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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人遭遇性侵怎样保留证据?这6点可能有帮助

身边人遭遇性侵怎样保留证据?这6点可能有帮助

作者: 林双 | 来源:发表于2017-06-01 11:04 被阅读1133次

    前面的话:

    台湾女作家林奕含的自杀,引发了公众对性侵案件的关注。实际上,这些年来,性侵相关的新闻亦接连不断,但总觉得这类事件毕竟是社会上的极少数。直到读到同学文章中提供的美国调研数据“平均每5名,就有1位在一生中遭遇过强奸”(详见雅君:《关于强奸,你所知道的一切可能都是错的|30个谎言和真相》),才发现美国的性侵案件如此普遍。虽然我国暂时没有详细的数据支持,可以推测,在法治程度欠佳的中国,数据不甚乐观。

    性侵案件对被害人带来的心理创伤后综合症,可能比预想要更加可怕。后来我问朋友们一个问题,那些以悲剧结局的被害人,在案发之时,如果选择用法律手段惩治施暴者,这种掌握主动权的行为,能否使被害人更容易走出伤痛呢?这种法律惩治收益足以抵御由此可能带来的负面评价吗?“法律惩治情绪释放+社会负评价”与“秘密雪藏+压抑情绪带来的心理问题”这两种选择之间,从长远来看,哪一种更有利于被害人的恢复呢?几个朋友都认为结论因人而异。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我们当然呼吁被害人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但从心理层面,我们强迫一个视贞操如命的被害人报警明显是不科学的。我们能做的,只是当一个被害人选择报警时,帮助她更好地树立证据意识,一步到位将嫌疑人绳之于法。

    审查性侵案件证据的关键点,一是发生性关系,二是性关系是通过一定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发生的。(男性受害者暂时只能引用故意伤害或者猥亵儿童罪),所有的证据都围绕这两个要素证明。以下综合实践工作、查阅资料、请教办案人汇总而成,如果你身边的熟人需要你的帮助,你可以告诉他,情绪再崩溃,在事发也要注意下面几点内容:

    1、  及时报案与验伤

    在性侵案件办理的过程中,报案的时效性可以说是最关键的因素。一方面,报案直接关系着证据的固定,现场痕迹、伤痕、体液、指纹、酒精检验等均容易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错过收集证据的关键时间,这些往往又是定罪最关键的证据。特别是醉酒后被性侵,若无其他证据,酒精测试是证明醉酒意识模糊的关键。另一方面,报案的及时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由于性侵案件具有私密性,证据常呈现出一对一的特点,被害人与嫌疑人的言辞证据往往不一致,若报案过于延迟,被害人提供不出合理的理由,可能会影响陈述的可信性。当然,这些都是盖然性的,最终判断还是综合全案证据。

    案发之初,被害人可能没有足够勇气选择报案。这时候,为了将来需要,可建议被害人去医院自行验伤,拍照,保留好相关的病例记录,以补强未来可能需要的证据。不管要不要采取法律途径,如果没有安全措施,建议进行传染病与相关疾病的检查。

    需要说明的是,报案及时性很重要。但是,如果没有及时报案,不代表证据一定不足,更不代表要因此放弃行使法律权利,只是,可以增加胜算的事,为什么不把握呢?

    2、  保留证据

    在事发后,建议被害人尽量抑制冲洗冲动,不洗澡、不洗手、不刷牙、不换衣服,不吃东西更有利于各种证据的提取等,不管多恶心难受,除非确定完全放弃法律惩治。

    请保存好案发时候所穿内外衣物、所用的卫生纸、湿巾以及其他可能有用的相关物品。

    不管多反感,都要保留手机里的通讯记录。

    不要贸然联系嫌疑人或他的家人,联系时请注意措辞,不要留下不利于自己的言辞证据。如果被联系,请保存好相关录音。尽量不要在事后接受对方的赠予或赔偿(可能会给嫌疑人留下话柄)。

    给自己多留一条退路不是坏事,谁都预测不了明天的想法会是什么。

    如果去报案,帮朋友戴上换洗的衣服,案发时候的衣物可能会留作证物。

    3、  沉默报案

    这件事很重要。出于事发后的愤怒,实践中有不少被害人会对嫌疑人说“你给我等着,我报警”之类的话。对于这类明晰的警告,反侦查意识强的嫌疑人,可能会采取先发制人的手段。比如,同事办的一起案子,被害人警告嫌疑人她会去报案,嫌疑人在被害人报案之前,自己自行去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表示自己和他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勒索不成,以报警威胁,这种先发制人有准备的说辞,如果在其他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在证据判断上就容易带来阻碍因素(但不绝对哈)。更有甚者,可能会提前毁灭相关证据,利用各种掩饰提前想好应对策略。

