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1日
早晨到了律所,主任和袁律师都在了,他们上午都要去中院。(昨天下午听他们约好直接过去的呀,咋还来律所了,还好我没迟到)
手头似乎没什么事情,打电话给法官,占线,算了,先看会书。没一会儿,主任和袁律师就出去忙他们的案子了。
忽然有个南京的老友告诉我她来淮安了,谈一个高速的业务,问我中午有没有时间,请我吃饭,一起聊聊天。约好了见面的地方,十点多,出门去接待“客户”去。
寒暄一番,聊聊过往,讲讲现在,谈谈未来。共同语言还是挺多的,相谈甚欢。她那边的项目的合同风险比较小,回款也挺快,暂时不需要人帮忙审合同规避风险。
吃完了饭,回到律所,杨律师已经在工作了,我说你太拼了,我得给你拍个照发给主任。她哈哈一笑,没办法,昨天的一个事情没弄完,下午要去区里调东西没时间了,得中午抓紧弄好了。
出去上了个厕所回来,又打趣她,太拼了!没想主任已经在了,说你怎么这么早就过来上班了?我说我中午没回去。主任也是拼,又是中午弄材料,下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习惯了睡午觉的我困的不行,找了个地方猫着睡觉去了。
下午主任走之前交代我帮一个顾问单位弄几份合同,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以及劳务合同。我找了几份模板,才发现主任给的信息很少,发微信问他,他让合同先弄,不明确的地方先空着。
主任回来后,我也没着急把合同给他看,他让我和他一起接待一个离婚案的被告当事人。原告的部分起诉状如下。房子是老俩口的,拆迁之后的回迁房,登记在夫妻俩名下,原告不想要孩子,只要分房子。
之后被告当事人说他媳妇儿外面有人,之类之类的。
我去准备材料,一边准备一边吐槽,这男人真憋屈,自家的房子自己睡阁楼,被人绿了还得给人钱,回头房子还给人分。
问群友有没有办法保障当事人权利,都没办法,法律就这么规定的呀。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有朋友建议从拆迁入手,问了袁律师,她说房子从登记在夫妻名下就跟以前发生的事情没有关系了,离婚就离婚吧,看看能不能多争取到一些。
回家的路上,我忽然意识到,下午我的情绪似乎被当事人影响了,太过于相信当事人的话。忘记了自己曾经告诉自己的,只能相信有证据的事情,不能过于听信当事人的一面之词,不然很容易掉坑里。感情上可以对当事人报以同情,但千万不能影响自己的客观判断。
【今日精神不佳,各位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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