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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基础知识(2)

法理学基础知识(2)

作者: 零加零 | 来源:发表于2019-01-07 08:23 被阅读64次

    (注:收集、归纳、整理供法律职业爱好者参考用)

    八、法的渊源与分类

    1.法的渊源含义:法的源泉、来源、源头。

    2.法的效力渊源:在我国主要指各种制定法的形式。

    3.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进行的分类。正式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渊源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4.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

    5.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法律汇编、法律清理、法典编纂(一项立法活动,只能由立法机关进行)。

    6.法的分类:国内法与国际法(创制和适用主体)、根本法与普通法(效力、内容、制定程序的不同)、一般法与特别法(效力范围的不同)、实体法与程序法(具体内容不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创制和表达形式不同)。

    九、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1.法律部门:①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划定、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制度可以从属于某个法律部门,也可分属几个法律部门。②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2.法律体系:①法律体系,也叫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不包括完整意义的国际法,即国际公法,也不包括已废止和尚未生效的法律;②法系,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

    3.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

    十、法的效力

    1.含义:广义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性,狭义指法的效力,是指其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

    2.根据:法的效力来自于法律规定、道德、社会。

    3.范围:对人的效力、对事的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4.对人的效力:①属人主义原则,属地主义原则,保护主义原则,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

    5.空间效力:指法生效的地域范围。

    6.法的时间效力:①生效时间:公布之日生效,规定具体生效时间,规定公布后经过一定期限开始生效;②终止效力:明示废止,默示废止(新法优于旧法,包括:新法生效,相同内容的旧法自行失效;新法明文宣布旧法自新法生效之日起失效;有权国家机关颁布专门法律文件废止旧法;立法时明文规定该法的有效期限,期限届满时,该法自行失效;某些法因其历史任务已完成而自然失效。);③溯及力:近代各国一般采用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现代各国刑法一般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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