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文网首页
民法典新规首例判决:女儿小芳不能继续居住父亲的房屋

民法典新规首例判决:女儿小芳不能继续居住父亲的房屋

作者: 简书九爷 | 来源:发表于2021-07-21 13:49 被阅读0次

    李冰与姚红离婚了,他们商量好女儿小芳由父亲李冰抚养。为此,姚红放弃了夫妻共有房屋的所有权。李冰郑重地承诺:保证小芳在此房屋内居住。

    这么多年过去了,小芳已经长大成人了。这时,李冰与张玲结婚了,他们组成了新的家庭。婚后,李冰把房本上加了张玲的名字,两人各占一半的份额。结果,张玲把小芳赶出家门,不让她居住在原来的房屋内。

    小芳一怒之下把父亲李冰,继母张玲告上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享有的居住权。

    小芳在庭审中委屈的述说,伤心的不得了:父母离婚时,商量好了她跟随父亲李冰生活。而且,父亲保证她有权在房屋内居住,凭什么继母张玲就可以赶她走。

    李冰在法庭上承认女儿小芳有居住权,同意她的诉讼请求。

    继母张玲则辩称,不同意小芳的全部请求。认为:小芳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是李冰与我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涉案房屋未设置任何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小芳主张的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第一,李冰与姚红签订的离婚协议约定小芳由李冰抚养,涉案房屋归李冰所有。然而,李冰与案外人姚红分割房屋时,并没有为小芳设立相应的权利。

    第二,李冰单方承诺小芳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这是李冰作为小芳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

    第三,李冰与张玲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小芳与现房屋所有权人李冰、张玲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亦未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为此,小芳作为成年人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无权利基础。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规定,故法院不予支持。

    换句话说,李冰、张玲共同所有的房屋,小芳并没有居住权。

    我国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居住权做出规定。

    根据规定,设立居住权需要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订立书面合同,就居住权事宜进行明确约定。而且,还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的设立与实际运用,将对人们以往固有生活方式等产生相应影响,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

    注:《民法典》居住权的有关规定与内容,敬请阅读:1.【调解室的故事】居住权;2.【调解室的故事】居住权(续);3.【调解室的故事】小芳没有居住权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

          本文标题:民法典新规首例判决:女儿小芳不能继续居住父亲的房屋

          本文链接:https://www.haomeiwen.com/subject/yarjmlt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