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广东省高院下发《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该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广东全省法院执行网络借贷案件的仲裁裁决相关工作,本文将对该通知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解读。
一、法院将对裁决及案件基本事实进行实质审查
传统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时,往往会从程序性对裁决进行审查,例如有无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等,此次的通知中进一步要求法院在执行网络借贷案件中,需要对“出借人和申请人的资质、放贷对象和目的、综合实际利率及仲裁是否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等方面认真审查”,该通知适用的案件包括P2P网贷纠纷及小额贷款网络借贷纠纷,未将消费金融公司、信托、银行等借贷案件纳入规范范围。
在此类网络借贷仲裁+执行的实践中,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实质审查一般是由仲裁委进行操作,仲裁委会对出借人或申请人的资质、综合实际利率进行审核,尤其是批量性网络仲裁的案件,仲裁委会要求P2P或小贷公司按照仲裁委的要求调整借款合同、申请流程及收集相应的电子证据,部分P2P或小贷公司会因此调整业务流程。但是相对于法院而言,仲裁委的仲裁环节较为灵活,不同仲裁委对同一类型案件的裁决或认可尺度不同,此次的广东高院下发的通知,就是要求全省法院在执行阶段,再次审核出借人和申请人的资质、综合实际利率等案件事实,从而更好的维护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该通知要求“同一申请执行人在2年内,在同一中级法院区域,以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网络仲裁裁决案件超过10件的,需提交申请人、出借人具备相关发放贷款、提供担保、受让债权等相关业务资质的证明材料”,以及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对仲裁裁决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执行申请,并及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此要求是与10月21日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增加解读的链接)精神相一致,从执行环节来进一步配合打击非法放贷的行为。
二、仲裁裁决需提供有效送达的证据材料
该通知明确,申请执行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时,需提供的材料包括“能有效送到被申请人的详细住址信息、已向被申请人有效送达裁决书的证据材料”,第一项详细住址信息往往在借款人申请借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包括物理地址及电子邮箱、短信等地址,网络借贷仲裁裁决一般通过邮箱、短信等方式向借款人送达,目前尚无法确认广东高院是否认可电子送达的方式,如果广东高院不认可电子送达,则需要通过传统的纸质送达,执行的效率将受到影响。
三、法院将审查是否规避执行管辖
仲裁裁决的执行只能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因网络借贷模式中借款人遍布全国,不像仲裁环节可以约定为统一的仲裁委受理并仲裁。为了能够实现批量申请仲裁裁决的执行,部分P2P或小贷机构通过制造财产地连接点方式来实现执行的集中管辖及申请,例如某平台要求借款人在申请借款时,需线上申请一张该平台所在地银行的银行卡,当借款人出现逾期后,该平台凭借仲裁委出具的仲裁裁决,以银行卡作为借款人财产所在地的依据,向平台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此次通知明确申请人为了逃避管辖规定而故意制造财产所在地连接点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四、进一步要求仲裁环节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该通知明确以下行为属于未保障当事人基本程序权利,被申请人申请不予执行或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需依法审查,执行案件中止执行:
1.网络借贷合同存在通过格式条款免除网贷平台和出借人责任,加重借款人责任,排除借款人主要程序性权利情形,仲裁机构未进行审查的;
2.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向当事人送达相关文书告知其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答辩权利的;
3.未给当事人提供合理期限即缺席作出裁决的;
4.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向当事人有效送达裁决书的。
若人民法院执行裁决过程中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主张权利,如该情形已经影响到裁决的公正性,执行裁决将对司法公正造成损害的,可以通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不撤回的,裁决驳回执行申请。此通知的内容为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无法联系时,提供了主动审查并自主驳回裁决的权限。如何认定未保障程序权利而影响裁决公正性、司法公正,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的裁判尺度肯定不同,但是可以预测的是此通知的下发将会进一步要求网络借贷平台合规调整合同、仲裁委优化仲裁程序等。
该通知同时明确了“申请人以约定弃权条款为由,主张仲裁程序未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内容明确即使当事人在借款合同等基础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放弃挑选仲裁员、提出回避等程序权利,人民法院也不予认可或支持。
该通知要求“人民法院执行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案件,对在仲裁过程中基本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可能没有得到应有保障的被执行人,要慎用拘留、罚款、纳入失信名单、追究拒执罪等强制措施”,即如果仲裁环节没有足够保障被执行人的程序权利或实体权利,则可能无法达到申请人快速将逾期借款人纳入失信名单,催促借款人还款的目的。
五、审查仲裁委有无违规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
该通知明确“仲裁机构未经批准和登记,在其本市辖区外设置固定场所,配备固定人员,长期、多次在该地仲裁网络借贷纠纷的”,属于违规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业务站点,出具的裁决法院不予支持。通知中并没有限制是广东省本地的仲裁委,因此全国各地的仲裁委的裁决只要涉及广东省的执行均受此通知限制。法院在执行裁决时,也需要看审查裁决是否是在仲裁委依法批准或登记的所在辖区所做出,如果是为了便民利民原则临时派仲裁员异地开庭的不属于违规跨地域设立分支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业务站点。
后台回复广东高院,即可获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网络借贷仲裁裁决执行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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