些关于寡妇与亡夫兄弟婚姻的神圣法律(其中一个兄弟被命令嫁给他已故兄弟的遗孀,以生养他兄弟的合法继承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一定是一条未经编纂的法律,因为直到大约300年后的摩西时代(申命记25:5-10),圣经中才存在这样的法律。
上帝的律法可以分为三类:道德律、礼仪律的和民事律。道德律是一条完美的公义法则,它约束着所有人(总结在十诫中)。仪式律是给予以色列作为一个教会社会,包含各种典型的仪式、物品和仪式(如祭品、神殿、祭司职位等),这些仪式、物品和仪式预示着基督和他的福益。在基督受难的时候,礼仪律的外在形式就被废除了(作为礼仪律基础的道德法则,在任何时候都继续约束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教会)。民事律是给予以色列作为一个民间社会的法律,其中包含各种条例,以规范应许之地的百姓。当以色列国在公元70会毁灭的时候,民事律就失效了(它所依据的道德原则,一直约束着所有的人民和所有的国家)。
现在,如果上帝的律法要求俄南娶他已故兄弟的遗孀并生一个合法的继承人,那么当俄南拒绝为他已故的兄弟生一个合法的继承人时,他违反了上帝律法的三个类别(上面已列举的)中的哪一个?换言之,在俄南时代,在上帝的律法中,寡妇与亡夫兄弟婚姻及其义务被包含在哪个律法之中?在俄南时代,根据民事律,寡妇与亡夫兄弟婚姻当然没有包括在民事律之内,因为民事律在摩西时期还没有赐给以色列。
寡妇与亡夫兄弟婚姻从来没有包括在民事律之内(无论摩西之前还是之后),因为它没有预表基督以及祂的福益,也与正式的崇拜没有任何关系。当寡妇与亡夫兄弟婚姻在以色列(摩西时期)被视作作为一项民事律时,它特别考虑到保持部落世袭血统的纯净,使以色列境内的家庭和部落不会向外界失去他们的继承权。这样,以色列以外的外邦人就不能夺取以色列人的产业。因此,这是一部在圣地适用于以色列的律法。因此,由于俄南的寡妇与亡夫兄弟婚姻不是民事律、礼仪律或道德律的任何一方面,它不是一个神圣的律法。既然如此,难道上帝会因为违背一种单纯的文化习俗而杀死俄南吗?我认为这不太可能。
那么,上帝对俄南的严厉审判的原因是什么呢?我认为这是因为奥南故意撒下了性交的精子,以阻止孩子的孕育。这在耶和华眼中看为恶。这是与实行同样的性交(非生育),索多玛的做法一样,也是耶和华所憎恶的(利未记18:22)。
关于俄南之罪的历史见证
因为一直以来有各种各样的避孕方法,包括有意地撒下交配的种子,以防止孕育孩子,忠实的教会和牧师们不时地反对俄南的行为,认为这是上帝的话所禁止的一种严重的罪行。我感谢查尔斯·普罗万在他对圣经和节育这一主题的有益论述中所提供的历史著作。
奥古斯丁明确地谴责了俄南的罪行:
因为一个男人,即使是与他的合法妻子性交而避免怀孕,这是不合法的和可耻的。这是犹大的儿子俄南所行的,为这个缘故,神杀了他。
约翰·加尔文在考虑俄南的情况时,把为了防止怀孕而有意洒下性交精子比作堕胎:
男人和女人在性交时自愿地洒下精液是一件可怕的事情。
为了让精液掉在地上而故意中断性交是更加可怕的事情。
因为这是要熄灭种族的希望,在他出生之前杀死所期望的后代。
现在,圣灵借着摩西的口,就特别定俄南为有罪,,就像是俄南兄弟的后裔被人从母胎中取出来,污秽地丢在地上,如同被人打胎一样。除此之外,他尽他所能消灭了人类的一部分。如果一个女人用毒品把一个胎儿从她的子宫里赶出来,这被认为是一种无法弥补的罪行,应该受到同样的惩罚,用他的精液感染地面,这样他玛就不会把孕育未来的人作为地上的居民。(拉丁文版加尔文创世记38:10注释)
1618年多特大会被委托完成整本圣经的注释(荷兰改革宗教会在1637年完成并出版)在整个圣经的荷兰文注释中,我们注意到以下关于俄南事件的注释,其中俄南的罪被比喻为蓄意谋杀:
这好像他(以某种方式)从母亲的子宫里拔出果实并将其销毁一样。
安得烈·威利特(英格兰的牧师)写了大量关于《创世纪》的注释,《创世纪》六本和参(1632年出版)。他说,在创世记第38章中,故意洒精液包括以下几项罪:
