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的生命力总是如此持久,这部60年前法律题材电影,至今惊艳之处仍旧比比皆是,细细品味,韵味无穷,但是令我感触最深的还是影片中大律师这个角色。这个老爵士自大、张狂、不通情理,但却具有出色律师所必备的素质。与涉案当事人交谈时总爱掏出单边眼镜端详审视对手——这是一个战绩辉煌的出色律师对真相的判断。但是,由于当事人雷纳德说谎的本领太高,再加上爵士犯了经验主义错误,大爵士产生了一个误判,案情扑朔迷离。虽然这样,不明真相的老爵士还是坚持尽其所能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因为他是雷纳德的律师,这是他的义务。胜诉之后,老爵士才意识到自己一直为凶手辩护知道自己的判断出现巨大的失误,为挽救法律正义,他毅然放弃旅游,为庭后因情怨杀死了当事人的妻子辩护。
在获取高额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律师这个职业应该需要与之相配的较高职业道德要求。正如影片中的老爵士,不仅向我们展示律师所具备的职业技能,更加展示的律师的职业操守和其内心坚守的正义。在这里,我不想对于律师的职业技能多加评论,我只想阐述一下个人对于律师这个职业所需的职业道德的理解——律师的职业道德在接案前,受理时以及判决后三个方面的体现。
其实,一个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从接案前的种种表现就可以得到体现。正如大爵士一样,一名有较高职业道德的优秀律师在接案一定会进行自己的判断最后决定其是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受理。窃以为,一个只以代理费为中心而不以案件的事实真相为核心的法律人是没有资格被称之为律师的,为了名利而违背自己的意愿受理案件,是对当事人的极不尊重,更是对法律的亵渎。一个真正的律师在接受案件之前是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分析,最终确定自己是否有能力、有意愿来受理。正处于风头浪尖的我国著名律师陈有西受理过“李庄案”、“夏俊峰案”以及当下关注度相当高的的“雷洋案”,他在接受案件之前都会有极为严谨的考量,才决定是否介入案件,正如他曾说过“但是我不要名,因为我已经很有名了,我也不要钱,我的介入是免费的”,一个真正的律师是否接受案件代理应该不为名利所左右。一个律师在接受案件之前也必须对案件有较为客观与详尽的了解,然后再决定是否介入,陈有西也曾经说过:“李某某案找到我的时候已经是第四批律师了,前面证据调查的时机全部丧失了,李双江找到我,我也坚决不介入。雷洋案是从一开始就找到我,是很干净的一张白纸,我就一步一个脚印地把真相揭开。”总之,一个律师对案件是否受理应该是严肃而又圣洁的事,必须符合自己的职业道德——对案件加以考量后再行决定,并且注重其义务和责任。
当然,对律师的职业道德的考量主要还是体现在受理案件后的所作所为。一名合格的律师一旦受理案件之后,其职业操守就要求必须为当事人全力辩护,在合法得当的范围中尽其所能对当事人负责。此处我主要想说明两点,一是律师的行为必须合法得当,无论是取证还是其他种种;二是,律师必须对当事人负责,为当事人全力以赴进行辩护。首先,我想讨论关于律师在案件中的行为问题,其具体内容,相关法律规范已经非常详尽了,何为可为,何为不可为,但是,非法取证、作伪证、收买法官等现实问题仍然时有发生。有些律师可能会说,我这是极为尽职的表现,是对当事人的负责。但是,事实是如此吗,毋庸置疑,答案是否定的。你的行为是违法时,此时已经说明你已经不具备一名律师的资格,那你还有资格以为当事人负责为由吗?由此,我想说明的是,律师在调查取证等活动中要记住对当时人负责,更不能忘记自己的身份——一名律师,一旦忘记了这个前提,你将在什么也不是。其次,我想讨论一下关于律师是否对当事人尽职尽责这个问题。正如影片中的老爵士,即使知道胜算渺茫仍然为当事人雷纳德据理力争,毫不妥协让步。律师是否对当事人负责特别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许多律师在面对公权力的高压,经常如绵羊一般,表现得极为妥协。其实他们在心里已经默认己方的当事人有罪,因此辩词软弱无力,辩护仅仅是个过场行为。窃以为,律师应该充分对当事人负责,首选应该是无罪辩护,其次是量刑上的辩护,当事人让你受理案件,你就应该为之尽十二分的努力,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司法公正的负责。在此,我不禁想起韩国电影《辩护人》中的宋佑硕律师,在面法庭上为被污蔑为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一群青年极力辩护,面对检察官和警察等公权力的高压,不抛弃不放弃,始终为之做无罪辩护而非像其他妥协于公权力的律师般做量刑辩护。真正对当时人的负责当如是,法律面前无惧公权力,努力还原事实真相,依法全力为当事人辩护,坚持法律的公平正义。
最后,当案件的审判结果出来之后,看似律师的义务已经全部终止了,其实个人以为现实并没有如此简单。一方面,假若审判不公,负责人的律师会向当事人提供之后的一些可行性建议,比如申请上诉等方面的指导;另一方面,如果审判后发现委托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对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律师有义务向有关部门反映实情以维护法律正义。同时,对于上述之外的当事人不愿意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律师必须给予保密。对于许多判决之后,律师们便对其委托人不闻不问,接着忙于自己下一件案子的现象,或许这是对律师自身效率的最大化,能有效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对此我却不能完全苟同。律师在案件中就是委托人唯一的依靠,这种契约不应该是没有社会的社会契约,不应该是人与机器的关系。如若律师在判决之后,无论胜败,都能说几声真心的暖话,提出一些忠告,我想,这不至于浪费太多时间,但是却能为委托人提供一股暖流。勿以善小而不为,律师不应该是冰冷的,应该也有人的感情。
确实,影片中的老爵士能给人以许多启迪。律师,这不仅仅是一份养家糊口的职业,从某种程度上看,这也是司法的组成部分,也是执有法律之剑的正义之士。也是因为如此,律师必须严于律己,对自己的职业道德有着更为严格的要求,并且遵循。一个真正成功的律师应该是这样的,每当遇到相识之人,人家总会衷心的赞叹:“这个律师品行是极好的”。或许,这是律师界是一个梦,也是我们对于律师们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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