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伯马遇
案例再现:
公司在2017年10月份,招入了一名女员工做处理公司的行政事务,可是等到入职后1个月不到,HR就收到员工怀孕的消息。
可是当时员工在入职登记表上,员工明明写的自己是未婚未孕,现在员工却怀有身孕,HR认为员工在入职时,为了避免遇到招聘歧视,自己隐瞒了怀孕的事实。
那现在员工能够以员工隐孕入职为由,辞退员工吗?毕竟这种行为,有欺诈公司的嫌疑了。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所以在面试时,在入职时,公司才会让求职者填写那么多的资料,像是之前的工作经历,个人信息,婚恋状况等等。因为这是法律规定了的,公司有权了解这些内容。
公司有权知道员工是否怀孕吗?
但是!
女员工是否怀孕,这一信息是不是也有权了解这一情况呢?
刚才提到,“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所以我们要注意到,公司有权了解,只是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说得更为直白一些:就是要和工作有关系的信息,公司才有权了解,自然女员工是否怀孕,就不属于公司有权了解的内容了。而且员工是否怀有身孕,这属于个人隐私,并没有向单位告知的义务。
所以综合上面的法律条例来讲,案例中,HR即使发现了员工有隐瞒怀孕事实,入职公司,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将其开除。
对于三期女员工的辞退
三期是指:孕期,哺乳期,产假期,对于三期女员工,法律上是给予了很多的保护的:该休的假期一天都不会少,该拿的工资一分也不会少,更别说辞退,如果随意辞退三期女员工,公司可是要遭到法律制裁的。
所以案例中的员工,如果辞退了那位女员工,麻烦可就大了去了。
但并非三期女员工,完全不受法律的管束,在下列情况下,员工如果触犯了相关规定,即使是在三期这样的特殊时期,还是会被辞退。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遵照上面的条例来看,如果员工有触犯上面的条例,即使自己身处“三期”,公司照样有权将你开除。当然这样的规定,也不只是针对三期女员工,还适用于所有员工。
所以这时,案例中HR并不能立马处理这个问题的棘手之处就在于,辞退孕期女员工,风险太大!法理之外还有人情,既然员工被招聘进入公司,至少从业务能力上,是得到了公司的认可,人才难得,公司在处理这类事件上,也不要过于激进。
HR不妨和员工聊一聊,看看到底是出于什么样的原因,让她隐瞒了怀孕的事实,或者是否还有其他隐情,公司能否给予员工提供一些帮助。
现代企业经常提起企业文化的建立,而这样的处事态度和方式,不正是建立企业文化的一个契机吗?
记得曾经在网络上,看到一句话,判断一家公司值不值得去,一看他们对待要离职的员工,是抱有怎样的态度?二要看他们对待“妈妈员工”的态度,只要在这两方面做得好的公司,都是值得信任的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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