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保守商业秘密之约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的合意解除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