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力成本,与部分员工或外包员工签订劳务合同,但在发生争议后,员工主张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那么有哪些因素使劳务合同被认为劳动合同呢?
一、是否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劳务制度的约束
劳务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基于民法建立的民事雇佣关系,劳动合同上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议的劳动关系,员工需要接受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劳务制度的约束,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与指挥。因此,若劳务合同中约定员工需要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劳务制度的约束,例如工作时间、出勤要求、管理规定、排他性条款等内容,则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风险。
二、用人单位是否向员工发放工资
用人单位基于劳务合同向员工发放的应为劳务报酬,基于劳动合同向员工发放的应为劳动报酬,虽然两者均可称之为工资,但是建议劳务报酬明确为劳务报酬,且与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固定加班工资、临时加班工资、防暑降温费等科目无关。实践中存在劳务合同中明确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交通费、误餐费、通讯费、固定加班工资、临时加班工资等科目,被法院认定为事实上建立了劳动关系。
三、员工服务事项是否与用人单位业务范围一致
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务关系,若员工向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服务属于用人单位的业务或在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内,则存在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风险。例如某配送公司与配送员签订劳务合同,配送员提供的配送服务属于配送公司的业务范围,最终被认定为属于劳动关系。
网友评论