    也许你会问,不明示报案意图,嫌疑人就会傻傻的等待就擒吗?很多性侵案件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在对象的选择上,有调查表明,嫌疑人会选择容易下手的、不易反抗的、有掌控感的对象。也就是说,某种程度上,选择对象时,嫌疑人可能已经产生了一种“她不会报警”的猜测,加之中国保守封闭的性教育理念,所以一般情况下,嫌疑人更愿意相信,被害人不会报警。

    所以,尽量静静地报案更容易打对方一个措手不及,惊慌之中,狡辩的漏洞凸显,最终如实供述的概率会增加。同时,在报案之初,应避免与嫌疑人相熟的人了解报案举动,以防通风报信。

    4、  全面陈述

    被询问时,一般是被害人先自行陈述,警察根据被害人的陈述,提出细节性问题。但是,出于经验、精力等等多种原因,不排除提问的遗漏,这时,就需要被害人自己树立保护意识,把警察没有询问的、自己认为有用的提出来。比如一起性侵案,被害人是城乡结合处居住的家庭妇女,性格懦弱,嫌疑人是他的邻居。一个晚上,嫌疑人见被害人家门开着,就进去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被害人丈夫回家撞见,将嫌疑人送至警局。嫌疑人声称二人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讲她不是自愿的,无其他佐证。由于证据一对一,所以最初办案人判断证据并不乐观。被害人性格内向,陈述也很被动。直到后来经过办案人多次询问,被害人才突然补充到,之前在公共厕所与室外,她还被嫌疑人侵害过两次,并被威胁“说出来就杀了你”。嫌疑人对这两次的具体情况都认同,只是声称你情我愿。最终,综合前两次的时间、地点、被害人性格等多种因素,认定嫌疑人违背妇女意志。

    了解这个案子后,我倒吸一口气。如果办案人忽略了呢?所以,切记陈述的全面性,事发前后接触过哪些人,谁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在相关的时空范围内,去过什么地方,之前有什么联系、听到什么声音、案发时候的细节(包括姿势、抓挠、反抗等),尽量主动提示公安机关,及时提供破案线索,千万不要小觑这些细节哦,这些往往是直接或者间接作证的关键!也注意尽早陈述,有些证据,比如公共监控录像的保存,具有时效性。

    5、  主动说明不利因素

    利益纠纷是实践中常见的不利于被害人的因素。比如,一起案件,事发之后,嫌疑人给被害人一笔钱,作为赔偿或者服务费。此时,被害人若收取并向公安隐瞒,嫌疑人非常可能辩解被害人收取服务费,或是辩解“被害人因为费用太低不满意所以报案”。此时对于“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明难度会提高。对于相关的利益纠葛等不利因素,被害人最好主动说明情况,明确表明性关系的非交易性。

    6、特殊被害人

    被害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精神病患者、发病期的间歇精神病患者、严重程度的痴呆患者、处于醉酒期间、重病期间或者药物麻醉期间等等非理性情况,此时由于被害人没有意志能力或反抗能力,只要嫌疑人对此有明知的故意,与上述类别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不管嫌疑人采取什么手段,可以认定强奸行为成立。但是嫌疑人有理由认为被害人年满14周岁的,则需综合证据情况具体分析。

    后面的话:

    上述几点提示,意在给被害人一方的证据加分,即使有的方面不小心有所疏忽,也不是说证据不好嫌疑人就可以逃脱制裁,所以不要太担心哦。最后能不能定罪,还是要根据整体证据综合认定的。只是一件事情既然决定去做,多一点胜算也没有坏处哈。

    在被害人犹豫报警的时候,建议身边的人尽快帮忙联系合适的心理援助,使被害人对创伤后反应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对自己日后的心理状况有一个预先的评估。那么多被害人很难走出来,我想这并非仅仅是个人承受能力问题。通过法律惩治释放情绪,依法报复,哪怕可能再一次受伤,自己不再被动,不再无助,掌握主动权,会不会更有利于重生?

    也许勇敢一点,才是打怪兽的最好途径。

    (我是林双,喜欢晒太阳、看小说和骑车。除了爱家人,还希望世界更美好。个人公众号:理性的林双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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