违背自然秩序,把生殖的行为只用于享乐,不用于生殖;得罪了上帝,阻碍了上帝的设计;得罪了他的妻子,从他妻子腹中诈取果实;得罪他自己;得罪了人类,那些本应该会增加和繁殖的人类……嫉妒他兄弟的罪,他本应该为兄弟立后。
英国长老会牧师、威斯敏斯特议会成员威廉·古奇谈到了夫妻之间应有的仁慈。(根据保罗在哥林多前书7:3节的论述)又提到要在婚姻中避免俄南的罪:
拒绝这一正当的要求的义务就是拒绝一个到期的债务,并给撒旦很大的利用机会。俄南所受的惩罚(创38:9,10)显示出这是多么大的错误。希伯来人从那惩罚中得知,这罪是一种谋杀。当仇恨、自大、善良、害怕生太多的孩子,或其他事情,如尊敬,是导致这一切的原因时,这就更加可恶了。(威廉·古奇,《家庭责任的重要性》223页)
1657年,伦敦的各种长老会牧师完成了《旧约》和《新约》所有书籍的注释。关于创世纪38:9的注释如下:
第9节,在地上,这件事的邪恶是由欲望、嫉妒和谋杀构成的;首先,在他轻率地追求它的过程中,似乎他为了这个目的,为了私密的时间,似乎不到晚上,否则床和地面都会被提到;第二个事实很清楚,他羡慕他死去的兄弟的荣誉,因此,不应成为任何一个孩子的父亲,而应被称为他的[兄弟的],而不是他自己的;第三,因为有一种重要的美德,如果种子被撒了,它就会消失;这样做是为了阻止一个活着的孩子的诞生,这是犯下的一级谋杀,其次是破坏怀孕,当这是造成流产的事,经上记为可憎的罪,因为若不这样,许多人会犯,却不知道他们的恶行。
马太普尔的话也与上述教会教师在这节经文上所说的一致:
这里注意到两件事:1.在这里被圣灵特别描述的罪本身,是为了教导人们认识到自我污染罪的性质和巨大的邪恶,这使它的行动者受到了上帝的非同寻常的报复,不仅受到圣经的谴责,甚至受到了自然之光的谴责。异教徒他们明确地谴责这是一种巨大的罪恶,是一种谋杀。其中见我的拉丁语概要。因此,我们可以充分了解基督徒和福音中的这种做法是多么邪恶和可憎,因为福音赋予我们更大和更严格的纯洁义务,并严格禁止一切肉体和属灵的污秽。2.这邪恶的原因,似乎是出于对他兄弟的憎恨,或是出于对他兄弟的名望和荣誉的妒忌,都是出于他自己的骄傲。
在改革宗长老会的全体会议记录中(在1888年,也就是大卫·斯蒂尔死后的一年)以下是导致禁食的原因之一:
我们相信,不洁在其所有的污秽和堕落的形式都在增加。我们担心,许多教会成员会采取措施阻止后代的诞生,利用婚床满足他们的欲望,摧毁他们自己的生命,并为自己带来到圣洁上帝的愤怒。
因为围绕节育的伦理问题与生死同样重要。我试图证明故意使用节育来阻止
孕育孩子违背了上帝绝对正确的话语的最高标准,原因如下:
1.给予生命、夺走生命,打开和关闭子宫是上帝的特权。
2.在人类堕落之前,神吩咐男人和女人“要生养众多”(人类堕落之后,神又向挪亚和他的子孙重复同样的命令)。
3.无论在旧约或新约中,神从来没有废除过“生养众多”的命令。
4.上帝命令我们不要杀人(第六条诫命),而是故意阻止孕育孩子,是故意剥夺一个真正的人的未来生命。
5.上帝已经宣告,孩子是上帝赐予他的遗产,箭袋充满满的人会得到极大的祝福(而不是诅咒)。
6.上帝从不授权(在律例、认可的例子或良好和必要的推论中)为了明确的避孕目的而暂停性交或体外射精,但相反,上帝高举那些认为上帝的诫命(“生养众多”)比未来会危及到他们自己的生命或他们孩子的生命的事情甚至更重要的父母(如摩西的父母)。而上帝处死了俄南,因为他为了避免孕育孩子而故意遗精在地。
7.直到20世纪,教会的普遍见证还认为为了防止孕育孩子而故意节育的做法违背自然之光和圣经中上帝的旨意。
因此,我在总结这一简要概述时提出,压倒性的证据支持允许我们的至高无上的、善良和明智的上帝自己决定每个家庭应该拥有多少孩子的道德实践。这个神圣的命令关系到我们所有人——无论我们是男性还是女性,无论我们是年轻还是老年,无论我们是富有还是贫穷,无论我们是否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无论我们是犹太人还是非犹太人,无论我们是基督徒还是非基督徒,因为这是上帝的道德律。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