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再列举6项与进项税抵扣有关的偷税行为,希望能进一步帮助企业降低税收风险。具体行为如下:
1、将外购的商品或服务用于招待、送礼或集体福利,取得专票,抵扣进项税,未按规定做进项税转出,造成虚抵进项税。
2、外购货物取得专用发票,但是不符合“三流一致”,仍然申报抵扣进项税。例如:从供应商甲处取得专票,却付款给供应商乙,造成甲开票,但甲未收款,不符合税法规定。
3、外购货物取得专用发票,但是发票金额大于付款金额,申报抵扣进项税。例如:开票金额10万元,付款金额5万元,其余5万元长期挂账应付账款。
4、收到与企业经营业务不相关的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例如:商贸企业大量接受与经营范围不符的购货发票。
5、商业企业收到厂家的返利,未取得合法的凭证冲减进项税,造成多抵扣进项税。
6、货物等因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进项税未转出。
其实与进项税抵扣有关的偷税行为远不止上述列举的6项,在此还是提醒广大企业经营人员注意,遇到类似业务,不要想当然的处理,要找出政策依据或咨询专业人士,尽量规避企业税收风险。(每期只列举5项左右,有利于消化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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