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笔者列举5项与收入有关的偷税行为,本期笔者再列举5项与收入有关的偷税行为,以飨读者,希望能帮助企业降低税收风险。具体行为如下:
1、质保金长期挂账,不开票,不计收入,不交增值税。
2、返利收入。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低价销售的一种补偿,好多商家收到返利(现金、实物)后,不入帐,形成帐外经营;或者入账不确认收入或者不冲减成本,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规避缴税。
3、逾期未返还的包装物押金。根据规定,对逾期(一年以上)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确认收入。好多企业,押金逾期不还,一直挂账,规避缴税。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开票,不入账;或者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确认增值税。
5、视同销售不确认收入。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换货、抵偿债务、对外投资等,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也不确认销项税。
好了,两期共列举10项与收入有关的偷税行为,其实与收入有关的偷税行为远不止列举的10项,在此提醒广大企业经营人员注意,遇到类似业务要注意了,是否要缴税一定要弄清楚,避免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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